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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规范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关于收款人名称。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规范化简称应当具有排他性,与全称在实质上具有同一性,例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范化简称为“银监会”。
2.关于出票日期。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3.关于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例8-1】2005年6月13日,ABC蔬菜公司向本市某超市出售了一批散装菜,货款总额为7000元。ABC蔬菜公司财务人员李某接收该超市财务人员孙某签发的支票时,发现支票的出票日期为2005年6月15日,遂向孙某询问为什么签发日期不是2005年6月13日。孙荣接过李某手中的支票,二话没说就在支票上将“伍”字划掉,改为了“叁”字。分析孙某的做法是否妥当,李某是否应当接受该修改后的支票。
【解析】按照规定,票据的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采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因此本例中,,孙某在支票上更改出票日期的做法是不对的,这样会导致支票无效,李某不应当接受该出票日期更改后的支票。
【例8-2】2006年2月,某市公安局接到A公司报案,称A公司查账时发现,2005年7月付给B公司的一张30800元的转账支票,却被提走了830800元。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分析B公司张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经查,2005年7月,B公司张某为受害单位进行设备防腐处理,工程结束后收到转账支票一张。张某见支票上只填有小写金额,遂在小写金额前加个“8”,自己再填上大写金额,从而顺利地将该830800元的款项划到自己账下。分析B公司张某为什么能够得逞?
【解析】根据《支付结算办发》的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应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且二者必须一致。本例中,B公司张某得逞的主要原因是,A公司未严格按照关于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同时填写中文大写金额和阿拉伯数字小写金额,从而给B公司张某的违法行为留下了可乘之机。因此,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填写票据或结算凭证。
【例8-3】2005年12月9日,A公司(开户银行D)向B公司购买了一批原材料,货款为26000元。A公司采用支票付款。B公司向自己的开户银行C提交支票时,开户银行C的工作人员受理了该支票,并做了认真审查,发现支票上A公司的签章为“发票专用章”和A公司财务主管“张××”的个人名章,遂建议B公司要求A公司重新签发支票,否则其向A公司开户银行D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D将会拒绝付款,并作退票处理。分析开户银行C工作人员的做法是否正确。
【解析】开户银行C工作人员的做法正确。按照规定,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支票出票人为单位的,其单位盖章应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公章。本例中,出票人A公司所签发支票的单位盖章是该公司的“发票专用章”,而不是该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因此该签章不具有票据法规定的效力。B公司应按照开户银行C的建议要求A公司重新签发支票。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是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转移的起点和终点,单位或个人之间的人民币转账结算离不开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其中,“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财政部门为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遵循存款人自主原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存款人应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存款人有组织机构代码、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应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应填写“关联企业登记表”。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存款人应填写“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加其个人签章。
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核准类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颁发基本(或临时或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由报送银行转送开户申请人。
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有效证明。开户许可证有正本和副本之分,正本由申请人保管;副本由申请人开户银行留存。开户许可证的记载事项包括“开户许可证”字样、开户许可证编号、开户核准号、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账户管理专用章、核准日期、存款人名称、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开户银行名称、账户性质、账号。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还应注明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银行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存款人在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一致,下列情况除外:
1.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2.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3.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的账户信息资料发生的变化或改变。根据账户管理的要求,存款人的下列账户资料变更后,应及时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属于申请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属于申请变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其个人签章:
1.存款人的账户名称。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3.地址等其他开户资料。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属于变更开户许可证记载事项的,存款人办理变更手续时,应交回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换发新的开户许可证。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存款人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属于申请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属于申请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其个人签章。银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后,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有以上第1、2条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这些账户资金转人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银行得知存款人有以上第1、2条情形,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