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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2010版-第2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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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及以下
 35
 60~110
 220
 0。 7
 0。90
 1。50
 2。50
 (四)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的绝缘,其外壳必须可靠接地(直流充电手持式工具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条 检修多用户使用的输配电线路时,应制定安全措施。
 第七百一十九条 操作人员及其携带的工具、材料与带电体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25的要求。
 表25  操作人员及其携带的工具、材料与带电体的最小距离
 电压等级/kV
 最小距离/m
 ≤6
 0。7
 10
 1。0
 35
 2。5
 60
 3。0
 110
 3。5
 220
 4。5
 第七百二十条 高压变配电设备和线路的检修及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停电申请和工作票制度。
 停电线路维修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由负责人统一指挥。
 (二)必须有明显的断开点,该线路断开的电源开关把手,必须专人看管或加锁,并悬挂“有人作业,严禁合闸”字样的警示牌。
 (三)停电后必须验电,并挂好接地线。
 (四)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护。
 (五)确认所有作业完毕后,摘除接地线和警示牌,由负责人检查无误后通知调度恢复送电。
 第七百二十一条 移动金属塔架和大型设备通过架空线时,必须与架空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特殊情况下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七百二十二条 挖掘机作业不得影响和破坏电缆线、电杆或其他支架基础的安全,不得损伤接地导体和接地线。
 第七百二十三条 爆破危险区的架空输电线、电缆和移动变电站等,在爆破时应停电。恢复送电前,必须对这些线路进行检查,确认无损后方可送电。
 第七百二十四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安全保护装置,使用前必须进行校准。
 更换熔断器时应切断电源。在打雷或下雨时更换熔断器,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七百二十五条 在架空输配电线下或附近行驶或作业的机械设备,其提升(伸出)部分最高(最远)点至电线的垂直(水平)距离,不得小于表25的规定值。
 第七百二十六条 在1650V及以下的接触网上带电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触网的正负线必须用木杆架设。
 (二)操作人员经过专门训练,持证上岗。
 (三)使用专用的作业车或专用的具有绝缘的梯子。
 (四)雨、雪、雾天严禁作业。
 (五)安全负责人在地面监护。
 第八节 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第七百二十七条 爆炸材料库房区和加工区的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可采用户内式,但不应设在A级建筑物内。
 变电所与A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50m。
 柱上变电亭与A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与B级和D级建筑物不得小于50m。
 第七百二十八条 1~10kV的室外架空线路,严禁跨越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其边线与建筑物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A级和B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间距的2/3,且不应小于35m;与生产炸药的A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二)与D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的1。5倍。
 第七百二十九条 由变(配)电所至有爆炸危险的工房(库房)的380V/220V级配电线路,必须采用金属铠装电缆,并在地下敷设。
 电缆埋地长度不应小于15m。电缆的入户端金属外皮或装电缆的钢管应接到防雷电接地装置上。在电缆与架空线的连接处应装设防雷电装置。防雷电装置、电缆金属外皮或钢管和绝缘铁脚应连在一起并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七百三十条 低压配电应采用380V/220V五线制系统。
 第七百三十一条 有爆炸危险场所中的金属设备、管道和其他导电物体,均应有可靠的接地,其防静电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0Ω。该接地装置与电气设备的、防雷电的接地装置共用,此时接地电阻值取其中最小值。根据具体情况,还应采用其他的防静电措施。
 第八章 设备检修
 第七百三十二条 严禁在设备运转中进行检修。检修时,必须切断供电电源、水源、汽源、风源、油源等,并悬挂“正在检修,禁止启动”字样的警示牌。
 拆卸有压容器和工件前,必须将压力释放。
 拆装和检修有危险的设备和部件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百三十三条 电焊、气焊、切割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场地必须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物品。各类气瓶要距明火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5m以上;在重点防火、防爆区焊接作业时,必须办理用火审批单,并制定防火、防爆措施。
 (二)在焊接或切割装过易燃、易爆品或情况不明物品的容器时,必须事先清理。
 (三)进入设备内部或容器内部进行焊接、切割时,必须在确认无易燃、易爆气体或物品后,采取安全措施,方可作业。
 (四)各种气瓶连接处、胶管接头、减压器等,严禁沾染油脂。
 (五)电焊设备及工具的绝缘和焊机外壳的接地必须良好。
 (六)在采用电子线路技术控制的设备上进行焊接时,必须采取防止电控系统受到焊接电流冲击的措施。
 第七百三十四条 使用吊装设备进行吊装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起重吊装作业的规定。
 使用手动起重设备时,不得超负荷起吊。工件重量超过50kg时,应使用钢丝绳;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3。5。
 第七百三十五条 高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高空作业必须使用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
 (二)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和系安全带。
 (三)使用梯子时,支承必须牢固,并有防滑措施。
 (四)严防物体坠落,严禁上下抛掷工具和器材。
 第七百三十六条 检修矿用卡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卸卡车箱斗举升检修时,必须采用加垫或按车辆设计的安全设施固定箱斗,严禁利用举升缸支撑作业。
 (二)在车上进行焊接和切割作业时,要防止火花溅落到下方作业区或油箱,必要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三)重型卡车拆卸故障轮胎时,必须将气放尽;拆卸后桥轮胎时,必须将相连两胎的气放尽。
