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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编制格式要求。《规范》规定,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的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使用的财务报告,其格式要求由各单位自行规定。
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对于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及其附表格式都有统一规定,各单位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应当严格执行统一规定,不能随意增列或减并表内项目,更不能任意变更表内各项目的经济内容,以免引起使用方面的混乱。
对于内部使用的财务报告格式,各单位在自行规定时,格式要科学合理、体系完整、结构严谨、简明实用。
对于会计报表的封面,单位名称应当填写全称;单位公章应当使用单位行政公章,不能用财务专用章代替;同时还要盖齐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制表人等人员的印章;随同报表的财务状况说明书,应在封面之内与报表装订在一起,并在封面上注明“内附财务状况说明书一份”字样;报送文件一般应贴在报表封面上,不能与财务状况说明书订在一起;因为财务状况说明书是财务报告的组成部分,报送文件只是一种履行报送程序的方式。
(3)编制程序和质量要求。《规范》规定,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财务报告数字。这是编制财务报告程序和质量最基本的要求,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①数字真实。财务报告应当与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一致。要求一切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反映单位经济活动的实际,每一项会计记录都要有合法的会计凭证为依据,会计的计量、记录和确认必须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编制财务报告,必须以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任何弄虚作假隐瞒财务状况的行为,都是编制财务报告所不能允许的。
②计算准确。在会计账簿和其他有关资料真实可靠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编制说明,编制会计报表;做到表内各项目之间、报表与报表之间相互衔接,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严禁任何人用任何方式篡改财务报告数字。
③内容完整。财务报告各项目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内容编制,要能满足各方面对财务信息的需要;不能任意改变报表项目的内容,增列或减并报表项目,更不能漏报或谎报。
④说明清楚。财务报告所附的财务状况说明书,必须准确、简明、清晰地说明各个重要会计事项,如会计方法的变动及其影响、有关表内的综合项目(货币资金、存货等)构成情况说明,等等。通过说明,使财务报告使用者增强对财务报告的理解和掌握。
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在编制财务报告环节有意违纪或技术性差错造成的,为了从源头根治财务报告失真的问题,《规范》规定:“单位领导人对报送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这一规定既可以促使单位领导明确法律责任,强化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规,根除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财务报告数字的不法行为;又能够促使单位领导人严格把关,要求财会人员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使财务报告的质量从根本上得到保证。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会计法》和《规范》都规定,各单位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当由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等签章。对此规定,切不可理解为仅是简单的工作程序,而是为了明确责任,表明单位有关领导已经认真审阅了报表的内容,并对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合理性承担法律责任。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领导人不认真审阅会计报表内容,随便签章了事;有的甚至将个人印章放在会计部门,由会计部门代替其在会计报表上签章。这是一种极不负责的表现,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2.财务报告的格式和编制依据
财务报告的格式和编制依据,都是由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从编制财务报告方面发生的实际问题来看,财务报告格式方面很少出现问题,编制依据方面存在的问题较为普遍。有人为篡改伪造财务报告的问题,也有技术性差错问题。例如企业单位的“财务状况变动表”由于每年年终只编制一次,不少单位都程度不同地存在平时不积累资料、临时捏造数字、偷工减料、为应付报送而编表的情况,进而引起报表使用者的决策失误或判断错误,导致经营损失或投资风险。这种危害性的结局,必须彻底纠正。
(1)编制会计报表前的注意事项。编制会计报表前,应按规定调整有关事项。调整事项是指将财务报告编制期本期发生的经济业务登记入账的基础上,按规定处理有关需要以转账凭证方式记录和结转的经济业务。
①应由本会计期间确认的各项收入,如:应收的租金、货款,应计银行存款利息,本期应受益的长期债券投资折价和利息等;
②应由本期负担而未支付的税费、借款利息及应提的各项成本费用;
③应由本期处理的财产盘点溢余、短缺和残损报废损失;
④清理债权债务以及上下级往来款项;
⑤计算结转有关生产和销售成本;
⑥按规定计算、分配、结转应分配的利润;
⑦结转所属报账单位应报清的本期账务;
⑧结算对外投资应计的收益;
⑨结清其他应查对、调整的事项。
(2)编制会计报表时的注意事项
①报表必须按规定金额单位填制。
②表内的文字和数字必须工整清晰,不得潦草;填写出现差错时,应按规定方法更正,并加盖制表人印章。
③出现负数的项目,应以“—”号表示,“—”号应在数字之前占两个数字格。
④报表中有“年初数”的项目,数字必须与上年度报表中同类项目的“期末数”核对一致。
⑤年度决算一经批准,需要调整的事项要在下年度按规定进行调整。
⑥各种会计报表中规定的补充资料,都要填写齐全,不得遗漏。
会计报表具体的编制方法,详见本书“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一篇,此处不重复。
三、财务报告的审查
财务报告审查,通常是指企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对其财务报告所反映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的合法性、公允性以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进行审计验证,作出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以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据以进行正确的经营决策与监督控制。当然,单位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也有权对财务报告进行审查。
1.财务报告审查的法律责任
我国对于财务报告审查的法律、法规性规定,随着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而逐步加强。
国务院1992年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资产负债和损益考核制度,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有条件的,经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审查后,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生产办1992年5月印发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中规定:“经批准,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票可以交易或转让;股东数不得少于规定数目,但没有上限;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应将经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过的会计报表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国家体改委1992年5月制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六十九条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第四十六条,都规定:“会计报表需经注册会计师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承办的第一项业务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同时,在第十六条中规定“会计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国务院1996年4月发布的《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为了有效制止和防范利用会计报表弄虚作假,提高会计报表质量,要依法实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根据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实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要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即:凡是没有实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1996年年底前实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凡是没有实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在1997年年底前实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到2000年依法应当实行会计报表审计制度的所有企业,必须实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
为了防止注册会计师在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中发生质量问题,国务院还规定:“国家主管机关应当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每年应抽查一定数量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或审计准则、规则,有意隐瞒真实情况、甚至通同作弊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取消其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吊销该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财政部1995年2月印发的《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年度财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规范》第八十三条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年报会计报表审计的法律责任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第一,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其年度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取得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现阶段,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财务报告必须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今后其他企业逐步实行财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
第二,注册会计师必须依法执行企业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并对审计业务的质量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财政部门必须依法对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告审计业务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严明奖惩。
2.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的审计
财务报告审计是注册会计师的一项法定审计业务。财政部制定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号———会计报表审计》,对企业财务报告审计的目的与范围、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和审计报告作出了详细规定。
(1)审计目的与范围。
①财务报告审计的目的。财务报告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单位财务报告的以下方面发表审计意见:
A.财务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即合法性;
B.财务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变动情况,即真实性;
C.会计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只是合理地保证财务报告使用者确定已审计财务报告的可靠程度,给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一个可以作出正确决策的机会;不能被认为是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及其经营效率、效果所作出的承诺。
②财务报告的审计范围。
A.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注册会计师进行财务报告审计的企业单位;
B.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的被审计单位会计报告期内与财务报告有关的事项,以及影响注册会计师作出专业判断的所有方面;
C.被审单位会计报告期内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2)审计计划。
①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