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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欲确证外感内感及感官所有一切对象(仅视为现象者)之观念性之理论,则尤宜详察以下之点,即在知识中属于直观之一切事物(若乐之感情及意志,非知识,故剔除)仅包含关系;即直观中之位置(延扩)、位置之变化(运动)、及此变化所由以规定之法则(动力)等等之关系。凡存在各特殊位置中之事物为何、即与位置变化无关之“物自身”中之活动,非直观所能接与。盖“物自身”不能仅由关系知之;故吾人所可断言者,“以外感所能接与吾人者,仅有关系,是以在外感之表象中,仅包含对象与主观之关系,而非对象自身之内部性质”。此在内感,亦同一真实,盖不仅因外感之表象,构成吾人所以之占有我心之本有质料,乃因吾人设置此等表象于其中之时间——时间在经验中,先于“表象之意识”,且在表象之根底中,为吾人所由以设定表象在心中之一类形相之方式的条件——其自身仅包含继起、同在及与继起并存之延续等等之关系。为表象而能先于“思维任何事物之一切活动”者,乃直观,直观而仅包含关系者,乃直观之方式。今因此种方式除有某某事物被设定于心以外,决不表现任何事物,故仅能为“心由以经其自身所有活动所激动”(即由此种设定其表象之活动)之一类形相,亦即“心由以为其自身所激动”之一类形相,易言之,此不过就内感方式而言之内感耳。由感官所表现之一切事物,即以此故常为现象,因之吾人只有二途,或否认内感,或容认所视为感官对象之主观,其由内感所表现者,仅为现象而非判断其自身之主观(设其直观纯为自我活动即智性的直观,则当判断其自身)。此全部困难,实系于主观如何能内面直观其自身之一点;顾此种困难实为一切学说所同具。自我意识(统觉)乃“我”之单纯表象,凡主观中所有一切杂多,如由自我活动所授与,则此内的直观当为智性的。在人类则此种自我意识需要关于杂多(此为以先在主观中所授与者)之内部知觉,至此种杂多所由以在心中授与之形相,以其非自发的,则必须名之为感性的。意识一人自身之能力,如探求(认知)其所存在于心中者,则必激动此心,且亦唯由此途径始能发生心自身之直观。但先行存在心中所有此种直观方式,在时间表象中,规定杂多所由以集合心中之形相,盖彼时所直观之自身,非自我活动直接所表现之自身,而为由其自身所激动之状,即为其所显现之状,而非其如实之状。
(三)当我谓外的对象之直观及心之自身直观,在空间时间中同为表现“对象及心”如其所激动吾人感官之状,即如其所显现之状时,其意并非以此等对象为纯然幻相。盖在一现象中,对象乃至吾人所归之于对象之性质,常被视为现实所授与之事物。但因在所与对象与主观之关系中,此类性质有赖主观之直观形相,故视为现象之对象,与“所视为对象自身”之自身有区别。是以在我主张空间与时间之性质(我之设定物体及我心,皆依据空间时间,盖空时为物心存在之条件)存在吾人之直观形相中,而非存在对象自身中时,我非谓物体仅似所见在我以外,我心仅似所见在我所有自我意识中所授与。如以我所应视为现象者,而使之成为幻相,则诚我之过误。但此决非由感性直观之观念性原理而来之结果——事正相反。仅在吾人以客观的实在性归于此二种表象方式(即空间时间),吾人始无术制止一切事物因而转为幻相。盖若吾人以空间时间为必在物自身中所有之性质,又若吾人反省吾人所陷入之妄诞悖理,——即此二无限的事物,既非实体,又非实际属于实体之事物,而乃必须存在,且必须为一切事物存在之必然的条件,甚至一切存在事物虽皆除去,而比则必须连续存在者——则吾人当不能责巴克莱(Berkeley)之斥物体为幻相矣。不仅如是,甚至吾人自身之存在,在依据时间一类虚构物之独立自存之实在性时,则亦必随之化为纯然幻相——顾此种妄诞谬论尚未闻有人犯及。
