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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教材经济法基础 超清晰电子版-第5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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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
  印
  2
  万
  本
  2003.12
  此发票系×
  ×
  ×国家税务局印制不准仿制
  编号
  商品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小写金额










  大写金额
  拾 万 千 佰 拾 元 角 分
  开票单位(盖章)               开票人:             年   月  日
  表7-5—2                    房屋出租专用发票
  承租人

  地址

  承租合同期限

  租用性质

  所属期限  年  月
  月租金
  金额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金额(大写)
  万  千  佰  拾  元  角  分
  代扣房产税(%)

  
  2.发票的印制
  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统一印制。禁止私印、伪造、变造发票。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3.发票的领购
  (1)领购发票的对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但需要使用发票的单位,可以按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
  (2)领购发票的程序。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指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其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发票专用章,是指没有或者不便使用财务印章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刻制的,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加盖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和使用办法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购票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发票领购申请审舭表》参见表7-7
  
  表7-6企业自制发票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申请印制发票理由

纳税人地址

电话

邮编







发票名称

本数

份数/本
年号

批次号

金额版
文字版
规格

联式

纸质

装订
方式
起始
号码
终止
号码














































































企业(章)    财务负责人:    发票负责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基层税务机关意见
(盖    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上级税务机关发票
管理部门审批
(盖    章)

经办人:         负贵人:                   年  月  日
  
  
  表7-7                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发票经办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发票名称
规格
联式
金额版
文字版
数量
每月用量
























































申请理由: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
用章印模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发票名称
规格
联式
金额版
文字版
数量
每月用量
购票方式


























































发票管理部门
审批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这里所说的“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的情形,是指外地单位和个人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的,不包括来本辖区办理税务登记从事固定经营者;所谓“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是指责令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税。
  4.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逐栏、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在指定印制发票企业印制的供计算机开具的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对根据税收管理需要,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具发票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际毗邻市县之间是否允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具发票的,由有关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妥善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例7-7】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的保存期限是()。
  A.3年    B.5年    C.10年   D.15年
  【解析】正确选项为B。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要注意发票的保存期限与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的保存期限是不同的。
  5.发票的检查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2)调出发票查验;
  (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仅限于在本县(市)范围内使用。
  需要调出外县(市)的发票查验时,应与该县(市)税务机关联系,使用当地的换票证。发票的真伪由税务机关鉴定。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发还。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在接到税务机关“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后15日内如实填写有关情况报刚。
  6.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
  纳税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有关义务。《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详细列举了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6类。
  (1)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有:
  ①未经省级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私自印制发票;
  ②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私自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私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④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生产防伪专用品;
  ⑤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⑥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而造成流失;
  ⑦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
  ⑧未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制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制度;
  ⑨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2)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有:
  ①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
  ②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③贩运、窝藏假发票;
  ④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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