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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七条 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推迟三十分钟起床。起床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早饭后至晚饭前;主要用于整理个人卫生;处理个人事情。
第一百二十八条 院校学员队;担负施工、生产、营建等任务的部队(分队)和在外执行其他任务临时组建的分队的一日生活;参照本条令第一百一十八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 机关一日生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各级机关必须建立正规的一日生活、工作秩序。
第一百三十条 起床
听到起床号(信号)后;立即起床。由于工作、学习、开会等原因;超过熄灯时间一小时以上时;直接首长可以确定推迟次日起床时间。
第一百三十一条 早操
团(旅)机关的早操安排应当与分队一致;集团军、师机关每周早操二至三次。军区以上机关和院校、科研单位、医院的早操;由单位首长确定。早操时间通常为三十分钟;主要进行队列训练或者体育活动。
师以上机关、院校、科研单位、医院每半年会操不少于一次。
第一百三十二条 开饭
按照规定时间开饭;就餐人员应当遵守食堂秩序。
休息日和节假日坚持三餐制。
第一百三十三条 办公
遵守办公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下班时;必须请假。
办公时间应当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闲聊、办私事;不得因私事在办公室会客。
文件资料应当放置有序;秘密载体按照保密要求妥善保管。
办公设施和用具摆放整齐;图表张贴悬挂在适当位置;保持室内清洁。
上、下午办公时间各休息一次;每次十五至二十分钟。
第一百三十四条 午睡(午休)
午睡时间通常卧床休息;保持肃静。午休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业余活动
晚饭后至就寝前的业余活动时间;除组织必要的集体活动外;通常由个人支配。因事外出按照规定请假。
第一百三十六条 就寝
按时就寝。因故不能按时就寝时;应当保持肃静;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一百三十七条 院校机关一日生活;参照本条令第一百二十九条至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日常制度
第一节 行政会议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连队的行政例会
(一)班务会。每周召开一次;由班长主持;星期日晚饭后进行;一般不超过一小时;主要是检查小结一周的工作。
(二)排务会。每月召开一至二次;由排长主持;班长、副班长参加;研究本排工作。
(三)连务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连首长主持;班长以上人员参加。连务会通常包括分析连队完成任务、军事训练、政治教育、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总结、讲评;研究布置工作。
(四)连军人大会。每月或者一个工作阶段召开一次;由连首长主持;全体军人参加;主要是连首长或者军人委员会向军人大会报告工作;传达和布置任务;发扬民主;听取士兵对连队工作的批评和建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 营、团(旅)的行政会议
营、团(旅)行政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营、团(旅)首长主持。参加会议人员;由单位首长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二节 请示报告
第一百四十条 请示
对本单位无权决定或者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请示通常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逐级进行。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
上级对下级的请示应当及时答复。
第一百四十一条 报告
下级应当主动向上级报告情况。
连向营、营向团(旅);应当逐日报告一日工作情况。发生事故、案件和遇到特殊情况立即报告。执行重要任务时;及时报告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
报告通常逐级进行;必要时也可以越级报告。
第三节 连队内务设置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连队内务设置应当利于战备;方便生活;因地制宜;整齐划一;符合卫生要求。
第一百四十三条 连队宿舍内床铺、蚊帐、大衣、鞋、腰带和其他物品的放置;集中居住的部队由团以上单位统一;分散居住的分队以营或者连为单位统一(连队宿舍内物品放置示例见附录七)。
连队军官使用的卧具应当与士兵一致。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室内只准张贴(悬挂)团以上单位规定的图、文、像、表。
第一百四十五条 轻武器及其附品、备件和弹药通常放在兵器室内;战备和训练器材通常放在器材室内;个人携行的被服和日常生活用品放在宿舍内;运行和后留的物品放在储藏室内;战备给养物资放在给养库内。
各类武器装备和物资应当严格登记手续;按照“三分四定”(“三分”是区分携行、运行、后留;“四定”是定人、定物、定车、定位)的要求;分类摆放整齐。
第四节 登记统计
第一百四十六条 连队应当每日及时、准确地按照《连队要事日记》规定的内容进行登记统计。
第一百四十七条 《连队要事日记》的主要内容是:实力;当日训练、教育或者执行其他任务情况;到课率;人员、装备变动;公差勤务;临时来队家属;病号以及处理情况;派班情况;查铺查哨;武器装备、军容风纪、内务卫生检查;请假销假;违纪、事故案件;上级通知、指示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等(《连队要事日记》式样见附录八)。
《航泊日志》由海军参照上述内容设置。
第一百四十八条 《连队要事日记》由连值班员于当日就寝前填写完毕。
连首长应当逐日检查《连队要事日记》填写情况并签字。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连队其他登记统计的内容;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规定。
第五节 请假销假
第一百五十条 军人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归队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出。军人在执勤和操课(工作)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