(四)在自然神学中,思维…对象[神],彼不仅绝不能对于吾人为直观之对象,即在彼自身亦不能成为感性直观之对象,吾人乃绵密从事,从彼〔神]之直观中除去时间空间之条件——盖因彼(神)所有知识必为直观,而非常常含有制限之思维。但若吾人已先将时间空间为物自身之方式,且以此种方式为事物存在之先天的条件,即令物自身除去,而此方式尚须留存,则吾人果有何权利以除去彼(神)直观中之时间空间?时间空间若普泛为一切存在之条件,则自必亦为神之存在条件。又若吾人不以时间空间为一切事物之客观的方式,则自必以之为吾人内外直观之主观的方式,此种直观,名为感性的,亦即为此故,此直观非本源的,即非由其自身能与吾人以对象存在之直观——此一种能与吾人以对象存在之直观,就吾人之所能判断者,仅属于第一存在者所有。而吾人之直观形相则依赖对象之存在,故仅在主观之表象能力为对象所激动时,始可能。
此种在空间时间中之直观形相固无须仅限于人类感性。一切有限之具有思维存在者,关于此点,自必与人类相一致,(吾人虽不能判断其实际是否如是。)但此种感性形相任令其如何普遍,亦不能因而终止其为感性。故此种直观形相为由来的(intuitus derivativus)而非本源的(intuitus originarius)即非智性的直观。
据以上所述之理由,此种智性直观似仅属第一存在者。决不能归之依存的存在者——在其存在中及在其直观中皆为依存者,且仅在与所与对象之关系中,始由此种直观规定其存在者也。惟此点必须仅视为感性论之注释而不可视为感性论之论证。
先验感性论之结论
关于解决——先天的综合判断何以可能?——之先验哲学问题所必须之关键,吾人今已有其一,即先天的纯粹直观(时间与空间)是。在先天的判断中,吾人欲超越所与概念以外时,唯有在先天的直观中,吾人始能到达——概念中所不能发见而确能在“与概念相应之直观”中先天的发见之,且又能综合的与概念相联结——之事物。但此类基于直观之判断,决不能推广至感官对象以外;仅对于可能的经验之对象,始适用有效耳。
《纯粹理性批判》
康德著 蓝公武译
第二部 先验逻辑 导言 先验逻辑之理念
一 泛论逻辑
吾人之知识,发自心之二种根本源流;第一,为容受表象之能力(对于印象之感受性),第二,为由此等表象以知对象之能力(产生概念之自发生)。由于前者,有对象授与吾人,由于后者,对象与所与表象(此为心之纯然规定)相关,而为吾人所思维。故直观及概念,乃构成吾人一切知识之要素,无直观与之相应之概念,或无概念之直观,皆不能产生知识。此直观与概念二者,又皆有纯粹的与经验的之分。当其包含感觉(感觉以对象之现实存在为前提)时,为经验的。当其无感觉杂入表象时,则为纯粹的。感觉可名为感性知识之质料。故纯粹直观仅包含“事物由之而被直观”之方式;纯粹概念仅包含普泛所谓对象之思维方式。唯纯粹直观与纯粹概念,乃先天的可能者,至经验的直观及经验的概念,则仅后天的可能者。