 (四)严禁用短路方式测试电瓶的充电量。
 (五)搬运蓄电池时要防止电解液溅出。
 第七百三十七条 修理液压、气压设备时必须先卸尽压力,有蓄能器装置的必须先把全部能量释放。
 第四编 职业危害
 第一章 管理和监测
 第七百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毒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第七百三十九条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浓度应符合表26要求。
 表26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标准
 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
 (%)
 最高允许浓度/(mg/m3)
 
 总粉尘
 呼吸性粉尘
 <10
 10~<50
 50~<80
 ≥80
 10
 2
 2
 2
 3。5
 1
 0。5
 0。3
 第七百四十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总粉尘:
 1.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及露天煤矿每月测定1次;
 2.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二)呼吸性粉尘:
 1.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剥)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2.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
 (三)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四)开采深度大于200m的露天煤矿,在气压较低的季节应适当增加测定次数。
 第七百四十一条 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
 第七百四十二条 矿区水源和供水工程应保证矿区工业用水量,其水质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七百四十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毒物、有害物理因素等进行定期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三硝基甲苯(生产车间)作业点,每月测定1次。
 (二)铅、苯、汞及其他有毒物质,每3个月测定1次,已达到职业卫生标准的可6个月测定1次。
 (三)噪声、放射线及其他物理因素每年至少测定1次。
 监测结果必须建档,并报有关单位。
 第二章 健康监护
 第七百四十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新入矿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接尘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拍照胸大片。
 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接触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等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以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做好健康监护及职业病报告工作。
 查体时间间隔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工人,岩石掘进工种每2~3年拍片检查1次;混合工种每3~4年拍片检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4~5年拍片检查1次。
 (二)对离岗工人必须进行离岗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三)对接触毒物、放射线的人员每年检查1次。
 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治疗应由取得相应资格的职业卫生机构承担。
 第七百四十五条 Ⅰ期尘肺患者每年复查1次。
 疑似尘肺患者(0+):岩石掘进工种每年拍片复查1次、混合工种每2年拍片复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3年拍片复查1次。
 第七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一)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二)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三)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
 (四)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五)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第七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一)本规程第七百四十六条所列病症之一的。
 (二)风湿病(反复活动)。
 (三)严重的皮肤病。
 (四)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第七百四十八条 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第七百四十九条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深度近视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适应高空(2m以上)作业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第七百五十条 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除采取防治措施外,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或防毒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附则 
 第七百五十一条  本规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1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同时废止。煤炭行业施行的其他规程、规范同本规程相抵触之处,以本规程规定为准。
 附录一: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
 薄煤层 地下开采时厚度1。3m以下的煤层;露天开采时厚度3。5m以下的煤层。
 中厚煤层 地下开采时厚度1。3~3。5m的煤层;露天开采时厚度3。5~10m的煤层。
 厚煤层 地下开采时厚度3。5m以上的煤层;露天开采时厚度10m以上的煤层。
 近水平煤层 地下开采时倾角8°以下的煤层;露天开采时倾角5°以下的煤层。
 缓倾斜煤层 地下开采时倾角8°~25°的煤层;露天开采时倾角5°~10°的煤层。
 倾斜煤层 地下开采时倾角25°~45°的煤层;露天开采时倾角10°~45°的煤层。
 急倾斜煤层 地下或露天开采时倾角在45°以上的煤层。
 近距离煤层 煤层群层间距离较小,开采时相互有较大影响的煤层。
 井巷 为进行采掘工作在煤层或岩层内所开凿的一切空硐。
 水平 沿煤层走向某一标高布置运输大巷或总回风巷的水平面。
 阶段 沿一定标高划分的一部分井田。
 区段(分阶段、小阶段) 在阶段内沿倾斜方向划分的开采块段。
 主要运输巷 运输大巷、运输石门和主要绞车道的总称。
 运输大巷(阶段大巷、水平大巷或主要平巷) 为整个开采水平或阶段运输服务的水平巷道。开凿在岩层中的称岩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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