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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而上学 作者:亚里斯多德-第2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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呢?没有更比“二”为“少”的了。又如长与短为同出于长度一样,若以“好多与少些”
为同出于“众”,而所谓“好多”原也与“多”相同(只在无定界延续体上这两字有些
分别),这里“少些”或“少”均将成为众。因此,倘以二为多,“一”恰正成了少;
而“一”若作为“少”,也就可转成为“众”。只是说“多”与“好多”为义相同时,
也得注意到一点分别;例如水,只能是“好多”不能说“多”数。“多”应用于可区分
的事物;“多”之一义即为众,那是绝对的或相较的有所超逾(至于“少”相似地亦为
“众”,那是有所不足的众);“多”之另一义则为数,只在这专称上,“多”才与
“一”相对反。因为我们说“一与多”恰和说“一与若干一”或“一个白物与若干白物”
一样,这也与用一计量来计量若干事物一样。所谓乘数也正是这样的命意。每一数既为
若干一所组成,也就可用一为之计量,因而均称为“多”;所以“多”与“一”相对反,
不与“少”相对反。在与一相对这命意上,虽“二”亦足为“多”——可是“二”之称
“众”在绝对或相较的意义上均颇为不足;故“二”之为“众”只是一个起码的“众”。
    但全称之“二”则正是“少”;因为这是一个有所不足的超码之“众”,(为此故
阿那克萨哥拉于此题所作论述“万物混合”,其命意为众与为小悉无尽限盖未免有误,
——彼于“为小”一短语宜若“为少”;而少并非无尽,)照有些人的主张,一不作为
少,以二作为与它数相较的最少。
    “一”作为“计量”与“多”作为“可计量事物”间的关系,在数的范围内成为对
反,是由相关词项转化起来的。我们在别处列举过“相关”二义:(一)作为对成,
(二)作为对于可知事物之相关知识,一项被称为与另一项相关,是因为另一项关联到
这一项。并没有人阻止“一”不许它比某些事物,例如“二”,为较少;但既说是“较
少”就不必然是“少”。“众”出于“数”所系属的那一级事物;数就是可以一为计量
的“众”,而“一”与“数”之所由为对反者,不因于“相对”而因于“相关”;相关
两项之作为对反者就在其命意一项为计量而另一项为可计量。所以并非一切成一者皆可
称之为数;凡事物之为不可区分并不是说这已成为一数。但知识虽则也相似地为与可知
事物的相关,这关系却不是与计量完全相似地造成的;尽可将可知物当作被计量物,用
知识为之计量,实际上一切知识皆可知事物,而并非一切可知事物竟成知识,知识的另
一涵义恰正是用可知事物作为计量。
    “众”在若干命意上,不与“少”(“多”与“少”确乎相对,多为众之超逾,少
为众之不足),也不与“一”为对成;
    但在一个命意上,如前曾述及者,这些是对成,因为众是可区分的,而一〈单〉不
可区分,另一命意上说以“一”作为计量,众作为数则它们仅是相关,如知识之与可知
事物的相关一样。

章七
    因为相对容许间体,而且有些例中确有间体,间体应该是诸相对组成的。(一)所
有间体与它们所由为之居间的对成隶于同一科属。事物进行变化时必先变入于间体,例
如我们若要经过各个音阶从高音弦转到低音弦时,必然会先触及中间音符,这个我们称
之为间体;于颜色而论,我们若要从白转到黑,我们必然先指向灰色或暗红;它例类比。
但从一科属〈门类〉转向另一科属〈门类〉例如由颜色转到图形,除了偶然而外,这是
不可能的。这样诸间体必须与它们相应的诸对成同隶一个科属。
    但(二)所有间体站在某些对反之间;只有出于本性之变化才能在这些对反之间进
行。非相对的事物间不能有间体;
