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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填制记账凭证时如果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错误的,可以用红字注销法进行更正。在会计科目应用上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的情况下,也可以按正确数字同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记账凭证。发现以前年度的记账凭证有错误时,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⑤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机制记账凭证应当符合对记账凭证的一般要求,并应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来的机制记账凭证上,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以明确责任。
⑥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在金额栏自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⑦正确编制会计分录并保证借贷平衡。必须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经济业务的内容,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和编制会计分录,记账凭证借、贷方的金额必须相等,合计数必须计算正确。
⑧摘要应与原始凭证内容一致,能正确反映经济业务的主要内容,表述简短精练。应能使阅读的人通过摘要就能了解该项经济业务的性质、特征,判断出会计分录的正确与否,一般不必再去翻阅原始凭证或询问有关人员。
⑨只涉及现金和银行存款之间收入或付出的经济业务,应以付款业务为主,只填制付款凭证,不填制收款凭证,以免重复。
三、会计凭证的书写和保管
会计凭证是重要的会计核算资料。会计凭证的书写质量和保管情况,对会计核算的质量和会计核算工作的连续性和可溯性,都有直接的影响。
1.会计凭证的书写规定
《规范》第五十二条规定,“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这不但便于辨认,也有助于防止篡改。《规范》的这一条还对填制会计凭证时阿拉伯数字、汉字大写数字和货币符号等的书写要求作了十分具体的规定。这都是在填制会计凭证时应当严格遵守的要求。
(1)阿拉伯数字的书写要求。《规范》第五十二条具体规定:“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特别在要连着写几个“0”时,一定要单个地写,不能将几个“0”连在一起一笔写完。数字的排列要整齐,数字之间的空隙应均匀,不宜过大。
根据习惯,阿拉伯数字在书写时应有一定的斜度。倾斜角度的大小应以笔顺书写方便,好看易认为准,不宜过大也不宜过小,一般可掌握在60度左右,印数码的中心斜线与底平线为60度的夹角。此外,阿拉伯数字的书写还应有高度标准,一般要求数字的高度占凭证横格高度的1/2为宜。书写时还要注意紧靠横格底线,使上方能留出一定空位,以便需要进行更正时可以再次书写。
为了防止涂改,对有竖划的数字的写法应有明显区别,如“6”的竖划应偏左,“4”、“7”、“9”的竖划应偏右,“1”应写在中间。此外,“6”的竖划应上提为一般数字的1/4;“7”、“9”的竖划可以下拉出格至一般数字的1/4。
(2)货币符号的书写要求。《规范》第五十二条具体规定:“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3)汉字大写数字的书写要求
①大写数字的书写。《规范》第五十二条具体规定:“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还可以发现一些不规范的简化大写数字,如以“另”代零;以“两”代贰;以“廿”代贰拾等。
《规范》第五十二条还具体规定:“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或者‘正’字。”例如,人民币35680元,大写金额数字应为,“人民币叁万伍仟陆佰捌拾元整”,或为,“人民币叁万伍仟陆佰捌拾元正”;又如,人民币471.90元,大写金额数字应为,“人民币肆佰柒拾壹元玖角整”,或为,“人民币肆佰柒拾壹元玖角正”;再如,人民币2308.66元,大写金额数字应为,“人民币贰仟叁佰零捌元陆角陆分”。
②货币名称的书写。《规范》第五十二条具体规定:“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在发货票等需填写大写金额数字的原始凭证上,如果有关货币名称事先未能印好,在填写大写金额数字时,应加填有关的货币名称,然后在其后紧接着填写大写金额数字,如人民币186497元,应当写成“人民币壹拾捌万陆仟肆佰玖拾柒元整”,不能分开写成“人民币 拾捌万陆仟肆佰玖拾柒元整”。
③“零”字的写法。《规范》第五十二条具体规定:“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2.会计凭证的保管规定
为了确保会计资料的安全、完整,《规范》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分别对会计凭证的传递及保管作了具体规定。
