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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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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处

理。
第十一条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
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
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5 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 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0号——
企业合并》确定。

第十三条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
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
成本。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
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采用
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
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第十五条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
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 4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
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
额。

第十六条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
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
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
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第十七条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
为基础计算。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第十八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
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
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
价准备。

第十九条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
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
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
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存货盘亏造成的损
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披露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

(二)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三)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
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

(四)用于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 2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的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9号——外币折算》。
(二)本准则未予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

第二章初始计量

第三条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
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
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
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
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
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
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0号——
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第四条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
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
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
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
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第 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五)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2号——债务重组》确定。

第三章后续计量

第五条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七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

(一)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
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
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当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
范围。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
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
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
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
意时存在。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重
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
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 ;被投资单位
为其联营企业。

第六条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企业和其他
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第七条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
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
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第八条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
则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九条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
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
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
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
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
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十一条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
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
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
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第十二条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
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被投资
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
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

第十三条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
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第十四条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
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

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因追加投资等
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
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第十五条按照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
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处理;其他按照本准则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号——资
产减值》处理。

第十六条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
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披露

第十七条投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投资企
业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二)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当期的主要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合计

金额。
(三)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
(四)当期及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
(五)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

企业会计准则第 3号——投资性房地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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