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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原理(新编)782
会发生一定数量的溢缺,例如,各种材料在收发过程中的差错,某些物资在储存中的自然损耗,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毁损,等等,都会使财产物资的实际结存数与帐面实存数发生差异。 这些差异如果日积月累不加调整,必将造成严重的帐实不符。 因此,为了消除这种帐实不符的情况,就需要采用财产清查的方法,查明各种财产物资的实存数,并与帐面核对,以便在帐实发生差异时可以按规定的手续,合理地调整帐面,做到帐实相符,从而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二)保护各项财产的安全与完整通过财产清查,不仅可以查明各种财产物资的实际结存数,以及实际结存数与帐面结存数的差异,而且也可以进一步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检查各种财产物资有无毁损、变质,是否被贪污盗窃。 同时,通过财产清查,还可以检查各种财产物资的增减、收支是否按照规定的制度办理了必要的手续,各种物资的保管是否安全妥善,等等。通过这些方面的检查,就能够及时发现问题,进一步采取措施,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切实地保护各项财产物资的安全与完整。(三)挖掘财产物资的潜力不断地挖掘内部潜力,充分地利用各种财产物资,是提高经济效益的一个重要方面。 要充分利用各种财产物资,必须经常了解各种财产物资的使用情况。 认真地做好财产清查工作,这是检查各种财产物资使用情况的重要途径。在企业、单位的财产清查过程中,不仅要逐一查明各种财产物资的实存数量,同时也要查明各种财产物资是否已经充分利用。 例如,各种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是否都正常运转;各种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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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是否都符合定额,有无帐外物资;各种产成品、商品是否及时发运,是否适合市场需要,等等。 通过这样清查,就可以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充分挖掘各种财产物资的潜力,做到物尽其用。(四)监督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的执行在财产清查过程中,通过对各种物资、货币资金的清查和对各种结算款项的查询核对,可以具体地检查企业、单位对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的遵守情况。 例如,对各种物资的清查,可以同时检查企业、单位是否遵守市场管理的法规;对货币资金和结算款项的清查,可以同时检查企业、单位是否遵守了结算纪律和信贷纪律,有无违反现金管理的规定,各种结算款项有无长期拖欠不清的情况,等等。 通过这些具体的检查,就可以了解企业、单位对财经纪律的遵守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从而监督企业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五)促进企业、单位改善财产物资的管理财产清查不仅是对各种财产物资本身的清查,同时也是对财产物资管理工作的检查。 财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论大小,总是和财产物资的管理制度、管理方法分不开的。 财产物资的毁损、短缺、积压、浪费,总是意味着财产物资管理乃至整个经营管理上存在着缺陷。因此,通过财产清查,就可以针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原因,促进企业、单位建立与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法,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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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财产清查的范围和方法
一、财产清查的范围前面已经说过,财产清查是指对各种财产物资的实地盘点和各项应收、应付款项的查核。 它的范围不仅包括各种实物的清点,而且也包括各种债权、债务和结算款项的查询核对;不仅包括存放在本企业、本单位内部的财产物资,而且也包括属于本企业、本单位所有但并不存放在本企业、本单位的财产物资。同时为了保护社会主义财产,明确经济责任,对于其他企业、单位存放在本企业的财产物资,也同样要进行清查。 在一般的企业、单位中,财产清查的范围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2)各种器具、用具、工具、仪器;(3)库存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以及各种库存商品;(4)现金、银行存款、银行借款;(5)各种有价证券;(6)各种应收、应付款项;(7)在途的材料、商品、物资和货币资金;(8)委托其他单位加工的材料、商品和物资;(9)租出的固定资产和包装物;(10)接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的材料、商品、物资;(1)租入的固定资产和包装物;(12)各项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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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对财产清查有着各种不同的具体要求,因而对上述各项财产物资,并不是每次都要求全面地逐一进行清查的。 有的时候需要进行全面清查,有的时候可以对一部分财产物资进行局部清查。 全面清查通常是在年终结帐或在企业关闭、合并、改组和组织合营时进行的。 局部清查一般是根据实际需要来进行的。 例如,在更换财产物资经管人员而办理交接时,必须对其经管的那一部分财产物资进行清查;又如,对于贵重物资和贵重商品,必须经常进行局部清查。二、财产清查的步骤和方法(一)清查前的准备财产清查是一项非常复杂细致的工作,它不仅是会计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而且是各个财产物资经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为了妥善地做好财产清查工作,使它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必须在清查前,特别是在进行全面清查以前,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充分地做好准备。 财产清查的准备工作,主要有以下几项:(1)制订好财产清查的工作计划;(2)做好组织落实工作;(3)确定清查的范围和工作步骤;(4)确定参加清查的人员及其分工;(5)清理有关财产物资的帐目,登记齐全,核对清楚;(6)准备好各种清查盘点用的表格、单据,准备并校验好各种计量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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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项财产物资的盘点及查核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以后,即可开始具体的清查盘点工作。 由于各项财产物资的存在形态不同,保管、使用情况也不一样,因此清查盘点的方法也应有所区别。 下面分别加以说明。1。
