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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战争-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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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违背全球趋势,就是增加企业与消费者成本的愚蠢之举。相信央行不会做这样的傻事。
二是房地产问题。笔者从来认为,房地产市场化与保障型住房并行不悖,但是,在房地产失速下滑期间,首先要保稳定。
我国房地产从来都是一个以拉动内需、解决地方政府财政短缺为己任的政策市,所以,说什么房地局面是市场化的错误,他们或者生活在火星,或者生活在海外某个偏僻之地,肯定不生活在国内。要让地方财政、实体经济、消费与房地产慢慢分离,绝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急不得。
房地产保障民生的前提是地方财政充裕,房地产市场稳定,否则保障性投资钱从何来?美国人是忽悠全世界的投资者为本国民众造房,我们的一分一厘都来自于财政收入与市场投资。住建部提出未来三年投资9000亿元用于保障型住房建设,其中6000多亿用于经济适用房,2000多亿用于廉租房建设。廉租房是保证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需求所必须,以往每年几十亿的投资实属杯水车薪,现在增加租房建设有两大保证,一是经费,一是效率。
廉租房资金由中央、地方、各地银行共同承担,这刺激了地方政府的建设积极性;其次,各地的廉租房与本地低保户挂钩,廉租房不存在产权溢价,不会出现开着宝马抢经适房的反常怪象,不会出现经适房无人购买的尴尬现象,更不会出现以提高价格的经适房为房地产市场价格托底的暗度陈仓之事。据报道,一改过去重经济适用房轻廉租房的做法;河北、辽宁、山东等地先后停建经济适用房,纷纷提出以扩大廉租房保障范围解决低收入者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笔者认为这是好事,建经适房不得当是浪费全体纳税人的财富,如果启用社会资金必然有赢利要求。并且,让各地方政府下属的房地产住宅、开发公司纷纷借尸还魂,以往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官商合流的苦难道我们还没有吃够吗?
如果在房地产下行周期,政府推出9000亿元甚至上万亿元的空头资产包,请问,地方政府的财政难道不是要纳税人承担?企业的负担会不会变得更重?企业关门税源减少,吃亏的是就业者。到最后,我们终会发现我们正在背叛保障民生的初衷。
最后,如果社会财富足够,我们为什么不能建设更好的廉租房,让低收入人群拥有住房的尊严?谁说保障型住房就必须是棚户区、贫民窟?附记:笔者一介书生,辛苦吃饭,没有炒房计划,如果有,也不惮于说出来。我同情社会中低收入人士,只是了解一些实情与经济运行轨迹,知道空有激情不仅于事无补,还会将经济拖向深渊,最后玉石俱焚。改革要一步步推进,只要每步改革能够成为以后改革的积累,事情就会向好的方向发展。(2008…12…13)
第三章 消费者,抱怨与投资两不误
消费者主权沦丧之日就是房价持续上涨之时
温州合作建房项目遭遇又一记棒喝。据报道,温州市工商局收到一份匿名举报信,称该项目“发布广告,存在预售违规行为”。温州市房管局局长胡立同也表示,这一建房模式是正常的房地产开发。依此,该项目将难逃违规预售的嫌疑,税费方面的优惠政策也不复存在,必须缴纳住房总售价15%的企业所得税和的营业税。
温州集资建房从立项起,经历不少风雨,从舆论质疑到有关政府部门多次“调研”,迄未有定论。虽然建房者谨小慎微,却仍然被打上不专业、求利益、非法集资等不良印迹。这其中既有被动了利益奶酪者的法律追索,也有对臆想中的专业性推崇备至的学者们的推波助澜。如今一封匿名举报信,则使合作建房项目打上违法烙印,意在彻底消灭这一新生市场样态。
