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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构筑完整的会计监督体系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共同构成完整的会计监督体系,三者缺一不可。这里的国家监督,主要是指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各单位进行的监督,它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和形式;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中的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依法审计,并据实作出客观评价的一种监督形式。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都是从单位外部进行的,相对于单位内部会计监督而言,它是一种外部监督。由于国家监督是依法对各单位进行强制性的行政监督,社会监督是以其特有的中介性和公正性所进行的监督,上述两种监督形式及其结果得到法律认可,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公正性,因此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有效开展,可以有效地保证各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有序地进行,并可弥补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存在的种种不足,或者说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是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一种再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加强,可以推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充分开展;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有效进行,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的进行提供了重要基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必要性,就在于它不仅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促进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有效进行的重要保证。要发挥会计监督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必须在强化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同时,加强国家监督机关和社会监督机构对各单位经济活动的监督,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所决定的。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规范》从第七十三条至第八十一条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依据、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程序和要求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规范》第七十七条规定:“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就是说,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尽管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但不能理解为会计监督仅仅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事情,单位领导人应当积极支持、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好会计监督职权。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依据
《规范》第七十四条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作了规定。主要包括:
(1)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如财政、税收、金融、外汇、价格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2)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行业会计核算制度等。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4)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5)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上述内容体现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不仅要认真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还应当对单位内部的其他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以充分发挥会计的职能作用。
3.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是对会计信息质量实行源头控制的重要环节,是会计基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规范》第七十五条在重申《会计法》关于对原始凭证审核监督规定的基础上,对有关监督程序和要求作出了相应规定。其基本要求是:
(1)对原始凭证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核和监督。《规范》在第七十五条中规定:“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这是对原始凭证真实性、合法性审核监督要求的规定。所谓不真实的原始凭证,是指原始凭证表述的事项与实际业务不符,是一种虚假的凭证;所谓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是指原始凭证所表述的事项与经济业务相符,但经济业务本身不符合法规制度的规定。如一张购货发票所表述的购货数量与实际购货数量不符,或者发票上的购货单价、金额被涂改,与实际单价、金额不符,这张购货发票是不真实的原始凭证;如果这张购货发票本身手续齐备,与验货情况相符,但所购买的货物属于需要经过一定批准手续的商品而未办理批准手续,这张购货发票就是不合法的原始凭证。《规范》规定,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有责任、也有权不予办理。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的是由于记录错误,有的是故意歪曲事实、弄虚作假等等。会计人员通过审核监督原始凭证,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制止、纠正和揭露经济业务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单位、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并为保证会计数据的合法、真实打下基础。
(2)对原始凭证准确性、完整性的审核和监督。《规范》在第七十五条中同时规定:“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这是对原始凭证准确性、完整性审核监督的具体要求。作为记账依据的原始凭证,不仅必须真实、合法,而且必须准确、完整。所谓不准确的原始凭证,是指原始凭证没有准确地表述经济活动真相,或在文字上、数字记录上发生差错等;所谓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是指凭证上的文字说明、有关数字没有按会计制度的要求填写齐全。这类原始凭证主要是由于填制凭证人员在填写工作上的差错或疏忽造成的,只要退还经办人员改正记录或补充记录,仍可以作为记账依据。
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确保其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是会计人员的基础工作之一,也是会计监督的重要环节。大量的会计事务都是从审核原始凭证开始的。对原始凭证的审核是否认真,直接影响会计核算的质量和会计工作秩序的正常进行。审核原始凭证,看似简单,但要做好这项工作并不容易,其中包含着很强的技术性、政策性和责任心。现实工作中存在的大量违法违纪问题,很大一部分都与对原始凭证把关不严有直接关系,致使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原始凭证做手脚、谋取非法利益,给国家、集体或者本单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因此,执行《规范》关于审核监督原始凭证的规定,需要做许多工作:
①会计人员要认真学习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掌握经济业务合法与非法的界限。
②要总结在审核原始凭证方面的经验,提高判别原始凭证真实性、合法性的业务水平。
③要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从制度上防范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的现象发生。
④要加强单位内部的票证管理。
4.对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的监督
《规范》第七十六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第七十八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这是对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监督问题作出的规定。
会计账簿是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一个单位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是了解一个单位全面经济活动情况的重要依据;而财务报告是反映一个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会计法》和《规范》都规定,财务报告必须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这表明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认真登记会计账簿和编制财务报告,审核监督账簿和报表的各项内容,确保账簿记录和财务报告的真实、全面,是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会计监督的内容。在现实工作中,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环节上的存的主要问题有:
(1)设置多套账,编制多套报表。即将经济业务按不同的口径和要求登记账簿,并相应编制多种内容完全不一样的会计报表,以满足不同方面的要求,如应付财政、税务部门的检查设一套账、编一套表,为骗取银行贷款设一套账、编一套表等。设置多套账、编制多套表是伪造、变造会计账簿、财务报告行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2)账外设账。即将正常的经济业务不通过单位统一的会计核算(俗称“大账”),也不在正常的单位财务报告中反映,而是通过在单位内部有关部门中另设“小账”进行核算,以达到私设“小金库”,搞资金体外循环等非法目的。
(3)不记账,乱记账,随意违法违纪账、假表。这是会计工作秩序混乱的典型表现之一。在有些单位,由于内部管理混乱,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素质不高,记账极不规范,乱记账、记错账、乱编表现象经常发生,有的单位甚至不记账或者随意违法违纪账,造成了核算不实,家底不清。这种现象,不仅削弱了单位内部管理,也给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产生严重影响。
(4)随意毁灭会计账簿。这种现象与账外设账有着密切联系,即待“小账”的资金花完之后,好将账目毁掉,以达到销毁证据,使监督检查部门无法检查的目的。
对于上述违法问题,有的是单位领导指使、会计人员参与进行的,有的是会计人员虽有抵制但抵制无效,有的属于会计人员知情不举,还有的是会计人员素质不高造成的。对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的监督,难度比较大,原因是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往往是由会计人员经办的。所以,对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的监督,更应当引起会计人员的高度重视。
编违法违纪账和财务报告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不仅《会计法》、《规范》有明确规定,其他法律也对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相应规定,如《刑法》第二百零—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册以外另立会计账册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上述规定看,不管是谁,只要编违法违纪账和财务报告,就是一种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认真监督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对弄虚作假行为,应当进行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上级主管单位对会计人员的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处理。同时,会计人员不应当也不允许参与弄虚作假,通同作弊行为,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5.对财产物资的监督
《规范》第七十七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