(1)会计凭证的传递。《规范》第五十四条规定:“各单位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具体办法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自行规定。”会计凭证的传递是会计核算得以正常、有效进行的前提,科学合理的传递程序应能保证会计凭证在传递过程中的安全、及时、准确和完整。在确定传递程序时,应该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如核算工作量的大小、机构及职责设置的繁简、会计内部分工及职能分割的粗细,等等。要反对无序传递,也要注意防止形式化。只做点表面文章,对提高和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是不会有实际作用的。
(2)会计凭证的保管。《规范》第五十五条对会计凭证的保管,规定得十分具体。
①传递。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及时是会计凭证传递中的要旨之一。及时传递不仅对及时进行会计核算是必要的,而且对会计凭证获得必要的保管也是十分关键的。传递不及时,会计凭证散失的可能性就会加大。
②分类和编号。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分类和编号是保管会计凭证的重要方法和手段,也是方便检索的有效措施,否则会计核算很难顺利进行。
③装订。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④复制。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⑤遗证。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五节登记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由具有一定格式的账页组成,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连续地记录一个单位的经济业务,对大量分散的数据或资料进行分类归集整理,逐步加工成有用的会计信息的工具。在形式上,会计账簿只是若干账页的组合,在实质上,会计账簿是会计信息形成的重要环节,是编制会计报表的重要依据。设置与登记会计账簿,是重要的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也是会计工作秩序的晴雨表之一。认真学习和领会《规范》在这方面的要求,对做好这项基础工作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会计账簿的设置
《规范》第五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这是对《会计法》规定的重申,是会计账簿设置的总原则。根据这个原则,首先应以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为依据,因为会计制度对会计科目设置的规定,实际上也是对各个单位具体会计账簿设置的规定;其次,要从单位的业务需要出发,这种需要一般在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设置单位的会计科目时体现出来,因而对会计账簿的设置产生间接影响;另外,还会在具体设置账簿时直接反映出来,如业务量的大小和单位内部经营管理的要求的影响等。
1.会计账簿的构成
《规范》第五十六条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这是会计核算自身内在规律的要求。为了使各种散乱、繁杂的经济业务的信息或数据成为有用的会计信息,要通过不同种类的会计账簿对一个单位的全部经济业务信息或数据进行连续的、相互衔接的分类归集、整理和加工。这些账簿构成会计信息形成过程中的不同环节,为整个过程能达到预定的目标提供了实现的手段。会计账簿格式多种多样,总账、明细账和日记账等主要账簿一般由封面、扉页和账页等构成。
(1)封面。封面主要用来载明账簿的名称。
(2)扉页。扉页主要用来登载经管人员一览表,其主要内容是:
①单位名称;
②账簿名称;
③起止页数;
④启用日期;
⑤单位领导人;
⑥会计主管人员;
⑦经管人员;
⑧移交人和移交日期;
⑨接管人和接管日期。
(3)账页。账页是账簿的主体。在每张账页上,应载明:
①账户名称(亦即会计科目或明细科目);
②记账日期栏;
③记账凭证的种类和号数;
④摘要栏;
⑤金额栏;
⑥总页次和分页次。
2.总账的设置
总账(亦称总分类账)是根据会计科目(亦称总账科目)开设的账簿,用来分类登记一个单位的全部经济业务,提供资产、负债、资本、费用、成本、收入和成果等总括核算的资料。《规范》对总账的具体形式未作统一规定,各单位可根据所采用的记账方法和账务处理程序的需要设置总账。
(1)三栏式。在采用借贷记账法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按借方、贷方和余额设栏的总账。其账页格式又有两种,一种是在借方金额栏和贷方金额栏内再设“对方科目”栏,另一种则是不在借贷栏内设“对方科目”栏。
(2)多栏式。为了适应将序时记录和总分类记录结合在一起登记的需要,可以采用多栏式的总账。这种总账,叫做日记总账。
(3)棋盘式。为了简化记账工作,也可以采用棋盘式总账,即按照总账科目对应关系反映本期发生额和期初、期末余额的总账。一般是纵向设“应借科目名称”,横向依次设“期初余额(分借、贷两栏)”、“应贷科目名称”、“期末余额(分借、贷两栏)”等。
(4)科目汇总表。采用科目汇总表代替总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