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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学(穆勒)-第6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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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政治经济学家一直认为,土地产品总是具有垄断价值,因为(他们说)除了普通利润率外,土地产品还总是带来地租。现在我们知道,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一种物品如果其供给只要我们愿意增加生产费用就可以无限增加,则这种物品就决不会具有垄断价值。谷物产量之所以停留在现在的水平上而不继续增加,是因为谷物的价值尚未上升到足够高的水平,使多种植谷物的人得到报偿。凡是在现有价格和现有耕作方式下能产生普通利润的土地(若没有留作他用或供人娱乐的话),如果不受到人为的妨害,即使不产生地租,也几乎肯定会被人们耕种。只要还有在现行价格下不产生利润但却适于耕种的土地,就肯定有比这好一点的土地,这种土地虽不产生地租,却产生普通利润;这种土地若在农场内,就会被农场主耕种;若不在农场内,也许会被地主或地主默许的其他人耕种。不管怎么说,肯定有一些这样的土地在被人耕种。
  所以,地租不是决定农产品价值的生产费用的组成部分。毫无疑问,我们可以想象,在一些情况下地租是生产费用的组成部分,甚至是生产费用的很大组成部分。我们可以想象一个国家的人口众多,其可耕地已都被耕种,以致多生产任何数量的谷物所需的劳力,都多于生产出来的谷物所能养活的劳力;若假设整个世界的情况是这样,或者某个没有外来供应的国家的情况是这样,那么,如果人口继续增加的话,土地和其产品就都会具有垄断价格或稀缺性价格。但也许除了在某一与世隔绝的小岛上外,实际上在任何地方都从未出现过这种情况,也不用担心会出现这种情况。不管怎么说,目前在所有已知的地方确实没有出现这种情况。我们已说过,垄断之能影响价值,只是因为它限制了供给。所有国家,无论面积大小,除了已耕种的土地外,均还有尚未耕种的土地;而且只要有多余的未耕种土地,则不管其数量是多少,都可以说其数量是无限的。实际上,供应量有限的,仅仅是质量较好的土地;而即便就这种土地来说,也不能要求得到过多的地租,致使尚未耕种的土地加入竞争;一块土地的地租必须略低于这块土地的生产力与尚未能被有利可图地耕种的最好土地的生产力之间的差额;也就是说,一块土地的地租必须大致等于这块土地的生产力与已经被有利可图地耕种的最差土地的生产力之间的差额。在实际运用的土地或资本中,那些条件最为不利的土地或资本是不支付地租的;支配全部产品价值的生产费用正是由这种土地或资本决定的。因此,正如我们已经说过的,地租决不是价值的原因,而是一种特权的价格,由于各部分农产品的报酬不相等,除了最为不利的那部分农产品外,各部分农产品都享有这种特权。
  简言之,地租所起的作用只不过是使地主能占有优越的自然条件带来的全部超额利得,从而使各部分农业资本的利润相等。如果地主一致放弃地租,那他们只是把地租转让给了农民,而丝毫无益于消费者,因为谷物的现行价格仍将是生产出一部分现行供应量所必不可少的条件,而如果一部分供应量获得现行价格,则全部供应量都将获得现行价格。所以,除非限制性法令人为地提高地租,否则地租就决不会成为消费者的负担;地租不会提高谷物的价格,也不会有损于公众,这就象如果地租归国家所有或者国家以土地税的形式征收地租,地租会成为有利于普遍利益而不是私人利益的基金那样。
  第三节 矿山和渔场的租金以及建筑物的地租