温州合作建房模式是在种种约束条件下的最佳选择,其依赖开发商是无奈之举,因为当地政府不允许个人和社团参与地块招投标,而建房者给予开发商的3%的利润几乎是市场所能见到的最低利润。同时,为防范风险,合作建房会员资金找到了“托管方”――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蒲州支行,合作建房的会员们以个人名义把资金存入正元公司的账户,会员、房开公司和土地出让方委托银行监管,实行“专款专用”,“只有在合作建房代表、银行、开发商、土地出让方四方全部到齐的情况下,才能对这笔资金进行支配”。这种各方共同背书的第三方托管形式甚至比我国资本市场的资金使用制度更为严厉。我们没有理由不信任民间市场智慧与自我保护意识。
不相信本土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以种种想象中的危机或者成熟市场的些许惯例对新兴的市场模式大加挞伐,正是转型经济常犯的错误。
从根本上说,取消温州个人合作建房的合法地位,是让房地产市场中的消费者主权彻底沦丧,进而使市场更加混浊。笔者曾经说过,在一个相对混乱的初级市场,允许消费者发挥主动选择功能,可以起到澄清之效,起码在成本方面不再无据可考、各方推测相隔天壤,同时有助于建立市场均衡价格的中轴线。消费者主权对一个相对封闭的暴利市场可以起到反向制约作用,政府真想让房价下降,借助消费者的力量是上上之选。
说到底,不论是对于垄断价格的监督,还是政府行政成本的高启,或者预算外收支的混乱,在缺乏消费者主权与经济民主的情况下,又有哪一条取得过良好效应呢?某些论者以西方的合作建房之少(据称也达到10%)反证中国房地产市场不应该产生合作建房模式,是犯了前提条件错置的错误。关键的问题不在于西方是否有集资建房形式,而在于西方是否有完善的法律保护消费者主权,只要保护完备,就能够形成强大的制约力量。
美国二战后为退伍士兵建设大量廉价房、消费者获得巨额民事赔偿等案例,就是消费者主权的最好体现。合作建房本是消费者不堪盘剥的无奈之举,因此突破重重障碍中借助集资希图获得一定的市场话语权,本是合法合理之举,政府也应对此反躬自省。除非反对者能够证明中国的房地产市场能够体现生产者与消费者双方的意志,否则,就不应该以西方市场合作建房少这样的荒唐借口来剥夺本土消费者的选择权。
尤其是在房地产越调越涨的背景下,政府所实行的政策似乎与摧抑房价南辕北辙,抑制房贷更像是为了减少金融风险,收取各种交易税费更像是在打击交易抑制需求,疗治房地产官企腐败与建立廉租房制度雷声大雨点小,高房价得到有力支撑。市场做出了恰当的反映,二手房交易受到沉重打击,一手房市场价格得到有力支撑。以北京为例,据有关统计,由于价量背离明显,北京二手房均价逼近9000元。与此同时,北京2006年6至9月房价同比分别上升了、、和。打压温州集资建房,说到底,无非是将消费者主权屏蔽在房地产市场之外,从而形成一个任人调控、予取予夺的玻璃市场。处于信息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永远无从知晓成本构成的合理性,也无从了解利润的恰当程度――眼见得房地产商与国土资源部门对于高房价互相推诿,却无从做出清晰的判断;只看着房地产价格在调控中声声催涨,却无从了解市场的变化趋势。事实上,消费者主权一天得不到保障,政府的经济适用房政策一天得不到落实,所谓的平抑房价由于缺乏基本面的支撑,只能是镜花水月。(2006-12…20)
开征物业税能降房价是呓语
房价顽疾久治不愈,决策部门与经济学家纷纷使出绝招,这边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陈淮刚刚论证完所有资产都应该征税,那边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基金会秘书长樊纲又提出房产税是稳定器,人们应该为房价的上涨而付费。
先不提购买的商品房土地使用期限只有70年这个让人伤心的数据,在房地产这方面,国人不可能有恒产。按理说,所谓物业税等等应该与中国百姓绝缘,因此,政府才一次性收取了各种税费,其中就包括了土地交易使用费。先抛开物权理论不谈,有几个具体的问题应该先提出来。
第一,我国还未能实现以家庭为单位的征税制,因为各方面的条件尚不成熟。在征收物业税后,如何把那些2个人与6个人享有200平方米的家庭区分开来?如果不能区分,对不起,那等同于铸币税或者叫通货膨胀税,类似于雁过拔毛。第二,“在很多市场经济国家,许多人因为缴不起税要卖掉房子”。但市场经济国家同样也有用物业税抵扣所得税的,我们现在能做到吗?第三,开发商与购房者交纳的林林总总几十项税费,能否真的取消,而统一代之以物业税?如何补偿对已购房者的重复征税?如何抑制地方政府寄生在房地产链条上的大笔预算外费用?