心之感受性,即心在被激动时容受表象之能力,如名之为感性,则心由自身产生表象之能力(即知识之自发性),当名之为悟性。吾人之直观,绝不能为感性以外之物,此乃吾人之本性使然;即吾人之直观仅包含“吾人由之为对象所激动”之形相。在另一方面,使吾人能思维“感性直观之对象”之能力,为悟性。此二种能力实无优劣。无感性则无对象能接与吾人,无悟性则无对象能为吾人所思维。无内容之思维成为空虚,无概念之直观,则成为盲目。故使吾人之概念感性化,即在直观中以对象加于概念。及使吾人之直观智性化即以直观归摄于概念之下,皆为切要之事。此二种能力或性能,实不能互易其机能。悟性不能直观,感官不能思维。唯由二者联合,始能发生知识。但亦无理由使此二者混淆;实须慎为划分,互相区别。此吾人之所以区分为论感性规律之学(即感性论)与论悟性规律之学(即逻辑)二者也。
逻辑又可分为悟性普泛运用之逻辑,与悟性特殊运用之逻辑二种。前者包含思维之绝对的必然规律,无此种规律则不能有任何悟性活动。故此种逻辑之论究悟性,绝不顾及悟性所指向之对象中所有之差别。而悟性特殊运用之逻辑,则包含“关于某种对象之正确思维”之规律。前者可名之为原理之逻辑,后者可名之为某某学问之机官。后者在学校中通常作为学问之准备课程讲授,但按人类理性之实际历程,则此实为最后之所得者,以其成为机官时,所研究之特殊学问,必已到达仅须略为修正即可完成之完备程度矣。盖在能制定“关于某种对象之学问”所由以成立之规律以前,必须已周密详知所论究之对象也。
普泛逻辑又分为纯粹与应用二种。在纯粹逻辑中,吾人抽去一切吾人悟性所由以行使之经验的条件,即将感官影响、想象作用、记忆法则、习惯力、倾向等等以及一切偏见之来源,乃至特种知识所能从而发生(或视为由之发生)之一切原因,尽行除去。盖此种种之与悟性相关,仅限于悟性在某种情形下活动,而欲熟知此种情形,则须经验。故普泛的纯粹逻辑,仅论究先天的原理,且为悟性与理性之法规(Kanon),但仅就使用悟性与理性时所有方式的事物论究之,固不问其内容之为经验的或先验的也。当普泛逻辑论及在心理学所论究之主观经验条件下所“使用悟性之规律”时,则名为应用逻辑。故应用逻辑具有经验的原理,但此应用逻辑在其论究使用悟性不顾及对象中所有差别之限度内,仍不失其为普泛的。因之应用逻辑既非普泛所谓悟性之法规,亦非特殊学问之机官,仅为清滤常识之药剂。
故在普泛逻辑中,构成“理性之纯粹理论”之部分,必须与构成应用逻辑(虽仍为普泛的)之部分,完全分离。质言之,唯前者始成为学问,虽简约干枯,但此实为学术的阐明悟性原理论之所不得不如是者。故逻辑学者在其论究纯粹的普泛逻辑时,常须注意两种规律。
(一)以此为普泛的逻辑,故抽去一切悟性知识之内容及一切对象中所有之差别,而只论究思维之纯然方式。
(二)以此为纯粹的逻辑,故与经验的原理无关,而不借助于心理学(往往有人以为须借心理学之助者),因之心理学对于悟性之法规,绝无丝毫影响可言。盖纯粹逻辑乃论证之学,其中所有之一切事物,皆必须全然先天的确实者也。
至我之所谓应用逻辑(此与习用之意义相反,按习用之意义则应用逻辑应包含纯粹逻辑所与规律之某某实用命题)乃悟性及“具体的必然如是使用悟性”——即在能妨阻或促进其应用之偶然的主观条件下(此等主观的条件皆纯为经验的所授与者)必然如是使用悟性——之规律等之表现。此种逻辑论究注意、注意之障碍及其结果、误谬之由来以及怀疑、迟疑、确信等等之情状。纯粹的普泛逻辑与此种逻辑之关系,正犹仅包含“普泛所谓自由意志之必然的道德律”之纯粹道德学与德行论之关系——此种德行论乃在感情、倾向、及人所难免之情欲等之制限下考虑此等道德律者。此种德行论绝不能成为真实论证之学,盖其与应用逻辑相同,依据经验的及心理学的原理者也。
二 先验逻辑
如吾人所述,普泛逻辑抽去一切知识内容,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