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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道武帝取得河北,迁徙大量居民到平城及其附近地区(畿内),封建经济在畿内发展起来。四二一年,魏明元帝令六部(四一七年,分鲜卑人为天、地、东、西、南、北六部人,每部置大人一员),民户养羊满百口,出战马一匹。要鲜卑平民按一百只羊出一匹马,是在游牧部落里推行封建制度。不过,畿内兴农业和游牧部落封建化,不是魏国经济的重要部门,支持魏国连年用兵武力强盛的经济,主要是山东诸州郡。
魏赋税制:常赋每户每年纳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又纳帛一匹二丈。常赋外又有杂调。从数量上看,一户负担常赋杂调是烦重的,但一户包含三五十家或多于三五十家,各家分担,国家对每户所取的赋税不算过多。同姓各家合成一户,户主是一户内的豪强,称为宗主。异姓的贫弱小民投宗主家作荫附,得免官役,宗主奴役荫附,赋敛也很烦重。宗主统率同姓各家和荫附,势力较大的宗主就成为坞主壁帅。
魏朝廷一向承认宗主的权利,以便通过宗主来取得赋税,也就是对宗主让步,让宗主与朝廷共分赋税。到魏孝文帝时,才对宗主展开争取民户的斗争。
四八五年(?),魏孝文帝采纳李冲的建议:创立三长制。五家为邻,置邻长一人,五邻为里,置里长一人,五里为党,置党长一人。三长本身免官役,又邻长家有一人得免官役,里长家有二人,党长家有三人。一百家中有三长共二十五人,免官役人共三十一人,合计五十六人。又改革赋税制,户调每户(一夫一妇)每年纳布或帛一匹,粟二石。朝廷按收入布帛总数,分为十五份,其中十份为公调,二份为调外费,三份为内外百官俸。另外还有杂调。男子年十五岁以上,未娶妻成室,四人出一夫一妇的调数。从事耕织的奴婢,八人出未娶男于四人的调数。耕牛二十头出奴婢八人的调数。朝廷宁愿一百家中有五十六人免役,又宁愿减轻户调,目的在于分化大户为小户,并使荫附自立门户,削弱宗主的势力。三长制初行时,豪强很不愿意,大概当了三长,仍能役属四家(邻长)到一百家(党长),也就相安无事了。四八七年,齐州刺史韩麒麟上表说,往年立三长,校定户籍,租赋轻少,臣所统齐州,租粟仅可给俸,很少能够入仓,虽对民有利,但不可长久,他建议减收布帛,增收谷租,使仓谷充实,有备无患。立三长和减轻赋税,宗主势力在形式上确实发生了变化,魏政治统一也前进了一步,但在实质上,三长依然是宗主的化身。
立三长后,四八六年(?),魏孝文帝采纳李安世的建议,行均田制。男夫十五岁以上受露田(不种树的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一夫一妇受田六十亩)。男夫受桑田二十亩。露田不得卖买,身死归还官府。桑田是世业,可传给子孙,也可卖买其中的一部分。奴婢依照良丁受同数的露田,奴又有同数的桑田。牛一头,受田三十亩,一户畜牛不得超过四头。早在四七七年,魏孝文帝令民一夫治田四十亩,中男(未娶妻的男子)二十亩,均田制无中男受田的规定,当是史文漏略。魏国贵族士族占有大量奴隶,普通地主也卖买奴婢使从事耕织,供主人剥削。均田制给奴婢与良丁同数的露田,奴婢种自己分得的田,未必有余力耕主人的田,即使主人全部取得他们的收获物,主人分得的田,只好自己去耕种。限止牛数(两牛共拖一犁),含有限止使用多数奴隶的意义。奴有桑田,主家妇女未必能替奴养蚕织帛,也只好给奴婚配。当时地旷人稀(《魏书·地形志》载州郡户口数),实行均田,一般不感困难。小豪强占夺的民田,为法令所迫,可能归还原主,大豪强却不受法令的限制。