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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会计改革和会计国际化的要求。
7.参与管理。参与管理要求会计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钻研相关业务,全面熟悉本单位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积极参与管理。会计人员参与管理,就是要树立参与管理的意识,积极为管理者当好参谋,为管理活动服好务,如积极对本单位的成本核算、增收节支提出合理化建议等。
8.强化服务。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会计职业强化服务的结果,就是奉献社会,为此要求会计人员要做到文明服务,态度温和,语言文明,尊重同事,尊重事实,克服服务态度不佳、“门难进、话难听、脸难看、事难办”和“看人办事、看利办事”的现象。
(三)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联系与区别
1.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联系
会计法律制度的各项规定是会计职业关系得以维系的基本要件.是对会计从业人员行为的最低要求,是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形成和遵循、维持现有的会计职业关系和正常的会计工作秩序的制度保障,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社会和思想基础。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作为社会规范,均属于会计人员行为规范的范畴,两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在作用上相互补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在实施上相互促进。会计职业道德是对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会计法律制度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2.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区别
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区别表现在:
(1)性质不同。会计法律制度通过同家机器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他律性;而对会计职业道德的遵循则主要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2)作用范围不同。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具有较强的客观性;而会计职业道德不仅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
(3)表现形式不同。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颁布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规定;而会计职业道德出自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其表现形式既有成文的规范.也有不成文的规定。
(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会计法律制度不仅仅是一种法律规范,而且为了达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日的,还需要一套实施保障机制;而会计职业道德主要依靠社会舆论、道德教育、传统习俗和道德评价来实现。
【例2-1】某集团公司财会部拟组织本系统会计职业道德培训。为了使培训工作更具针对性,公司财会部组织召开了会计职业道德座谈会,大家见仁见智,各抒己见。现将会计人员王伟、宋娟、秦明3人的观点摘录如下:
(1)王伟认为,会计职业道德就是会计人员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是会计人员共同遵守的规范,属于社会公德范畴,包括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闻的关系,,
(2)宋娟认为,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实质上是一回事,两者在性质、表现形式上都一样。会计人员遵纪守法就是遵守了职业道德。
(3)秦明认为,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全部内容归纳起来就是一要廉洁自律,二是要强化服务。
要求从会计职业道德的角度,分析王伟、宋娟、秦明3人的观点是否妥当。
【解析】王伟对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认识不正确。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宋娟对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认识不正确。在性质上,会计法律制度具有很强的他律性,而会计职业道德具有很强的自律性。在表现形式上,会计法律制度一般表现为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规定,而会计职业道德既有成文的规定,也有不成文的规定,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之中。
秦明对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认识不全面,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除廉洁自律、强化服务外,还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
五、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划分会计工作管理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包括会计工作管理组织形式、管理权限、管理机构设置等内容。会计是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渐从生产职能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管理职能。为了规范会计工作,保证会计工作在经济管理中发挥作用,政府部门应在宏观上对会计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包括会计政策标准的制定、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会计基础工作的加强等,这些内容构成了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会计法》及有关会计法规、制度对我国的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作出了规定。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1.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
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是指代表国家对会计工作行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
《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会计工作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的领导体制。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内设立了主管会计制度的专门机构——会计制度处,1950年9月改为会计制度司。文化大革命时期,会计管理工作遭到严重破坏,1979年1月,财政部恢复了管理会计制度的职能机构——会计制度司,1982年为适应会计工作发展的需要,改名为会计事务管理司,1998年在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中改名为会计司。财政部管理全国会计工作的职责包括:研究拟订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会计基础工作、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贯彻实施;负责全国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负责高级会计人才选拔及培养;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指导会计师理论研究等。
2.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会计法》在明确规定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的同时,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会计工作。这就要求在中央、省、地(市)、县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之间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这是划分会计工作管理权责的重要原则。
国务院财政部门在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发挥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积极性。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划和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如山西、黑龙江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本地区会计工作管理条例,规范本地区的会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开展《会计法》执法检查、会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代理记账管理等,都体现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3.其他政府管理部门依据其职责对会计工作进行的监管
对会计工作的监管,除发挥财政部门的主导作用外,还要发挥政府其他管理部门的作用。会计工作是一项社会经济管理活动,会计资料是一种社会性资源,政府管理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能时,都会涉及有关单位的会计事务和会计资料,有关法律赋予了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相关会计事务、会计资料的职责。如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因此,《会计法》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这一规定,体现了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在管理会计事务中的相互协作和配合的关系。
(二)会计人员的管理
会计人员管理制度,是指会计行政管理部门与基层会计核算单位、各级会计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在会计人员管理方面的权责关系,主要包括对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等。根据《会计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会计人员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等。
(三)单位内部的会计丁作管理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由于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必须对本单位的一切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负责.当然也必须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例2-2】某科研所召开会议,研究财务分工问题。会上,所长程某提议:自己的特长在于科研,主要精力应集中放在科研和技术推广、创收方面,所里的财务会计工作以后由副所长汪某全权负责,所有财务收支和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最终由汪副所长审批、签署。会议通过了所长程某的提议。分析该科研所所长程某的提议有无不妥之处。
【解析】程某的提议不符合《会计法》有关规定。《会计法》第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住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所长程某作为该科研所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负全责,也必须在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例2-3】A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6年1月接到市财政局通知.市财政局将对该公司的会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余某不以为然,认为A公司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应当受《会计法》的约束,财政部门无权对A公司进行检查。分析A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余某的观点是否正确?
【解析】余某认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受《会计法》约束的观点不正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当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在中国经营业务。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的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在中国注册的法人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因此无权拒绝财政部门对其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节 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能之一,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环节.会计核算,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会计方法,对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预算执行过程及其结果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记录、计算、分析,定期编制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一系列内部管理所需的会计资料.为作出经营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提供依据的一项会计活动。我国会计法规体系中对会计核算进行规范的,在法律层次有《会计法》,法规层次主要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本节主要结合《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会计核算基本程序的法律规定作简要介绍。
一、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一)依法建账
建账是如实记录和反映经济活动情况的重要前提。依法建账是建账的最基本要求。这里所说的“法”,既包括《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也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如《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公司法》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