第一百五十一条 请假一日以内(不远离驻地;不在外住宿)的;士兵由连首长批准;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
严格按照比例控制请假外出人数。星期日和节假日连队外出人员占现有人数的比例:担负作战值班、边防、海防任务的部队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五;内地驻防部队一般不超过百分之十;执行其他任务的部队(分队)和担负日常战备值班任务的航空兵部队(分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执行办法;由师以上首长根据部队任务和所处环境规定。
士兵请假外出时;由连值班员负责登记;检查着装和仪容;交代注意事项;发给外出证(见附录九);归队后;必须向连值班员销假;并交回外出证。连值班员应当将外出人员的归队情况;报告连首长。
士兵星期日、节假日外出通常二人以上同行;并指定负责人。
家住部队驻地的未婚军官;因特殊事由利用休息日或者节假日请假回家的;必须于当日晚饭前归队。其他时间因故请假回家;累计时间从年度正常假期中相应扣除。
第一百五十二条 请假一日以上的人员;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符合探亲假(休假)条件的军官和士兵;应当根据部队任务、人员在位率和工作情况;分批给予安排。部队团以上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营以下军官由团(旅)的首长批准;机关、院校的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士兵由营的首长批准并报团(旅)备案。
(二)军官或者士兵按照规定已经探亲或者休假的;一般不再准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请假时;营以下军官和士兵由团(旅)的首长批准;团以上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并报上级首长备案;院校学员由院校首长批准;其假期不得超过十天(不含途中往返时间)。
(三)请假人员外出;直接首长应当向其交代外出期间注意事项;规定归队时间。请假人员归队后;必须向直接首长销假并汇报外出情况。
第一百五十三条 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者;应当予以追究。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伤、病人员;根据伤、病情况或者医务人员的建议;给以半休或者全休。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部队紧急战备需要召回时;请假、休假的人员应当立即返回部队。
第六节 查铺查哨
第一百五十六条 连队应当组织军官查铺查哨;每夜不少于两次;其中一次必须在午夜进行。担负作战任务和守卫边防、海防的部队以及有特殊必要时;应当增加查铺查哨的次数。舰(船)艇部队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营首长每周查铺查哨不少于两次;团(旅)首长和机关每周查铺查哨不少于一次;休息日和节假日必须查铺查哨;并不定期地检查连队执行查铺查哨制度的情况;适时进行讲评。
集中居住的营;必要时也可以统一组织全营军官连续查铺查哨。
第一百五十七条 查铺查哨的内容
(一)人员在位和睡眠情况。
(二)武器、服装、装具的放置是否符合战备要求。
(三)取暖设备是否符合防火和防煤气中毒的要求。
(四)卫兵(哨兵)履行职责情况;使用口令是否正确。
(五)重要部位(目标)的安全情况。
第一百五十八条 查铺时;动作要轻;注意不影响士兵睡眠。查哨时;应当及时回答哨兵的口令和询问;严禁采取隐蔽的方法接近哨兵。查铺查哨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每次查铺查哨的情况;应当进行登记。
第七节 军官留营住宿
第一百五十九条 连队在位的军官;应当在连队住宿。排长应当与士兵同住;不得单人居住。在配偶来队探亲规定的留住期间;可以回家住宿。配偶居住在营区附近者;在保证连队军官按编制数有百分之五十并有一名主官在位的前提下;星期六、星期日可以轮流回家住宿(星期五晚饭后离队;星期日晚饭前归队)。轮流回家住宿的军官应当按照本条令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假销假。担负特殊任务的部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六十条 飞行员和舰(船)艇上的军官回家住宿制度;由空军、海军和军区首长规定。
第八节 点验
第一百六十一条 点验是对部队编制、实力、战备和安全状况的全面检查。团(旅)每年应当进行一至二次点验;师以上单位可以根据情况进行点验。
第一百六十二条 点验的内容
(一)执行编制的情况。
(二)装备和物资的数量、质量、保管、维修、保养情况。
(三)人员的健康和卫生状况。
(四)装备、物资“三分四定”落实情况和携行能力。
(五)个人物品。
第一百六十三条 点验的组织和程序
(一)点验通常由部队首长领导实施;或者由上级首长与机关领导组织实施。团(旅)进行点验时;通常在团(旅)首长领导下;由团(旅)机关统一组成若干点验小组到各营(连)直接实施;或者在点验小组监督下由营、连组织实施。
(二)点验前;应当进行动员;宣布点验的具体内容、范围、规定和纪律。
(三)分队接到点验号令(信号);按照规定携带个人的携行装备、物品到指定地点集合。主持点验的首长下达点验命令;宣布点验方法和要求后开始点验。通常先对人员和携行的装备、物品进行点验;尔后对运行、储存的物品和大型装备等进行点验;并填写各种登记册(表)。
(四)点验结束后;主持点验的首长召开军官会议或者全体军人会议进行总结讲评;机关应当向上级呈送书面报告。
第一百六十四条 点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情况;妥善处理。对个人私存的公物、弹药和淫秽物品等必须予以收缴;并视情给以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第九节 交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军人在调动工作或者退出现役时;必须将自己掌管的工作和列入移交的文件、图书、资料;配备的武器、弹药、器材、工具、营具、设备等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
移交前;直接首长应当指定接管人。交接时;双方在场认真清点;必要时由领导主持。交接后;双方在交接登记册(表)上签字。
第一百六十六条 部队(分队)调离原建制、调防或者撤销建制时;必须按照上级指示进行交接。
交接通常在上级机关监督下进行;应当严密组织;严格手续;防止物资经费丢失、损坏和私分、变卖、贪污、盗窃等问题的发生。交接后双方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