  并不是只有农产品同时具有几种不同的生产费用,并不是只有农产品由于几种生产费用之间存在着差额而能与这种差额成比例地提供地租。矿山也是这方面的一个例子。几乎各种采于地下的原料,如金属、煤炭、宝石等,都得自富饶程度有很大差别的矿山,所谓富饶程度有很大不同,就是使用相同数量的劳动和资本得到的产品数量有很大不同。由此人们显然会提出这样的问题:为什么不使劲开采最富的矿来满足市场的全部需要呢?对于土地就不会产生这样的问题,因为很显然,不可能仅仅用最肥沃的土地来满足一人口众多的国家的全部需求;即使能满足,其中一部分产量所耗费的劳动和支出,也必然和在最差的土地上生产出这部分产量所耗费的劳动和支出相等。矿山的情形则不是这样,至少不是普遍这样。也许在某些情况下,不可能在给定的时间内从某一矿脉中采掘出超过某一数量的矿石,因为暴露出来的矿脉面是有限的,在其上面同时工作的工人不能超过一定数量。但并非所有的矿山都是这样。例如就煤矿来说,就必须寻找其他原因来解释产量为什么会受到限制。在一些情况下,矿山主限制产量,是为了不过快地耗竭矿山;在另一些情况下,据说矿山主联合起来限制产量,以便维持垄断价格。不管由于什么原因,人们在开采富饶程度不同的矿山总是事实;因为矿产品的价值是按(从富饶程度和所处位置两方面来说)最差的矿山的生产费用计算的,所以最好的矿山的产品价值必然高于生产费用。因此,任何一座矿山,只要其产量高于实际开采的最差矿山,就会产生租金,租金额等于产量的高出额。富矿会产生较多的租金,甚至最差的矿山也会产生租金。由于矿山的数量较少,其品质不象土地那样形成一个个相连的等级;而且巨大的需求会使矿产品的价值远远高于目前正在开采的最差的矿山的生产费用,而又不足以诱使人们开采更差的矿山。在此期间,矿产品实际上便具有稀缺性价格。
  另一个例子是渔场。公海上的渔场是没有主人的,但湖泊或河流中的渔场却几乎都是有主人的,海岸边的牡蛎场及其他特殊的渔场也是有主人的。我们可以拿鲑渔场作为例子来说明渔场的情况。一些河流要比另一些河流产出的鲑鱼多得多。然而,任何河流中的鲑鱼都会被捕尽,都只能满足很有限的需求。象英国这样的国家,其对鲑鱼的需求只能由许多生产力不同的河流来满足,因而鲑鱼的价值必须足以补偿从生产力最低的河流中捕捉鲑鱼的费用。因而所有其他河流若被人占有的话,便会提供租金,租金额与其生产力的高出额相等。假如有些产鲑鱼的河流因为距离遥远或生产力低下而未被利用来满足市场的需要,那么,租金就不会远远超过生产力的高出额。假如产鲑鱼的河流都已被利用,则毫无疑问,鲑鱼的价值会大大上涨,以致具有稀缺性价值,此时,就连被利用的最差的渔场也会带来很高的租金。
  无论就矿山还是渔场来说,事物的自然秩序都有可能由于开辟一比现有的某些矿山或渔场更好的新矿山或渔场而被打乱。这种偶然事件所产生的第一个后果,就是会使供应量增加;这当然会降低产品价值,致使需求增加。由于价值降低,现有最差的矿山或渔场将不再得到充足的报酬,因而会被废弃。如果较好的矿山或渔场加上那一新开辟的矿山或渔场,能生产出足够的产品来满足因生产费用降低而价值降低后的需要量,那么,价值的降低就将是永久性的,而且那些没有被放弃的矿山或渔场的租金也将相应降低。在这种情况下,事物得到永久性调整后所带来的结果将是,满足市场需要的按质量优劣排列的矿山或渔场表格,其下端将被裁去一截,而在上端的某个地方则将插进新的一截;因而现在开发的最差的矿山或渔场——正是它们决定了较优的矿山或渔场的租金以及产品的价值——要比过去决定租金和价值的矿山或渔场质量好。
  土地除了用于农业外,还用于其他方面,特别是用于供人居住;在被这样利用时,土地也产生地租,决定这种地租的原理同上面所阐述的原理是一样的。一座房子的地皮租金连同其庭院或花园的地租,不会少于这块土地用于农业所能提供的地租,反而有可能比后者无限地多,之所以会比后者多,要么是由于环境优美,要么是由于便利的缘故,而便利往往能获得金钱上的好处。环境特别优美的地点供应量通常是有限的,因而如果需求很大,便会具有稀缺性价值。仅在便利方面较为优越的地点,其价值是受普通地租原理支配的。一个小村庄内一座房子的地皮租金,只会略高于旷野里一块相同大小的土地的地租,但切普赛德街(译者按:伦敦中部东西向大街名,中古时为闹市。)上一座商店的地皮租金,则会远远高于旷野中一块同样大小的土地的地租,究竟高多少,要看人们对在这一闹市区开店能赚多少钱所作的估计。码头、船坞、海港房屋、供水站以及其他许多设施的租金,也可以按照相同的原理来分析。
