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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完整版-第6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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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菽侵只蚨嗷蛏俅镏铝嗣皇粘潭鹊乃奥识哉饫嗬罂我运笆眨抵噬暇褪且灾厮暗姆绞蕉陨鲜鲎时局茏╰urnover of capital)进程设置障碍,而这一资本周转过程恰恰是一个进步社会得以发展的部分驱动力。

  然而在存在着赚取丰厚利润的瞬间机会的场合,以这种方式阻遏个人资本形成所会导致的最为严重的后果,就是对竞争造成限制。一般来说,这种税制都有助于支持公司的发展而无益于个人储蓄之累积,特别有助于强化老牌公司的地位而无助于新兴公司的发展,从而也就会造成种种准垄断(quasi…monopolistic)的情形。由于税收在今天吞食掉了新兴公司之相当一大部分的“超额”利润(excessive profits),所以一如某位论者所正确指出的那样,这些新兴公司无力“进行资本积累;它们亦无力拓展自己的商务事业;它们永远不会成为大企业,也永远无法与既得利益群体相匹敌。老牌商号或企业不必担忧这些新兴公司的竞争:因为它们受着课税者的庇护。这些老牌商号或企业可以耽迷于成规而泰然自得,它们可以蔑视公众的期望而变得保守。的确,所得税会阻碍这些老字号去积累新的资本,但是对它们来说更具重要意义的却是,所得税在同时也阻碍了那些充满挑战性从而对它们构成威胁的新兴公司积累任何资本。事实上,它们由于税收制度而成了特权者。正是在此种意义上讲,累进税制不仅阻碍了经济的发展,而且还致使经济趋于僵化”。

  累进税制所具有的一个更具自相矛盾的且对社会侵损更为严重的影响是,尽管累进税制原本旨在减少不平等的现象,但事实上却反而致使现存的不平等现象得以长期存在下去;的确,一个推行自由企业制度(free…enterprise system)的社会,不可避免地会具有不平等的现象,然而累进税制却根除了自由社会所具有的对这种不平等现象进行补救的最为重要的机制。自由企业制度原本具有一种自我补救或救济的机制,其特征乃是富有者并不是一个封闭性的群体,而且任何人只要获得成功,就都有可能在较短的时间里获得大量的资源。但是在时下的一些国家,比如说大不列颠,升入富有者阶层的机会却已变得越来越少,很可能是人类社会步入现代以来最少的时期。这种影响所造成的一个具有深远意义的后果是,对世界上越来越多的资本的管理或运用,渐渐为这样一些人所控制:他们享有着极丰厚的收入以及由此而确保的愉快舒适之设施或便利,但是他们控制和掌握大量的财产却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更不需要用他们自己的财产去冒风险。这种状况究竟是否就是一种社会福音,仍有待探讨。

  的确,人们越是不可能获得新的财富,现存之财富对于他们而言,也就越会表现为毫无正当理由的特权。因此,政府政策也就有了充分的理由将这些财富从这些私人手中拿走,其实现的方式无非两种:一是通过对遗产继承课以重税的缓慢过程,二是通过直接采取没收措施这一更为迅捷的方式。以私有财产权和生产资料私人控制权为基础的制度,其基本预设乃是:任何人只要获得成功,就都能够获得这种私有财产权和生产资料控制权。如果这一预设无法兑现,即使是那些原本会成为新一代中最杰出的资产者的人士,也注定会成为既得富裕者的敌人。

