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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教材经济法基础 超清晰电子版-第5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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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小刘的观点正确,小王的观点不正确。延期申报与延期纳税没有必然的联系,被核准延期申报并不意味着延期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第三节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组织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它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在整个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一、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各税种的不同特点和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计算、征收税款的形式和方法。
(一)税款的确定方式
  1.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财务健全的纳税人,依据其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计算应纳税额,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由纳税人到银行划解税款的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较为规范,、符合课税法定性的基本原则,适合于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扩大查账征收纳税人的范围,一直是税务管理的努力方向。
  2.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对账务不全,但能控制其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纳税单位或个人,由税务机关依据正常条件下的生产能力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3.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产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4.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对小型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最)或所得额(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简称定期定额户)。
(二)税款的缴纳方式
  1.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
  纳税人在申报前,先向税务机关领取税票,自行填写,然后到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以国库经收处的回执联和纳税申报等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种缴库方式,适用于在设有国库经收处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并且向税务机关申报的纳税人。
  2.税务机关自收税款并办理入库手续
  这是由税务机关直接收取税款并办理入库手续的缴纳方式,适用于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纳税人缴纳的税款;临时发生纳税义务,需向税务机关直接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拍卖所得或变卖所得缴纳的税款。
  3.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扣代缴的一种方式。即由支付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依法直接扣收税款并代为缴纳。其目的是对零星分散、不易控制的税源实行源泉控制。
  4.代收代缴
  代收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收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一种方式。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取税款。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很难控制的领域,如受托加工应缴消费税的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5.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是指受委托的有关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零散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方式的适当使用有利于控制税源,方便征纳双方,降低征收成本。
二、税款征收措施
  为了保证税款征收的顺利进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中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
  1.核定应纳税额的对象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没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2。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
  为了减少核定应纳税额的随意性,使核定的税额更接近纳税人实际情况和法定负担水平,税务机关按以下方式核定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费用)加合理的利润或其他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当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例7-10】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有()。
  A.有偷税、骗税前科的
  B.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C.按规定应设置账簿而未设置的
  D.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
  【解析】正确选项为B、C、D。《税收征管法》主要根据纳税人的财务管理状况确定是否对纳税人核定应纳税额。
  3.关联企业纳税调整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时,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所谓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
  (1)关联企业
  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①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②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③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2)适用纳税调整的情形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①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②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③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④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⑤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3)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的方法
  纳税人有上述所列情形时,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①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②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③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④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二)责令缴纳,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而未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对有些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三)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1.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在申请行政复议之前,也须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纳税担保人需要提供纳税担保的,只能选择抵押或质押方式,不适用保证方式。
  2.纳税担保的范围
  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
  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格估算,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3.纳税担保的具体方式
  (1)纳税保证。纳税保证,是指纳税保证人向税务机关保证,当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时,由纳税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行为。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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