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九色书籍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罗素-哲学问题-第5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心灵里。根据贝克莱的意见,我们的一切知觉就在于是部分地分享上帝的知觉,而正因
为这种分享,不同的人就看见大致同一的树。这样说来,因为任何被认知的都必然是一
个观念,所以离开了心灵及其观念,世界便一无所有,并且也不可能有任何其他东西可
以被认知。
    这种论证有相当多错误,它们在哲学史上是很重要的,应该揭示出来。首先在使用
“观念”这个名词方面发生了混乱。我们认为“观念”根本是某人心灵内的某种东西,
这样,人家告诉我们说一棵树完全是由一些观念组成的时候,我们自然就会假定:果真
如此,那么这棵树就必然完全存在于心灵之内。但是存在于心灵之“内”这个提法是含
糊的。我们说心内有一个人,这并非意味着这个人是在我们的心内,而是意味着我们在
心内想到他。当一个人说他所必须处理的事情已经完全不放在他的心里了,他的意思并
不蕴涵着事务本身曾经在他的心里,而只不过是说,对于事务的念头原来是在他的心里
的,后来已经不在他的心里了。所以当贝克莱说,如果我们能认知这棵树,这棵树就必
然在我们的心内的时候,他真正有权利说的只是对于这棵树的思想必然存于我们的心灵
之内罢了。要论证这棵树本身必然在我们的心灵之内,就正像是论证我们。已里所怀念
的一个人其本人就在我们的心灵之内一样。这种混乱似乎太显著了,以致于不会有任何
一个有能力的哲学家真会犯这种错误,但是种种木同的附带情况竟使这种混乱成为了可
能。为了明了它是如何成为可能的,我们就必须更深入研究关于观念的性质的问题。
    提到观念的性质这个一般性的问题之前,我们必须先辨明两个完全各自独立的问题,
即关于感觉材料的,和关于物理客体的。我们已经明了,从种种不同的细节看来,贝克
莱把构成我们对于树的知觉的感觉材料,看成多少总是主观的,这是正确的。当然,这
仅仅是就这种意义而言,即感觉材料之依赖我们,正有如依赖那棵树,树如果不被人知
觉,感觉材料也就不会存在。但是这个论点和贝克莱所用以证明任何可以被直接认知的
事物必然存在于一个心灵之内的那个论点,截然不同。为着这种目的而去详细论证感觉
材料之有赖于我们,是徒然的。一般地说,必须要证明的是:事物由于被认知而表明它
是精神的。这就是贝克莱自信他已经做到的事。现在我们所必须从事研究的也正是这个
问题,而不是我们上面那个关于感觉材料和物体之间的区别问题。
    就贝克莱的“观念”这个词而论,只要心灵之前有个观念,便有两种截然不同的东
西需要考虑。一方面是我们所知道的事物,——比如说我的桌子的颜色,——另一方面
是真正知道的本身,也就是知道事物的精神行为。精神行为无疑是属于精神的,但是,
有没有什么理由可以假定所知道的事物在某种意义上是精神的呢?我们上面对于颜色所
做的论证,并没有证明颜色是精神的;那些论证只是证明颜色的存在有赖于我们的感官
对于物体(以桌子为例)的关系。那就是说,那些论证已经证明:在一定的光线之下,
只要正常的眼睛是在比较靠近桌子的某一点上,便会看见有一定的颜色存在。那些论证
并没有证明颜色是在知觉者的心灵之内。
    贝克莱的看法是:颜色显然必定在心灵之内,这种看法之为人称道,似乎靠的是把
被知觉的事物和知觉的作用本身混为一谈。这两者都可以称为“观念”;贝克莱大概也
这样称呼它们。这种行为毫无疑问是存在于心灵之内的;因此,当我们想到这种作用的
时候,我们就会欣然同意观念必然存在于心灵之内的这种见解了。于是,我们便忘记了
只有在把观念当作一种认知的行为时,这种见解才是真确的;所以我们便把“观念存在
于心灵之内”这个命题转化成另一种意义上的观念了,也就是转化成凭借我们的认知行