四八八年,魏孝文帝采纳李彪的建议,立农官,取州郡户十分之一为屯民,给予耕地牛畜,使在官地上屯田,每年缴纳粟六十石,免正赋及兵役、杂役。这种屯民,大部分是豪强家的荫附。他们田产被占夺,本身被奴役,为屯民比为荫附,生活自然要好一些。四九○年,魏孝文帝派遣使官与州郡官宣扬法令,劝隐口漏丁,报名立户,如仍愿作荫附,或豪强迫胁孤弱,不让立户,都按法令治罪。魏孝文帝用均田制与豪强争民户,扶助荫附并限制普通地主使用奴隶,实是进步性的重大措施。孟子以来作为一种理想的井田制,晋武帝仅有空名的占田制,到魏孝文帝才以均田的形式付诸实施,不能不是封建经济史上一件大事。隋唐经济比两汉南北朝有进一步的发展,魏孝文帝的均田制是起着积极影响的。
魏孝文帝行均田制,似乎不曾遇到什么阻力,原因在于承认贵族士族及有势力的豪强,保持大规模使用奴婢的权利。这从齐武成帝的均田制里可以推见大概,虽然齐均田制不完全与魏孝文帝的均田制相同。齐均田制:亲王的奴婢受田限三百人,嗣王(亲王的继位人)限二百人;第二品嗣王以下至庶姓王(不是姓高的王)限一百五十人;正三品官以上至王宗,限一百人,七品官以上限八十人;八品官以下至庶人(有势力的豪强)限六十人(西汉末年,孔光等奏请限制奴隶,吏民家占有奴隶不得超过三十人。北齐比西汉加一借,想见北齐奴隶数量很大)。限外奴婢不受田,也不纳租调。齐灭东魏,齐文宣帝封东魏孝静帝为中山王,赐奴婢三百人,田一百顷。这时候齐并未创立新制,奴婢三百人和田百顷,当是沿用魏制。自王公百官以至所谓庶人,实际上得无限止地使用奴婢,仅仅是豪强家失去一些荫附,均田制的推行,也就无须阻挠了。
魏末年经长期战乱,豪强盛行兼并,均田制遭受破坏。东魏时分给民田,豪贵都得良田,贫弱都得薄田,经高隆之告发,高欢下令纠正,务求均平。其实,一个命令不可能求得均平。齐三长制和均田制,大体上承袭魏制。至五六四年,齐武成帝始有改革。三长制改为十家为比邻,五十家为阎里,百家为族党。均田制改为一夫受露田八十亩,妇四十亩,奴婢依照良人受同数的露田。又每夫给永业二十亩为桑田。租调:一床(一夫一妇)调绢一匹,绵八两,垦租二石,义租五斗。未娶妻的男丁纳半床租调。受田奴婢的租调比良人减半(半床)。《隋书·食货志》说齐文宣帝时,豪强兼并,户口益多隐漏,可见齐时均田制比魏未年破坏更甚。齐武成帝改制,无非是减少三长人数以增加役夫,承认兼并(露田数比魏制加倍)并增收奴婢租调。《隋书·食货志》称职事(有官职的人)及百姓(豪民)请垦田者名为受田。这里所谓受田,不再是国家分配耕地给农民而是兼并者向国家请垦地。贫弱农民无力自请垦地,只好给兼并者耕种,又回到荫附的旧路上去。
字文泰据关西,行《周礼》,设司均官,掌管田里的政令,已娶妻的男夫给田一百四十亩,未娶的男丁给田一百亩;设司赋官,掌管租调的政令,已娶妻的男夫,每岁纳绢一匹,绵八两,粟五石,未娶的男丁租调减半;设司役官,掌管力役的政令,民自十八岁至五十九岁,都得服役,丰年不过三十日,中年二十日,下年十日。周男夫受田数等于齐武成帝所定的田数(一夫一妇有露田一百二十亩又加桑田二十亩),关西人口比齐稀少,均田制在周国当是实际行施的制度。奴隶受田不见明文,按隋制,奴婢五口给园宅一亩,单丁(良人)及仆隶的租调比已娶的男夫减半,未受田的不出租调。六○四年,隋炀帝下诏免除“妇人及奴婢、部曲之课”,隋沿周制,可信周也有奴隶受田的制度。周武帝释放大批奴隶和杂户为良民以后,奴隶在农业生产方面的使用,比以前大为缩小。魏孝文帝行均田制,扶助荫附自立门户,推动社会生产力前进了一步,周武帝释放奴隶,社会生产力又推进了一步,劳动群众在十六国大乱和鲜卑拓跋部统治时期所积累起来的灾祸,经两次改革,得到颇大程度的减轻,因此,他们是这一时期中有功于劳动群众的两个好皇帝。