    因为这样的事物发生变化时,并不能由一极进达另一极。于诸对反式中,相反〈矛
盾〉不容许有中项;(这样才真是矛盾——这一类对反,其命意两极端必有所厘定,间
体是没有的。)其它诸对反,有些是相关,有些是阙失,另一些是相对。相关各项之未
转成相对者亦无间体;理由是这样:相关之不成相对者当非同一科属。于知识与可知事
物之间有什么间体?只在“大与小”之间有一个。
    (三)如上所述诸间体倘在同一科属,必站在对成之间,也必须为诸对成所组合。
诸对成或是(甲)包涵于一个科属之内,或是(乙)不包涵于同一科属内。(甲)假如
有这样一个先于诸对成的科属,则组成这科属中品种对成的差异,也将先于品种;因为
品种是由这科属与这差异组合起来的。(例如,假定白与黑为对成,其命意一为穿透色,
另一为耐压——“穿透”与“耐压”这些差异是先于的,——这样在对成而论亦为先于。)
但,具有相反性差异的两品种才真是品种对成,其它中间品种必须是科属与它们各自所
具的差异所组成。(例如白与黑间一切诸色就当说科属,即色与其色差所组成。可是这
些差异不会成为基本相对;否则所有一切的颜色均将成为相对的或白或黑了。所以这些
差异与基本对成不同;它们处于基本对成之间;基本差异则是“穿透”与“耐压”。)
    于是,(乙)我们必须询问不在一个科属内的诸相对,其间体由何组成。(因为在
同一科属中的事物必须或以科属要素与各项差异相复合来组成,或是没有差异复合。)
对成,凡不互涵,而为差异复合者,这才能成为第一原理;至于间体则应全是复合或没
有一个是复合物。现在,事物由对成进行变化时每易先过渡于某些复合物,(这些复合
物具有两对成或多或少的性质,)然后再引向相对的一端;这些复合物就处于两对成之
间,两对成在这间体上消长。那么一切所谓间体便应是这些复合物(一事物在消长之中,
或多或少地具有某两事物的各不同素质,就该说是某两事物在某种程度的复合)。又因
为另无它物更先于诸对成而与间体相匀和,所以间体必须是由诸对成复合起来的。因此
一切次级相对与它们的间体也当是基本相对所复合起来的。
    于是,清楚地,诸间体是(一)全都包括于同一科属,而(二)站在对成之间,
(三)它们都是由诸对成复合起来的。

章八
    “于种有别”是说“一事物”“于某事物中”有别于“某事物”,这就该是那相别
的两事物所共同归属的事物;例如动物之“于种有别”均属动物。因此,别于品种之事
物必隶同一科属。我所举“科属”一字的命意,在物质上或其它方面着想,既为两品种
的共同云谓,也就包涵着非出偶然而确实重要的差异。在这科属以内不仅各物具有通性,
例如两必同为动物,而又必各具有其命意个别种性,例如其命意一为马性,另一为人性;
这通性,在每一动物上所表现的,超于种性之别。
    于是某一动物可由彼自性而成为某种动物,如一匹马,而别的则成为别种动物,如
一个人。所以这差异必须是科属以内的“别性”。我将“异于科属”一语加之另一“别
性”,使科属本身成为互别。于是,这将是一个“对反”(这也可由归纳予以说明)。
一切事物因相反,所以分离,而诸对成则已证明为共隶于同一科属,因为对成已经说明
是完全差异。而一切品种上的差异是“在某事物上”对于某事物的差异;所以这个某事
物于它们两事物实为所共通,这也就是它们的科属。
    (由此而论,一切于属无异而于种有异的相对是在同一云谓系列之中;而达到最高
度的互相为“别”——这差异是完全差异,——就不能同时并存。)所以这差异是对反
之一式。
    这样,“于种有别者”就该是在同科属内凡不可区分而具有一个对反的事物(不可
区分物之不具有对反者将为“于种相同”);我们所以要注明“不可区分物”,是因为
在区分过程中,中间阶段上未达成为不可区分物时,亦可引出对反。于是,对于所谓
“科属”而言,“一科属内各品种”显然没有一个可与科属论同或论别。(这样的比喻
可以适用;物质〈在综合实体上〉因否定〈取消形式〉而得以显明,科属作为事物本性