一些专家虽然对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手段匮乏勇气不足,但对各种税收品种却兴趣浓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布了第二期物业税改革研究成果,并建议中国政府在2008年左右开征物业税,据称税率约在。另据报道,建设部所说的大户型的保有环节的税收也将出台。大户型保有税将于2007年4月份起对120平方米以上大户型开征,据说也是。引用一组计算数据。如果我们把房价定为1,年的物业税均为年首支付,按现在的的年银行利率,以复利的方式(当然是要算复利,这税金不交存银行也同样计复利),如此算来只要年我们所交的物业税总额就等于房款。这就是说同样的使用年限内就等于买了两套房子。其中物业税与大户型保有税不同,如果大户型保有税还勉强有抑制投机的借口,那么,针对每一个业主的物业税实在让人无话可说,那相当于对每个购房者收取一遍居住税。
征税抑制产品高价这一怪论居然成为常见的逻辑,并被经济学家当成武器四处使用。实际上,税收成本必定被转嫁到买卖双方的弱势一方头上,征税抑制的是交易量而不是价格。2005年北京房价居高不下,但二手房交易量在一系列政策之下明显萎缩,政府本想抑制房价,结果是冻僵了二手房市场,却没有灭去一手房市场的火,就是明显的例子。
房地产业现在陷入了调控不力、征税、再不力、再征税的恶性循环,必须跳出死循环才能认清问题。如果专家能够以高效率的手段鼓励房地产商参与住房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经济适用房,如果专家有勇气抨击房地产市场的官市色彩,情况可能会好得多。但那也许需要减税,需要铲除畸形增长的官商,而不是增税与抬高地价。
购房者把房地产当成投资品又有何妨?为何提到住房投资就惊诧莫名?既然民间资金不能存银行,在经营与资本市场上也屡屡碰壁,那么,此时政府应该反思为何没有建成良好公平的投资环境,而不是以投机为名将资金赶得无处可逃。甚至索性以抑制为名,大肆抽税,败坏中国经济发展的中产基础。(2007…01…09)
从90平方米到106平方米:旦夕之间科学变谬误
这也许是一个最快被纠正的错误。建设部2007年1月9日晚在其网站公布《关于征求〈90平方米以下住宅设计要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第二天午间即被撤下。建设部新闻发言人给出的理由是,发布的《90平方米以下住宅设计要点(征求意见稿)》,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和建设部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关于征求〈90平方米以下住宅设计要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予以废止。如此雷厉风行,可见压力之大。
2006年新审批、新开工商品房建设具体指标甫一出炉,由于事涉所有人切身利益,立即引起各界普遍关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37号)规定,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对此,斥之者视为行政之手对市场细节的无情干涉,而民众则认为此举在执行过程中会遭遇利益群体的消极抵抗而自然瓦解,难以真正实施。由于各地具体执行细则在一段时间内迟迟未能出台,更增加了市场的猜忌心理,同时似乎坐实了利益集团的游说能力。90平方米于是成为一种象征,成为房地产新政能否实施,以及政令是否贯通的标志,备受各界瞩目。正是在这一点上,《90平方米以下住宅设计要点(征求意见稿)》犯了大忌,顶风而上的结果必然是应声落马。
在这份旨在贯彻落实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住宅政策的文件中,将各地各类住宅套型建筑面积标准作了一些修正,其中“面积控制标准”一栏格外醒目。该条目显示,以夏热冬冷地区6层以下住宅的套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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