各种实物的清查 各种实物的清查应当按照清查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以免重复或遗漏。 在盘点时首先要查明每种实物的名称、规格。 这种名称、规格必须以财产目录和材料目录所规定的为准,不能任意变更,以免混淆不清。 在验明名称、规格以后,再盘点数量并检验其质量。对于实物数量的确定,通常有逐一清点计数和技术推算两种方法。 对于能够逐一清点的实物,一般都应通过清点来确定其实存数量;对于无法逐一清点的大宗物品如煤炭、矿砂等。 可以根据其堆放体积通过技术测算来确定其数量。为了明确责任和便于查核,在盘点各种实物时,对于各种保管在仓库中的实物,保管员应当参加盘点。 对于各种正在使用中的实物,如在用固定资产、工具、仪器等的盘点,有关的实物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应当参加盘点。 但是原来的保管、管理、使用人员不宜单独承担财产清查的全部工作。 这样可以更加客观地查明财产管理工作的成绩和缺点,使财产清查工作取得更大的效果。对于各种实物的盘点,都应当填制“盘存单”
(见图表9-1)
,详细列明各种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并由盘点人员和原来的实物保管人共同签章。 盘存单至少要填制一式两份,一份交实物经管人保存,一份交会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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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与帐面记录相核对。图表9-1盘存单财产类别: 存放地点: 盘点时间:编号:
编号名称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备注
根据盘存单所列各种物资的盘点数量,会计部门应即与帐面结存数量相核对,并编制“帐存实存对比表”
(见图表9-2)。
通过对比,揭示帐面结存数与实际结存数之间的差异,以便据以查明发生差异的原因,并作出适当的处理。 在实际工作中,为了简化编表工作,帐存实存对比表上通常只编列帐实不符的物资,对于帐实完全相符的物资并不列入帐存实存对比表,这样的对比表主要是反映盘盈、盘亏的情况,因此一般也称为“盘点盈亏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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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9-2帐存实存对比表(盘点盈亏报告表)
财产类别: 年 月 日编号:
名称帐面结存实际结存盘 盈盘亏编计量备及单价数金数金数金数金号单位注规格量额量额量额量额
对于委托外部加工的材料物资,以及出租的固定资产、包装物,在加工或租用期间一般应由对方单位负责管理和保管,因此在财产清查时不需由本单位进行实地盘点。 但为了达到财产清查的目的,应当按照帐面结余数与对方单位进行核对,如果发现不符,也同样要查明原因,按照合同规定进行适当处理并及时调整帐面,以求帐实相符。以上对各种实物的清查,是在“永续盘存制”下的做法。所谓永续盘存制,就是对各种材料、产品、商品等实物的收发,都在有关的明细帐中逐笔或汇总加以登记,以便随时了解其结存数的一种制度。 采用这种制度,利用帐面记录即可了解各种物资的结存数,因此又称为“帐面盘存制”。在永续盘存制情况下,财产清查是为了核实帐面的结存数,并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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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发生盘盈、盘亏。 在有些企业、单位里,对各种物资的收、发没有完整的明细记录,因而各种物资的结存数无法利用帐簿记录来掌握,只能用财产清查的方法,通过实地盘点来了解,这种制度称为“实地盘存制”。在实地盘存制下,各种物资的发出数只能根据实地盘点的结存数来倒推,即以期初结存数加上本期的收入数减去结存数,推算出本期发出数。这种方法,既不利于正确反映财产物资的结存情况,也不利于保护企业财产物资的安全与完整,因此一般不能随便采用,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对某些价值很小而收发频繁的零星材料、废料,或是零售商店的非贵重商品,方可采用“实地盘存制”。
在采用实地盘存制的情况下,财产清查盘点的次数,必须适当增加,以弥补日常核算工作中的一些缺陷。2。
货币资金的清查 企业、单位的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各种银行存款和各种有价证券。 其中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应当在财产清查时进行实地盘点,各种银行存款应当根据开户银行的“对帐单”与本单位的银行存款日记帐进行核对。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的盘点,应当由财产清查的人员会同出纳人员共同负责。 库存现金的清查,一般是根据现金日记帐的当天余额来盘点的,必要时可以突击抽查。 在盘点时,如果发现溢余或短缺,必须会同出纳人员当场核实金额。 库存现金的盘点,除了要清查库存现金的数额外,还需要检查有否违反财经纪律,以及将借条、白条等抵充库存的情况。 如果发现这种情况,应即加以纠正。 对于没有及时入帐的合法凭证,应当立即入帐。对于不合法的借条、白条,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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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予以追回,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适当的处理。 有价证券的清查,应当逐一盘点并与帐面核对,要查明有无盘盈、盘亏,还要查明是否有违反财经法规和非法买卖等情况。银行存款的清查,主要是将银行的对帐单与本单位银行存款的帐面余额相核对,以查明帐实是否相符。 由于办理结算手续和凭证传递的原因,银行对帐单上的存款余额常常会与本单位银行存款的帐面余额不相符合,这种差异主要是“未达帐”所造成的。 所谓未达帐是指一方已经入帐,而另一方因尚未接到有关凭证而未入帐的款项。 例如,企业存入银行的存款,企业已经登记入帐,增加了银行存款,但银行因尚在办理手续,在编制对帐单时还未入帐以增加企业的存款。又如,企业开出支票或其他支款凭证,企业已经登记入帐,减少了银行存款,但银行在编制对帐单时尚未办理支付或转帐手续,还未入帐以减少企业的存款。 再如,企业委托银行代收、代付的款项和银行已经结算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