魏孝文帝立三长,行均田,隶属在宗主势力下的荫附,确实被释放了一部分,可是,寺主势力逐渐兴盛起来,又成为与朝廷争夺民户的一个严重力量。统治阶级迫切需要宗教,特别是佛教,必须大力予以提倡,也就必须让寺主分享剥削的利益,分享得过多,朝廷又感到损失太大,对自己不利,其中斗争和联合的情形是复杂的。代表宗主利益的儒家和道教,参加这个斗争,表现为儒佛道在思想上的争论,归根还是地主阶级内部(朝廷、宗主、寺主)为争夺剥削对象(劳动民众)而发生离合变化。
寺院是佛教的坞壁,僧人是寺主的徒众(寺主的爪牙和从事各种劳动的人),寺主是宗主,强大寺主就是世俗的坞主壁帅。四四六年,魏太武帝伐盖吴所率反魏军,在长安佛寺中发现藏有弓箭矛楯,又发现酿酒器具及州郡官、富人寄藏在寺内的大量财物。此外还有与贵家妇女淫乱的密室。魏太武帝认为是佛寺谋反的证据,大举灭佛。其实佛寺就是坞壁,藏武器和代人保藏财物,都是平常事,说僧人企图谋反,无非是灭佛的一种借口。魏文成帝恢复佛教,四五二年,限制每年出家人数,大州五十人,小州四十人。允准沙门统(掌管佛教的僧官)昙曜的请求,创立僧祇户和佛图户两种名目。所谓僧祇户,就是平齐户及诸民户如能每年送给僧官(自然也是大寺主)谷六十石(称为僧祇粟),即取得这个名义。僧祇户开始时可能得到僧官的一些保护,逃免官府和宗主的压迫。所谓佛图户(又称寺户),就是犯重罪的平民及官奴,被发给寺院,为寺院服苦役并种田地。僧祇户即荫附,佛图户即奴隶。寺主有爪牙(维那、典录、典坐、香火、门师等名目)供奔走,有普通僧人供役使,从事各种劳动,又有荫附和奴隶,寺院成为合法的大小坞壁。魏孝文帝太和元年——四七七年,国内寺院,平城有一百所,僧尼二千余人,州郡有六千四百余所,僧尼七万七千余人,朝廷也感到民众逃避赋役、涌入寺院的严重性。四九二年,魏孝文帝限制出家人数,每年大州准一百人,中州五十人,小州二十人。五一七年,魏孝明帝令每年度僧,大州保送三百人,中州二百人,小州一百人,由僧官(州沙门统)地方官共同挑选出大州一百人,中州五十人,小州二十人。
又禁止奴婢出家,禁止私度僧尼。寺院增加一个僧尼,朝廷便损失一个剥削对象,朝廷设立这些限制,自然是想保持自己的利益,但同时又在大兴佛教,使得这些限制都归于虚设。五一五年,魏境内有寺院一万三千七百余所。五一八年,洛阳城内有寺五百所。魏未年,洛阳有寺一千三百六十七所,州郡有三万余所,僧尼多至二百万。
大量寺院的存在,说明有大量的寺主和他们的爪牙在进行残酷的剥削活动。首先是侵夺田宅。五一八年,任城王元澄奏称,迁都以来(四九四年,魏迁都洛阳),不过二十几年,洛阳民宅,被寺院夺去将近三分之一。州镇僧寺也同样侵夺小民,广占田宅。长安中兴寺有稻田一百顷,还有种梨枣等树的大果园,足见元澄所说是事实。寺院又经营高利贷,如长安僧人竺法护,一次就贷出钱二十万,济州沙门统道研,贷出钱财,叫郡县官替他索还本息。五一一年,魏宣武帝诏书里说,僧官用僧祇粟放高利贷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自放,或取利过本,或偷改券契,侵害贫弱,毫无法纪。一种是借给富家转放,僧官和富家共分利息。僧官出借僧祇粟取利,也逼勒僧祇户取利。沙门统昙曜曾于四七六年,奏准拨凉州军户(平齐户以外的一种杂户)赵苟子等二百家为僧祇户,给僧官送僧祇粟。按定章,僧祇户仍留本地,也不专属一寺,魏宣武帝时,僧官违章逼令离乡服役,二百家中五十余人自杀了。寺院是贪图财物,无河南登封北魏嵩岳寺塔恶不作的魔窟,戒律所称八不净物(田园、种植、谷帛、畜奴仆、养禽兽、钱宝、褥釜、象牙金玉饰床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