  8.在那些所得税率非常高的国家中,所谓较高程度的平等,事实上是通过对所有人都能挣取的净收入加以限制的方式来实现的。(大不列颠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税后最高的净收入约5000英镑或约14000美元——尽管这在某种程度上因资本收益(capital earnings)未被视作收入这个事实而有所缓和。)我们已在上文中指出,由于累进税制对较高收入阶层的课税对公共财政收入所做的贡献太过微小,所以累进税制只能根据那种任何人都不应当拥有高额收入的观点来证明其为正当。但是,何谓高额收入的问题,却取决于特定社会所持的特定看法,而最终则取决于有关社会的平均财富水平。因此,一个国家越贫困,它所允许的最高收入也就越低,而且其国民要达至“较富裕国家内仅为中等的收入水准也就越困难。这种观点将会导致的结果,可由“印度国家计划委员会”(The National Planning mission of India)于晚近提出的一项建议得到说明,尽管它最终因微弱多数而遭否决;根据这项建议,各种收入的最高限额被规定为每年6300美元(而且工薪收入的最高限额只为4300美元)。我们只需设想一下人们把与此相同的一项原则适用于一个国家中不同的地区或适用于世界上不同的国家时所会导致的结果,我们也就不难理解其间的底蕴了。当然,这些结果无异于对那种认为某一群体中的多数应当有权对收入的适当限度做出规定的信念的道德基础所做的一项注解,甚至也是对那些相信这种方式将有助于大众之福祉的人士的智慧所做的一项注解。贫困国家经由阻碍个人致富也将减缓其财富的普遍增进,难道这一点还有什么疑问吗?更有进者,那些对于贫困国家的道理,也同样可以适用于富裕国家,难道这一点不是不证自明的吗?

  当然,累进税制的问题,最终乃是一个伦理问题,而且在民主制度中,真正的问题乃在于,如果人们充分理解了累进税制原则的运作方式,那么它在当下所获得的支持是否还能维续。如果人们将累进税制之实践所依据的那些观点明确且概括地阐发出来,那么大多数人就很可能不会赞成这些观点:(1)多数应当可以自由地把一种不公平的或歧视性的税负(a discriminatory tax burden)强加给少数;结果,(2)同样的服务却应当得不到同等的报酬;(3)某个阶层的全体成员仅因为其收入未能达致其他阶层的收入水平,就应当在实践中摧毁正常的激励因素——所有这些均是不可能根据公正或正义而加以辩护的原则。此外,如果我们再对累进税制在众多方面所导致的对人的精力和努力的浪费做出检讨,那么欲使通情达理的人士相信这种税制的不可欲性,应当是有可能的。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此一领域的实际经验却表明,习惯会以极为迅捷的速度摧毁正义感或公正观,甚至将那种在事实上仅以妒忌为根据的观点提升为某种原则。

  如果要确立一合理的税收制度,人们就必须将下述观念作为一项原则予以承认,即决定税收总量应为多少的多数人,也必须按照最高的税率来承担税负;如果该多数决定以一种在比例上较低的税率形式给予经济贫困的少数以某种救济,则当然无可反对。为了防止滥用累进税制,我们必须建构起一防御性的屏障,但是这项任务的实施却因这样一个事实而变得复杂了:这个事实就是,一如上文所述,对个人所得税采取某种累进制,很可能可以被证明为是一种对间接税制(indirect taxation)之影响进行补偿的途径。我们需要设问的是,是否存在着这样一项原则呢:它既有望被众人所接受,而同时又能有效地防止人们滥用累进税制所固有的那些诱惑?就我个人而言,我绝不相信确定一个累进税制所不能超越的上限,就能达到上述目的,因为这样确立的百分数将会与累进原则一样专断,而且在国家需要增加财政收入的时候,国家也可以像改变累进原则一样,轻易地改变这种百分数。

  我们所需要的毋宁是这样一项原则,它将根据总税负来限定最高的直接税率。就此种做法而言,最为合理的规则似乎是,它将根据政府对国民总收入所课征税收之百分比来确定直接税制之最高许可(边际)税率(maximum admissible [marginal]rate)。这将意味着,如果政府从国民收入中课征25%的税,那么25%也将是对任何个人收入所课征的最高直接税率。如果国家发生紧急状况,有必要提高上述税收比例,那么最高许可税率也将提高至同一水平;而当总税负被降低的时候,最高许可税率也将相应下降。确立这样一项原则,税制仍会具有些许累进性质,因为那些就其收入支付最高税率的人士,还将支付某些间接税,而这将使他们的总税负比例超过国民的平均税负。然而,坚奉这项原则,会产生颇为有益的后果,因为每一项预算都必须以估计政府计划从国民收入中课征的税额比例为条件。此一百分比将提供一标准的直接所得税率,而这一标准税率对于较低收入者来说,则会依据他们所被课收的间接所得税比例而降低。当然,这样做的最终结果将是推行一种全面的低额累进税制,其中最高收入者的边际税率虽高,但就平均所得税率而言,不会超过多于间接税率的总额。

