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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教材经济法基础 超清晰电子版-第3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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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税应   应税进(出)口  关税单位  应税进(出)口  单位完税   适用
  纳税额 =    货物数量    ×  税额  +    货物数量    ×  价格  ×  税率
  我国目前实行的复合税都是先计征从量税,再计征从价税。
(四)滑准税计算方法
  滑准税,是指关税的税率随着进口货物价格的变动而反方向变动的一种税率形式,即价格越高,税率越低,税率为比例税率。因此,实行滑准税率的进口货物应纳关税税额的计算方法与从价税的计算方法相同。目前我国对新闻纸实行滑准税。
  关税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的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例4-32】某进出口公司进口摩托车1000辆,经海关审定的货价为180万美元。另外,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包装费10万美元,运输费8万美元,保险费2万美元。假设人民币汇价为1美元=7.81元人民币;该批摩托车进口关税税率为23%。计算进口该批摩托车应缴纳的关税税额。
  【解析】该批摩托车的完税价格=180+10+8+2=200(万美元)
  应缴关税税额=200×7.81×23%=359.26(万元)
六、关税的征收管理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由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海关根据《海关进出口税则》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归类,并依据其完税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并填发税款缴款书;纳税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应当按人民币计征。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套算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海关对纳税人申报的价格有怀疑的,应当将怀疑的理由书面告知纳税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说明、未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海关仍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海关可以不接受纳税人申报的的价格,并依据有关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本章思考题
  1.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应如何计算?
  2.在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时,税法对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和不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3.对既需缴纳增值税又需缴纳消费税的商品,其增值税销售额和消费税销售额是否为同一金额?简要说明理由。
  4.税法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如何规定均?如何正确计算委托加工业务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应纳税额?
  5.税法对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的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是如何规定的?在确定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时,它们之间有何区别?
  6.税法对进口货物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如何规定的?关税中的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祝有何不同?
  7.税法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范围、开具范围、开具时限以及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何规定?
  8.分析比较税法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纳税义务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的规定有何异同?
  本章主要参考法规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   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3年12月25日  (93)财法字第038号)
  3.国务院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06年10月28日  国税发'1994'15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 (1994年3月15日  国税发 '1994'05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4月23日   国税发 '1994'11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1994年5月7日  国税发 '1994'122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2006年10月17日  国税发 '2006'156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  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
  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日  (93)财法字第。39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1993年12月27日  国税发'1993'156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2月4日  国税发'1994'026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5月26日  国税发'1994'130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于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1995年5月19日  国税发'1995'094号)
  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12月16日  (94)财税字第091号)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  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曰  (93)财法字第040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1993年12月27日  国税发'1993'149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7月18日  国税发'1994'159号)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995年4月26日  国税发'1995'076号)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2年3月12日  国税发'2002'25号)
  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3年1月15日  财税'2003'16号)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03年11月23日  国务院令第392号发布)
第五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
本章知识点简介
  本章介绍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所得税属直接税,是以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所得额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税收。
  本章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和组织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此外,为了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特定的产业和项目,规定了两档优惠税率:20%和15%。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项目和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其中确定收入总额时涉及包括准予扣除的项目、不得扣除项目、亏损弥补等内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等于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去减免和抵免税额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免税所得、减税所得、加计扣除、减计收入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与缴纳介绍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纳税地点等。
  二是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居民纳税人以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为征税对象,非居民纳税人则以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为征税对象。个人所得税的税目分为3类,共11个应税项目。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按照不同的税目规定了不同的税率。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减去按规定标准扣除费用后的余额。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同时根据不同的税目规定了扣除标准。此外,还介绍了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和纳税申报与缴纳。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所得税是以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所得额为征税财象所征收的一种税收。所谓所得额,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由于生产、经营等取得的可用货币计量的收入,扣除为取得这些收入所需各种耗费后的净额。
  所得税属直接税,其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是一致的,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是现代税收制度中的主体税种。所得税的计算涉及纳税人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因此能促使纳税人建立、健全会计和经营管理制度,有利于国家通过征税加强监督管理。
  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企业和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所得税按内资、外资企业分别立法,外资企业适用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内资企业适用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这对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市场对外资进一步开放,内资企业也逐渐融人世界经济体系之中,继续采取内资、外资企业不同的税收政策,将使内资企业处于不平等竞争地位,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
  2007年3月16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1年4月9 日第七界全网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 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征收范围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困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照国际惯例一般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这是确定纳税人是否负有全面纳税义务的基础。
  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一国法律、法规在该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该国境内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例如,在我国注册成立的沃尔玛(中国)公司,通用汽车(中国)公司,就是我国的居民企业;在英国、百慕大群岛等国家和地区注册的公司,如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也是我国的居民企业。上述企业应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是指按照一国税法规定不符合居民企业标准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围(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例如,在我国设立有代表处及其他分支机构的外国企业。
  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企业所得税法》按“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对纳税人加以区分。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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