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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讲解之一-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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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分系血亲是指源于同一祖先的非直系的血亲。所谓三代,就是从自身往上或者往下数三代以内,除了直系血亲以外的血亲,就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实际上就是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与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所谓近姻亲,主要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因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在亲属中也是比较亲密的关系,所以也需要回避。
  根据公务员条例的上述规定精神,结合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至于其他单位是否实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规范》没有明确规定。但是,鉴于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在防范上的积极作用,其他单位应当有必要对会计人员实行必要的回避或参照《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是就职人员的职业品质、工作作风和工作纪律的统一。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本章第二节在讲解会计人员的条件时引述过《规范》第十四条,其中就对会计人员提出了这方面的要求。《规范》在第二章中专门用一节(自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共八条)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作出了全面的规定。
  1.建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意义
  建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意义表现为:
  (1)是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的有效途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是会计工作规范的组成部分。会计工作质量的高低,不仅同各项技术规范有关,更同道德规范密切相连。因为技术性规范是由会计人员来执行的,而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他们对业务的主观判断以及对技术规范的执行,从而影响到会计工作的质量。建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可以强化对会计人员的道德约束,促使会计人员提高职业道德水平,保证各项技术规范的贯彻执行。
  (2)是防止和杜绝会计工作中的不道德行为的必要措施。在会计工作中出现的不依法建账、弄虚作假、通同作弊等违法乱纪现象,首先是违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行为。建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可以使会计人员在办理经济业务中对自己的职业行为有对照的准绳和衡量的标准;可以帮助会计人员理直气壮地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守口,强化会计监督职能。一个有过硬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必然也是在遵纪守法方面不含糊、不懈怠的会计人员。这样的会计人员多了,就能有效地阻止会计工作中的不道德行为,也会大大制止和杜绝经济生活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和不良现象。
  (3)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基本要求。在建设物质文明的同时重视精神文明的建设,这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提出的重大课题。会计工作是重要的经济管理工作,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组成部分之一,在会计工作中不忘精神文明建设,符合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两手都要硬的要求。会计人员分布在社会的各个方面、各个单位,是社会中负有特别使命的成员,会计工作渗透社会活动的各个环节。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会直接对社会经济活动产生影响,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确立,进而影响到社会风气,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积极的作用。
  2.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
  《规范》关于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具体规定有以下六个方面:
  (1)敬业爱岗。热爱本职工作,这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会计人员只有为自己建立了这个出发点,才会勤奋、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具体从事的会计工作的要求。
  (2)熟悉法规。法制意识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的重要前提。会计工作不只是单纯的记账、算账、报账工作,会计工作时时、事事、处处涉及到执法守规方面的问题。会计人员不单自己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还要能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在自已处理各项经济业务时知法依法、知章循章,依法把关守口,对服务和监督对象则能够进行会计法制宣传,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帮助他们辨明法律上的是与非,促使他们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依法办事,避免不轨行为。
  (3)依法办事。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不但要体现在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记录上,还要体现在财务报告上,使单位外部的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以及社会监督部门能依照法定程序得到可靠的会计信息资料。要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但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这样做,会计人员应该继续在这一点上树立自己职业的形象和职业人格的尊严,敢于抵制歪风邪气,同一切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
  (4)客观公正。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这是一种工作态度,也是会计人员追求的一种境界。做好会计工作,无疑是需要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的,但这并不足以保证会计工作的质量,有没有实事求是的精神和客观公正的态度,也同样重要,否则,就会把知识和技能用错了地方,甚至参与弄虚作假或者通同作弊。
  (5)搞好服务。会计工作的特点决定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以便运用所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开辟了广阔的天地。在这片广阔天地里驰骋需要有过硬的业务本领和服务意识。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把这部分工作做好对所在单位的经营管理至关重要。这也正是会计人员的责任所在。
  (6)保守秘密。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会计人员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有机会了解到本单位的重要机密,如对企业说来,关键技术、工艺规程、配方、控制手段和成本资料等都是非常重要的机密,这些机密一旦泄露给明显的或潜在的竞争对手,会给本单位的经济利益造成重大的损害,对被泄密的单位是非常不公正的。所以,泄露本单位的商业秘密,是一种很不道德的行为。会计人员应当确立泄露商业秘密是大忌的观念,对于自己知悉的内部机密,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严格保守,不能信口吐露,也不能为了一己的私利而向外界提供。
  3.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贯彻
  开展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贯彻工作非常必要,是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手段之一。《规范》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作出全面的规定,必定大大促进我国建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工作。不仅如此,《规范》第二十四条还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贯彻作了规定。
  (1)规定了检查考核部门。根据《规范》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是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情况的检查部门。但检查部门首先应该是教育部门,因为检查出问题来并不是目的,检查的目的是督促。因此,应该充分抓好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在这个基础上,再来进行严格的考核和检查。这种考核和检查,应有要求、有制度,以便会计人员据以对自己提出具体要求。
  (2)规定了基本的奖惩办法。《规范》第二十四条规定,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对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检查的情况,应“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证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这些规定,将对推动我国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建设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三节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会计核算是《会计法》赋予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之一。通过会计核算,使一个单位已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财务收支情况转化为价值形态的信息资料,形成供日常经营管理与决策使用的资源。会计核算环节上的会计基础工作出了问题,会对会计核算乃至整个会计工作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因此,会计核算环节上的基础工作,在整个会计基础工作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在实际工作中暴露出来的会计核算中的问题,有许多是会计基础工作范围内的问题。《规范》针对这些问题,从加强会计核算基础出发,作了必要的具体规定。
  一、建账的基本要求
  1.建账是法律和法规的基本要求
  账主要是指会计账册,亦称会计账簿,也可以理解为其主体为会计账簿。会计账册是记录会计核算的载体,建账是会计工作得以开展的基础环节。为此,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账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会计法》规定:“各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五条和《外资企业法》第十四条也规定,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依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个体工商户确实不能设置账簿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不设置账簿”。《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十二条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设置账簿”;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
  综上所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符合建账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会计账册的问题,在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一再得到强调并有明确的规定。《规范》第三十六条从会计基础工作的需要出发再次规定:“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2.依法建账是加强经营管理的客观需要
  依法建账册,不仅是国家法律的强制要求,也是加强单位经营管理的客观需要。建立会计账册当然首先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会计基础工作。只有借助会计账册,才能进行会计信息的收集、整理、加工、储存和提供;也只有通过会计账册,才能连续、系统、全面、综合地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依赖会计账册提供的信息,能从本质上揭示出一个单位各个环节、各类经济活动的基本状况和存在问题,使经营管理者比较全面地了解和掌握经营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弥补不足,克服困难,改善经营管理。所以,建立会计账册也应该是单位自身的需要。即使是对那些在法律和法规中没有明确要求其建账的单位(虽然这样的单位很少也很小),只要它们有经营活动,特别是有盈利性的经营活动,也会有随时了解经营情况、计算经营成果的实际需要,也就有建立会计账册的必要。
  建立会计账册会有增加成本费用和需要具备必要的人力资源的问题,但同建立会计账册能为加强经营管理所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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