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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1日,我国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调整为17%、14%、13%、11%、9%和5%六档。
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 当期内销货物 (当期进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 —上期留
纳税额= 的销项税额 — 项税额 免征和抵扣税额 ) 抵税额
其中: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抵减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相关法规予以核定。其计算公式为: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 = 免税购进 × 出口货物 — 出口货物
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原材料价格 征税率 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 × 外汇人民币牌价 × 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如当期没有免税购进原料价格,“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就不用计算。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①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一当期应退税额
②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例4-16】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3月的有关经营业务如下:
(1)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4万元通过认证。
(2)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 7万元存入银行。
(3)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
已知:2月末留抵税款3万元;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计算该企业3月份应“免、抵、退”税额是多少?
【解析】
(1)3月份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7%一13%)=8(万元)
(2)3月份应纳税额=100×17%-(34-8)-3=17-26-3= 一12(万元)
(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
(4)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即该企业3月份应退税额=12(万元)
(5)当期免抵税额=3期免抵退税额一当期应退税额
3月份免抵税额=26-12=14(万元)
【例4-17】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5月有关经营业务如下:
(1)购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4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68万元通过认证。
(2)内销货物100万元(不含增值税),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
(3)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
已知:4月末留抵税款5万元;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计算该企业5月份的“免、抵、退”税额是多少?
【解析】
(1)5月份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7%一13%)=8(万元)
(2)5月份应纳税额=100×17%-(68-8)-5=17-60-5= 一48(万元)
(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
(4)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即该企业5月份应退税额=26(万元)
(5)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一当期应退税额
5月份免抵税额=26-26=0(万元)
(6)5月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48-26=22(万元)
2.“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
(1)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免征其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其收购货物的成本部分,因外贸企业在支付收购货款的同时也支付了增值税进项税款,因此,在货物出口后按收购成本与退税率计算退税,征、退税之差计人企业成本。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率计算。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金额(不含增值税)×退税率
(2)外贸企业收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税规定
①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普通发票特准退税出口货物(抽纱、工艺品等),同样实行出口免税并退税的办法。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是普通发票,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没有单独计价,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也是价外计征的,这样,必须将合并定价的销售额先换算成不含税价格,然后据以计算出口货物退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销售(含增值税)金额÷(1+征收率)×退税率
②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退税率
(3)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依原辅材料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的货物适用的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
此外,2006年7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1)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外购设备及零部件按购进设备及零部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退(免)税;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自用旧设备,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退(免)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价一已提折旧
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自用旧设备,须按照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折旧年限计算提取折旧,并计算设备折余价值。
(2)企业出口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除税法规定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等情形,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①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其销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对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人进项税额科目。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有关税法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②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对出口企业按上述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
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例4-18】某进出口公司2006年4月购进某小规模纳税人抽纱、工艺品200打(套)全部出口,普通发票注明金额6000元;购进另一小规模纳税人西服5套全部出口,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金氟5000元,适用退税率6%。计算该公司4月份的应退税额。
【解析】根据税法规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普通发票特准退税出口货物(抽纱、工艺品等),实行出口免税并退税的办法。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是普通发票,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没有单独计价,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也是价外计征的,这样,需要将合并定价的销售额先换算成不合税价格,然后据以计算出口货物退税。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销售(含增值税)金额÷(1+征收率)×退税率。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其计算退税的公司为: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退税率。
该公司4月份的应退税额=' 6000 ÷(1+6%)'×6% +5000×6%=639。62(元)
【例4-19】某进出口公司2006年6月购进牛仔布委托加工成服装出口,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注明的增值税金额10000元,取得服装加工费计税金额2000元。已知牛仔布退税率为13%;服装加工退税率为17%。计算该公司6月份的应退税额。
【解析】根据税法规定,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依原辅材料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的货物适用的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
该公司6月份的应退税额=10000×13%+2000×17%=1640
七、增值税的减免税与起征点
增值税具有链条机制的特点,即上一环节销售时向下一环节收取的税金,是下一环节的进项税额,下一环节计算增值税时可以将进项税额从其销项税额中扣除。这样,一环套一环,环环相扣,形成了增值税特有的链条机制。因此,增值税的这种内在机制是排斥免税的。但为了体现产业政策,我国增值税法律制度规定了增值税减免的三种形式:
(1)直接免税。享受直接免税的主要有: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等。享受直接免税的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
(2)起征点。对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实行免税;超过起征点的全额征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个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根据2002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现行增值税的起征点为:①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②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3000元;③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对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3)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纳税人,先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再由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全部或依照一定比例办理退税。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先按规定缴税,再由财政部门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