的一个要素也就是它的物质底层,〈品种则类于综合物体的形式;〉但这里若以赫拉克
利特氏族为一科属名词,则其命意含义便与此喻不符)。于不在同科属内的事物而言,
这既于科属有异,便也不论品种之别:这里,所论为科属之别。而在同科属中的事物则
论品种之别。别于品种之事物,其命意差异必须是一个“对反”;这只有同科属事物才
能有这样的差异。

章九
    或问雌性与雄性相对,其间差异为一对成,何以女人与男人于品种无别;雌雄各有
本性之异,其命意不同于白黑之例,何以雌雄动物于品种无别;雌雄作为动物同属一品
种。这问题与下一问题略同,何以一类对反使品种有异,而另一类则不引起品种之异,
如“有脚”与“有翼”成为动物种别之征,而“白脸”与“黑脸”却不成种别之征。也
许前一类变异,于科属而论,颇为特殊,后一类则在科属上未为特殊。因为前一类的差
别要素为定义之异而后一类只是物质之异,在定义上的对反才能造成品种之异,仅于物
质上有所差殊不能造成异种。所以肌肤或白或黑不为种异,白人或黑人虽各系以异称,
而实非异种。这里只在物质方面考虑着问题,物质不创造差异;因为这人与那人各有其
骨肉,但这并不使两人成为各别的品种。综合实体各自为“别”,但不“别于品种”,
因为这在定义上,并无对反。这里不含对反之“别”,而是最后不可更区分的个体之
“别”。加里亚是公式综合于物质;于是白人也如此,因为这就是那个别的加里亚其肤
色是白而已;人之为白,出于偶然属性,于定义上无所增益。一铜圈或一木圈也不是于
种有异;若谓铜三角与木圈异于品种,则其为异不在物质,而是因为它们在定义上已成
为一个对反。然而物质能在某一方式上使事物为别,却不能使事物于品种上成为别么?
或也能在另一意义上使事物为品种之“别”?虽则于它们的个体定义中包括了它们的物
质,何以这匹马与这个人于种有别?无疑的,因为这在定义上有一个对反在。白人与黑
马之间也有一对反,而且这是品种上的对反,这对反不在于其一之白色与另一之黑色,
即使两皆为白,白人与白马仍还是“于种有别”。但雌雄〈男女〉为动物之特有秉赋,
其为分别不由其怎是而由于物质,即身体。为此之故,同一种籽只为所受某项作用就或
成为雌,或成为雄。这里我们已说明了何谓“品种有别”以及何以有些事物异于品种而
另一些则于品种无异。

章十
    因为对反是“别”于形式,而可灭坏事物与不灭坏事物是相对(因为阙失是一个决
定性的无能),两者必然不同级类。
    我们现在说到一般通用名词时无需认为一切不灭坏事物应在形式上异于可灭坏事物,
正象每一白色物并不一定于形式上异于每一个黑色物一样。假如这是一个普遍〈共相〉,
同一事物可能成为两者,甚至于在同时可能成为两者(例如人类既有白人又有黑人);
假如这是一个个别〈殊分〉,这还是可能成为两者,只是不能同时成为两者;同一人可
以一时为白,又一时为黑。可是,白与黑相对。
    但,某些相对因偶然属性而附隶于某些事物(例如现在所述及的以及其它许多事物),
另一些相对则不然,其中就有可灭坏与不可灭坏事物这一相对。一切事物之成为可以灭
坏均非偶然。凡属偶然就可有时而不然,但可灭坏性当其见于一切事物就成为一个必然
秉赋;如其不然,同一事物将可能灭坏而又不灭坏。于是,可灭坏性必然就是每个可灭
坏事物的怎是,或存在于其怎是之内。同样的论点于不灭坏性亦可适用;两者都应是必
然秉赋。于是,那引致一事物成为可灭坏,另一事物成为不灭坏的特性应是两个相反,
所以它们必需异于级类。
    于是,显然,某些人所主张的意式〈通式〉是不能有的,按照意式论,这将同时存
在有一个可灭坏人与另一不灭坏人。而所谓意式,据说,与各个个体不但名称相同,形
式亦复相同;但诸事物〈如可灭坏与不灭坏事物〉之异于级类者,其为差异较之形式之
异,还更属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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