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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完整版-第5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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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政府不只是想为某些个人达致一定的生活标准提供便利条件,而且还力图确使每个人都达致这样的标准,那么它就只有通过剥夺个人在此问题上的选择权方能做到这一点。这样,福利国家便成了一个家族式国家(a household state),在这种国家中,“家长”控制着社会的大多数收入,他根据他所认为的社会成员需求或应当得到满足的需求的数量和品种来分配这些财富。

  在许多领域,人们可以基于经济和效率的种种考虑而提出极具说服力的论点,以支持国家统管某一特定的服务业;但是当国家真的统管这种服务的时候,通常导致的结果就不仅是那些被认为的裨益很快会变成泡影,而且这种服务所具有的性质亦会变得完全不同于由彼此竞争的机构提供的服务所具有的性质。如果政府不是运用它所控制的有限资源以提供某种特定的服务,而是运用它的强制性权力以确使人们得到某类专家认为他们需求的东西,又如果人们因此不再能够就生活中一些最重要的问题(例如:健康卫生、就业、居住、老年救济)进行抉择,而是必须接受某个被任命的权力机关根据其对他们的需求的评价而为他们做出的决定,又如果某些服务变成了国家排他性控制的领域,而且整个职业——医疗、教育或保险等——也渐渐只是作为统一行政等级的机构而存在,那么人们便会发现,真正决定人们将得到什么东西的,已不再是自由的竞争性试验,而是权力机关所做的决策。

  通常导使激进急躁的改革家希望以政府垄断的方式组织这类服务的理由,也同样会使他们认为,有关责任机关应当被赋予支配个人的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如果政府的目标仅在于依据某一规则向所有的人提供某些特定的服务以改善他们的机会,那么这基本上是可以根据竞争性的商业作法而实现的。但是,如果我们按照竞争性商业作法去办事,那么我们就无从确使每个个人因此而获得的那些结果都能够切实地符合我们的想法。如果欲使每个个人都在某个特定方面受到政府安排的影响,那么显而易见的是,只有有权对人们施以差别待遇的具有自由裁量权的政府,通过采取家长式的个殊化的解决办法才能做到这一点。

  有人认为,当公民的某些需求仅由单个官僚机器统管负责满足的时候,人们只需要采取民主手段对这个官僚机器施以控制,便足以有效地保障公民的自由不遭侵犯,然而,我们却认为,这种观点纯属幻想。就维护个人自由或人身自由而言,对仅规定“应当”做什么的立法机构与享有排他性权力以实施这些命令的行政机构进行分工,实乃最具危险的制度安排。所有的经验都确证了“英美经验所表明的结果:行政机构实现它们认为紧迫的目的的热情,会使它们看不清它们的职能,而且还会致使它们认为宪法对它们的限制以及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在面对它们热情努力实现其所认为的最为重要的政府目标时,都应当让路”。

  有人认为,当今对自由的最大威胁来自于现代政府中之骨干人士和最强有力的人士,例如那些只关注他们所谓的公共利益而且行动极具效率的专职行政官员;在我们看来,这种说法绝非夸张之辞。尽管理论家们仍会大谈特谈如何用民主的手段来控制这些活动,但是所有在这方面具有直接经验的人士都会赞同(一如晚近的一位英国论者所指出的),“如果大臣对这些活动进行控制……都已变成了一种神话,那么期望议会能够对此施以控制,就更是纯属传奇寓言了”。对人民的福利采取这样一种行政管理的方式;将不可避免地使有关管理机构成为一种一意孤行且无从控制的机构;面对这样的机构,个人既是无能为力的,亦是孤立无援的,而且这种机构亦将日益获得最高权力才具有的那种神秘性——亦即德国传统中的Hoheitsverwaltung或Herrschaftstaat;这些术语对于盎格鲁萨克逊人来讲曾经是极为陌生的,所以后来人们不得不杜撰一个奇怪的词“霸权”(hegemonic )来表达此一含义。