  




自由秩序原理第二十一章 货币框架



第二十一章 货币框架

  若要推翻当下的社会基础,破坏它的通货体系乃是最精妙且最有效的方法。这一过程会把所有摧毁经济规律的潜力都激发出来,并以一种几乎无人可以诊断的方式进行破坏。

                       凯恩斯(J.M。Keynes)

  1.过去五十年的经验已使大多数人认识到了一个稳定的货币体系(monetary system)所具有的重要性。与上个世纪相比较,这五十年乃是货币体系大混乱的五十年。在这段时期,政府在控制货币方面起着比以前更为重要的作用;我们可以说,这既是货币体系不稳定的后果,也是造成货币体系不稳定的原因。因此,一些人也就自然而然地认为,如果政府不具有对货币政策的控制权,结果可能要好得多。人们有时甚至这样追问,我们为什么不能像我们在大多数其他领域中所采取的做法那样,依靠市场的自发力量(spontaneous forces)来提供人们所需要的一种能令其满意的类似于货币的交换媒介呢(medium of exchange)?首先,我们必须明确指出,在今天,试图依靠市场来解决这个问题,不仅在政治上不可行,而且即使可行,也很可能是不可欲的;坦率而言,认识到这一点,极为重要。如果政府对此一领域从未进行过干预,那么,或许还有可能逐渐生成出一种毋需刻意控制的货币制度安排;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我们不曾广泛地用信用票据(credit instruments)代替货币或用类似货币的票据替代货币,那么我们或许还有可能依赖某种自我调节的机制(self…regulating mechanism)。然而,做出这种选择的可能性,在当下已不复存在。现代商业的组织已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信贷机构(credit institutions),而且我们也确实不知道还有什么与其存在实质性差别的货币机制可用以替代它们;再者,历史的发展也造成了这样一些环境,在这些环境中,信贷机构的存在,致使我们必须对货币制度与信用制度间的互动作用施以某种深思熟虑的控制。更进一步看,还有一些境况则肯定不是我们能够仅希望通过改变现行的货币制度就加以改变的,而且就当下的情况言,正是这些一时无法改变的状况,又不可避免地使政府成了实施这种控制的主要组织。

  造成这种事态有三个基本的理由,然三者在解释的范围及解释效力方面又各不相同。第一个理由涉及所有时代的所有货币,并解释了为什么货币供应量(supply of money)的相对变化在影响生产与价格方面,要比所有其他因素的变化具有更大的干扰性。第二个理由涉及的乃是作为现代经济生活基础的各种金融制度,并指出在这些制度中货币供应量与信贷之间存在着极为紧密的关系。第三个理由所讨论的是政府于当下的财政开支额度,进而探讨了我们在制定所有货币政策时都必须面对的这种状况;尽管我们希望最终能够改变这一状况,但眼下却不得不接受它。

  上述第一个事实使货币变成了整个市场机制中的一个松动的关节;尽管市场机制在其他方面都可以做出自我调节,但是它对货币却无能为力,因此,它的存在足以干扰整个调整机制的运作,进而导致周期性的生产误导(misdirection of production);人们只有对货币的这些影响作出预见并采取防御措施,才能抵消它的影响。货币之所以具有这种影响,乃是因为货币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它的用途不在于被消耗而在于被流通。因此,货币供应量(或者对货币供应量的需求)的变化所造成的影响,并不会直接导向一种新的平衡。货币供求关系的变化,在某种特定意义上讲,乃具一种“自我倒转”(self…rever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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