为而知道的事物本身了。这样,由于一种不自觉的同语异义,我们便得到了这个结论:
凡是我们所知的,就必然存在于我们的心灵之内。这似乎就是对贝克莱论证的真正分析,
也是他的论证的根本错误之所在。
    在我们对于事物的知觉中,区别知觉的作用和所知觉的对象这个问题有着极大的重
要性。因为我们获得知识的全部能力是和它结合在一起的。认知自身以外的事物的能力,
是心灵的主要特点。对于客体的认知,主要是在心灵与心灵之外的某种东西之间的关系
中构成;这一点就构成为心灵认知事物的能力。如果我们说,被认知的事物必然存在于
心灵之内,那么我们不是不恰当地限制了心灵的认知能力,就是在说着同义反复的话了。
如果我们把“在心灵之内”理解为与“在心灵之前”相同,也就是说,我们仅仅理解成
为被心灵所认知,那么我们就是仅仅在说同义反复的话而已。但是,倘使我们真是意味
着这一点,我们就不得不承认:凡是在这种意义上存在于心灵之内的,仍然可以不是精
神的。因此,当我们认识到知识的性质的时候,就可以看出贝克莱的论证在本质上以及
在形式上都是错误的,他假设“观念”——亦即,被知的客体——必然是精神的那些根
据,我们发现全都没有任何的有效性。因此,他拥护唯心主义的根据,我们都可以取消。
我们再来看一看是不是还有什么别的根据。
    人们常常说,我们无法知道有没有我们所不知道的事物存在,仿佛这句话是一个自
明的真理一样。这可以引申为任何事物只要能够以某种方式与我们的经验相关联,就最
少是可以被我们认知的;由此可见,倘使物质根本是某种我们所无法认知的东西,那么
它就是一种我们不能够知道它是否存在的东西了,它对于我们也便无关紧要。大体上说,
由于某些不能明确的原因,这也就蕴涵着:一切对我们无关紧要的东西便不可能是实在
的;因此,物质如果不是由于心灵或心理的观念所组成的,它便是不可能的,而且只能
是一场蜃楼幻景罢了。
    在目前的阶段,我们还不可能充分深入研究这种论证,因为它所提出的论点需要相
当程度的初步讨论;但是目前我们可以先看看反对这种论据的理由都有哪一些。让我们
先从终点谈起:并没有理由说,一切对于我们没有实际的重要性的东西,就不应当是实
在的。当然,如果把理论的重要性也包括在内的话,那么每种实在的东西对于我们便都
有某种重要性了,因为人们既然希望认知有关宇宙的真理,我们便会对于宇宙中所包含
的一切事物都感到某种兴趣。但是若把这种兴趣也包括在内,那么,物质对于我们无关
重要这个问题便不是症结所在;只要物质存在着,即使我们不能知道它的存在也没有关
系。显然我们可以怀疑物质能不能存在,并且也可以怀疑它是不是存在;因此,物质是
和我们的求知欲相联系着的,它的重要性就在于,不是满足我们的这种欲望,就是阻碍
我们的这种欲望。
    再者,说我们不能知道我们所不曾知道的东西是否存在,这非但不是一条真理,事
实上反而是虚假的。“知道”(know)一词在这里的用法有两种不同的意义。(1)第一
种用法是,它可以应用于与错误相对立的知识上,就这种意义而言,凡是我们所认知的,
就是真确的,这种意义我也可以应用在我们的信仰上和论断上,也就是可以应用在所谓
判断上。就这个词的这种意义而言,我们说,我们知道某种事物是如何如何。这样的知
识可以说是真理的知识。(2)上面所提到的“知道”一词的第二种用法是:这一词可以
应用在我们对于事物的知识上,这我们可称之为认识。我们之认知感觉材料就是在这种
意义上说的。(两者的区别大致就是法文中savoir(理解)和connaitre(认识)之间的
区别,或者德文中wissen(理解)和kennen(认识)间的区别。)
    因此,这种看来貌似是真理的说法若重加叙述的话,就变成了下列的样子:“我们
永远不能真确地判断我们所不认识的东西是否存在”。这决不是一条真理,恰恰相反,
它是一种露骨的虚妄。我并没有认识俄罗斯皇帝的荣幸,但是我却可以真确地判断他是