  7.本书以下各章的目的并不在于详尽阐释一项适合于自由社会的完整的经济政策纲领,而主要是关注那些新近提出的政策目标或抱负,这不仅是因为它们在自由社会中的作用尚无定论,而且更是因为对于这样一些新的目标,我们所持的各种各样的立场仍在那些极端之间来回摇摆,无从确定,所以我们极需要确立一些将有助于我们明辨它们的原则。不分青红皂白地彻底否定福利国家的所有行动,显然不是我们所应持有的态度;因此,我们必须对那些较为妥适且正当的目标与那些应当否弃的目标做出明确的区别;正是从这个角度讲,我们将选择一些对此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问题进行讨论。

  对于维护一个自由的社会来讲,政府的许多活动都具有着最为重要的意义,但是不无遗憾的是,我们在这里不可能对这些活动进行全面的考察。首先,我们须搁置而不予讨论的乃是产生于国际关系中的全部问题——这不只是因为对这些问题展开严肃认真的讨论,会大大增加本书的篇幅,而且是因为对这些问题进行充分之的考虑,还要求我们对超出本书论题以外的哲学根据展开讨论。只要我们把历史给定的实体(即主权民族国家[sovereign nations])视作国际秩序的终极单位,那么我们就很可能无从发现解决这些问题的令人满意的方案。如果我们有权进行其他选择的话,我们又应当将政府的各项权力委托给哪些群体呢?这实在是一个极为棘手的问题,因此任何简单的回答都一定无法令人满意。在国际范围内建立法治所需要的道德基础,在今天还完全不存在,而且如果我们在今天将政府的任何一项新的权力委托给某个超国家的机构,那么我们就很可能丧失法治原本在一国范围内所具有的全部优点。在这里我只想指出,就我们还须学习如何有效地限制一切政府的权力以及如何在不同的权力等级间分配权力而言,我们对于国际关系中的各种问题,眼下似乎还只可能采取一些权宜性的解决办法。此外,还应当指出的是,国家政策在现代的发展,使得国际问题的解决,要比它们在19世纪时更为困难和棘手。我想在这里再提出另一个观点,即在个人自由的保障尚未达致比当下更为坚固的程度的时候,贸然创建一个世界国家(a World state),对于文明的未来发展,很可能会成为一个巨大的威胁,而且它的危害程度甚至会超过战争。

  政府职能的集中与分散(centralization versus decentralization)的问题,在重要性方面绝不亚于国际关系问题。尽管这个问题与我们将要讨论的大多数问题都具有着历史的联系,但我们却不可能对它做出系统的考虑。一些赞成增加政府权力的人士,往往会支持政府权力的最大限度的集中,而另一些主要关注个人自由的论者则普遍倾向于主张政府权力的分散。在无从依赖私人企业提供某些服务的场合,从而亦即在需要采取某种集体行动的场合,人们有极充分的理由认为,地方政府的行动一般可以提供次优的解决方案(the next…best solution),因为地方政府的行动具有着私有企业的许多优点,却较少中央政府强制性行动的危险。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或一个允许迁徙自由的地区内部较大单位间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提供对各种替代方法进行试验的机会,而这能确保自由发展所具有的大多数优点。尽管绝大多数个人根本不会打算搬家迁居,但通常都会有足够的人,尤其是年轻人和较具企业家精神的人,他们会对地方政府形成足够的压力,要求它像其竞争者那样根据合理的成本提供优良的服务,否则他们就会迁徙他处。在日常生活中,常常是那些权力机构的规划者,会出于齐一性、政府效率和行政便利等因素的考虑,而支持中央集权的倾向,而且也正是在这一点上,他们得到了绝大多数贫困者的强烈支持,因为这些贫困者希望通过集权政府的干预能够分享到较富裕地区的资源。