  第四节 类似地租的额外利润
  在工业活动中,经常可以见到类似于地租的额外利润,常见程度要比一些人所想象的程度高。例如,让我们来看专利权的情况。所谓专利权,就是独享某种能降低生产费用的方法的特权。如果有关产品的价值,仍由不得不沿用老方法的那些人支付的生产费用来支配,那么,享有专利权的人便可获得额外利润,其数额等于新方法优于老方法的程度。这种额外利润实质上与地租相同,有时甚至就以地租的形式出现;专利权获得者有时允许其他生产者使用他的特权,但使用者每年必须向他缴纳一笔费用。只要专利权获得者以及那些被允许使用专利权的人没有生产出足够的产品来满足市场的全部需要,最初的生产费用既然是生产一部分产品的必要条件,就仍会支配全部产品的价值;专利权获得者就能继续收取地租,地租额等于新生产方法使他享有的利益。诚然,开始时他很可能会放弃一部分利益,以便用低价打垮竞争者:他所提供的追加的供应量会降低产品价值,因而对于那些无缘分享这种专利权的人来说,生产该产品的行业将成为无利可图的行业,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人将逐渐退出该行业,或缩小营业额,或与专利权获得者达成使用专利权的协议。专利权获得者所供应的产品数量将增加,其他人供应的产品数量将相应减少,与此同时,价值将略有降低。但是,如果新生产方法尚未满足市场的全部需要,专利权获得者就停止增加产量,则产品价值将回复到革新以前的自然价值水平,改良所带来的利益将完全归于专利权所有者。
  某一生产者或商人凭借高超的经营才能或高超的业务安排所得到的额外利得,也非常类似于地租。如果他的所有竞争者也具有这种优势并运用这种优势,那么所带来的利益便会通过物品价值的下跌而转移给他们的顾客。某一生产者或商人之所以能获得额外利得,只是因为在产品取决于较高的费用时,他能以较低的费用向市场提供产品。实际上,就此而言,某一竞争者相对于另一竞争者来说所享有的有利条件,无论是与生俱来的还是后天获得的,无论是个人努力的结果还是社会安排造成的,都会把利用这种有利条件生产出来的商品归于第三类商品,都会使享有这种有利条件的人无异于收取地租的人。工资和利润是生产的普遍性要素,而地租则可以看作是生产的差异性和特殊性要素。有利于某些生产者的差异,或有利于某些条件下的生产的差异,可带来一种利得,这种利得虽然在并非定期由一个人支付给另一个人时,不叫做地租,但却受与地租法则完全相同的法则支配。为生产某种商品的差异性有利条件而支付的价格,是不会进入该商品的一般性生产费用的。
  毫无疑问,某些商品即使在最为不利的生产条件下,也能产生地租;但只有当它们的供应量暂时绝对有限,因而它们能以稀缺性价格出售时,它们才会产生地租;任何产生地租的重要商品都决不会长期出现这种情况,也从未出现过这种情况,除非它们是矿产品(例如煤炭),已接近于枯竭,或虽然产量已无法再增加,但人口继续增长;不过,这种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因为从长远看,人类文明与进步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而我们刚刚跨入人类文明迅速发展的时期。

  第六章 价值理论概要
  第一节 价值理论要点概述
  现在我们获得了一个很好的时机来回顾并综观本篇开始以来我们所作的论述。迄今我们已确定的价值理论原理,有如下述。
  1。价值是一个相对的术语。一件物品的价值,是指它能换取的某一其他物品或一般物品的数量。因而,所有物品的价值不可能同时提高或降低。价值普遍提高或普遍降低,这样的情况是不存在的。一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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