存在的。自然,也可以说,我这样判断是因为别人认识他。然而这是毫不相干的反驳,
因为哪怕这个原则是真确的,我也不能知道谁认识他。再则,也毫无理由说:对于人人
所不知道的事物,我也就不应该知道它的存在。这一点是很重要的,需要加以阐明。
    如果我认识一种事物是存在的,那么我的认知就给我有关它存在的知识。但若反过
来说,只要我能够知道某种事物存在,我或者谁便必然会认知这种事物,这种说法就不
是正确的了。倘使我对于一件事物不认知,而能有正确的判断;那么首先这件事物一定
是凭借描述而使我得以认知的,其次根据某种普遍的原则,便可以从我所认知的某一事
物的存在中,推出来符合于这种描述的事物的存在。为了充分了解这一点,最好是先解
决认知的知识和描述的知识的区别,然后再来考虑哪种普遍原则的知识(如果有的话)
和我们自己经验中的存在的知识具有同等确切的可靠性。这些问题将在下面几章里加以
讨论。
    
   baidu




 


哲学问题 
第五章 认知的知识和描述的知识



    在前一章 里,我们已经看到有两种知识:即,关于事物的知识和关于真理的知识。
在本章中,我们将完全研究有关事物的知识。我们也必须把它区别为两类。若是认为人
类在认识事物的同时,实际上可以绝不认知有关它们的某些真理,那就未免太轻率了;
尽管如此,当有关事物的知识属于我们所称为亲自认知的知识那一类时,它在本质上便
比任何有关真理的知识都要简单,而且在逻辑上也与有关真理的知识无关。凭描述得来
的关于事物的知识却恰恰相反,从本章叙述中我们便会发现,它永远免不了要以某些有
关真理的知识作为自己的出处和根据。但是,“亲自认知”是什么意思,“描述”又是
什么意思呢,这是我们首先必须弄清楚的。
    我们说,我们对于我们所直接察觉的任何事物都是有所认识的,而不需要任何推论
过程或者是任何有关真理的知识作为中媒介。因此,我站在桌子面前,就认识构成桌子
现象的那些感觉材料,——桌子的颜色、形状、硬度、平滑性等等;这些都是我看见桌
子和摸到桌子时所直接意识到的东西。关于我现在所看见的颜色的特殊深浅程度,可能
有很多要谈的,——我可以说它是棕色的,也可以说它是很深的,诸如此类。但是像这
类的陈述虽然可以使我认知有关颜色的真理,但却不能使我对于颜色本身知道得比过去
更多:仅就与有关颜色的真理的知识相对立的有关颜色本身的知识而论,当我看见颜色
的时候,我完完全全地认知它,甚至于在理论上也再不可能有什么关于颜色本身的知识
了。因此,构成桌子现象的感觉材料是我所认识的事物,而且这些事物是按照它们的本
来样子为我所直接认知的。
    但是,对于作为物体的桌子,我所具有的知识便恰恰相反了,那并不是直接的知识。
就它的实际而言,它是由对于那些构成桌子现象的感觉材料的认识而来的。我们已经看
到,我们可能、而且可以毫不荒谬地怀疑桌子的存在,但是要怀疑感觉材料则是不可能
的。我对于桌子所具有的知识是属于我们应该称之为“描述的知识”那一类的。桌子就
是“造成如此这般感觉材料的物体”。这是在用感觉材料来描述桌子的。为了要认知有
关桌子的任何东西,我们便必须认知那些把桌子和我们所已认识的东西相联系起来的真
理:我们必须知道“如此这般的感觉材料都是由一个物体造成的”。我们没有一种直接
察觉到桌子的心灵状态;我们对于桌子所具有的全部知识实际上就是有关真理的知识,
而成其为桌子的那个确实的东西严格说来却是我们毫无所知的。我们知道有一种描述,
又知道这种描述只可以适用于一个客体,尽管这个客体本身是不能为我们所直接认知的。
在这种情形中,我们说我们对于这个客体的知识便是描述的知识。
    我们的一切知识,不管有关事物的知识或是有关真理的知识,都以�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赞(0) 踩(0)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