  8.在经济政策方面,除了我们要讨论的问题以外,还有不少重要的问题,但是在这里,我们也只能对它们加以简要的讨论。任何人都不会否认,保持经济稳定和防止经济大衰退,在一定程度上须依赖于政府的行动。我们将在就业和货币政策的论题下考虑这个问题。但是,欲对这个问题做出系统考察,我们还必须涉入经济理论中高度技术性的且极具争议的问题,而这显然不是本书的篇幅所能允许的。(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这样的问题,我所应当采取的立场,作为我在经济学这个领域中专门研究的结果,将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本书所讨论的诸原则。)关于运用税收筹集来的基金以补贴某些活动的问题,我们亦将在后文结合居住、农业和教育等问题一起加以讨论。同样,这种补贴措施也会产生一些更具一般性的问题。我们当然不能通过主张不应当给予任何政府补贴的方式而拒绝考虑这些问题,因为在一些无可质疑的政府活动领域,例如国防这样的领域,政府补贴很可能而且常常是激励必要发展的最佳且危险最小的方法,而且人们也常常认为这种做法要比政府采取直接管制和负责的措施更可取。就补贴问题而言,人们或许能够确立的唯一的一项一般性原则乃是,补贴的正当与否绝不能够根据直接受益人(而不论是受资助的服务的提供者,还是其消费者)的利益加以证明,相反,它只能根据那些可以为所有公民都能享受的一般性利益(亦即真正意义上的一般性福利)加以证明。补贴乃是一合理的或合法的政策工具,但是我们需要指出的是,它并不是一种收入再分配的手段,而只是一种运用市场提供服务(即那些不能够为某些凭个人实力偿付得起的人士独享的服务)的手段。

  在本书以后各章的讨论中,被略去而未加系统考察的最为明显的问题,很可能是企业垄断(enterprise monopoly)的问题。我之所以在认真考虑以后还是将这个问题略去不论,主要是因为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并不如人们通常赋予它的重要性那么大。对自由主义者而言,反垄断政策通常都是他们的改革热情所指向的主要目标。我相信我自己在过去也曾运用过这种策略性论点,即除非我们能够同时打击企业垄断的做法,否则我们就无望对工会(labor unions)的强制性权力施以控制。然而,我现在愈来愈坚信,对现存于劳工领域中的垄断与企业领域中的垄断不加区分的作法,显然是不诚实的。当然,这也并不意味着我赞同其他一些论者的立场,这些论者认为,企业垄断,从某些方面来看,是有益的和可欲的。我现在仍然认为,一如我在十五年前所认为的那样,如果垄断者被视作经济政策的代之受过者(whipping boy),这可能是件好事;而且我还认为,在美国,立法已成功地创造了一种极不利于垄断的舆论氛围。就一般性规则(例如非歧视规则)的实施能够束缚垄断权而言,我们可以说,实施这类一般性规则的行动便有百益而无一害。但是,欲图在这个领域中真正有所成效,就必须依赖渐进的方式对我们现有的企业法、专利法和税法进行改革,然而这些问题是不能够简单下结论的。与此同时,我也越来越怀疑,政府为反对特定的垄断行为而采用自由裁量的行动,是否真的具有裨益?而且那些旨在限制个人企业规模的政策所表现出来的专断性质,亦使我大为震惊。如果政府政策创造了这样一种事态,即一如美国的某些企业那样,大公司不敢采用降低价格的手段进行竞争,因为这有可能使它们受到反托拉斯法的制裁,那么这显然会变成荒谬绝伦的状况。

  现行的政策未能认识到这样一个问题,即并非上述那种垄断,而只是那些阻止人们进入某个行业或某项贸易的障碍和某些其他垄断措施,才是具有危害的。垄断一定是不可欲的,但这种说法只能在稀缺(scarcity)亦被视为不可欲的时候方能成立;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虽说这两种情形都不可欲,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完全避免它们。某些能力(和一些组织的某些优点及传统)是不可复制的,这确实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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