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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础 完整讲义.-第1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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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贷记
“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
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应按已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
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应交营业税的核算 

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营业税”明细科目,核算应交营
业税的发生、交纳情况。 

企业按照营业额及其适用的税率,计算应交的营业税,借记“营业税金及
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企业出售不动产时,计
算应交的营业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


业税”科目;实际交纳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贷
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其他应交税费的核算 

对于除上述税金以外的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
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
补偿费等,企业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
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或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 

企业对外销售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企业自产自用应税产品而应交纳的资
源税,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
税”科目。 

企业应交的土地增值税视情况记入不同科目: 

企业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等
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
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
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交的土地增值税,贷记“应
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同时冲销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贷记“无
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
目。 

企业按规定计算的代扣代交的职工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
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 

企业应交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管


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或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
船使用税、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 

六、应付股利 

应付股利是指企业根据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确定
分配给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企业应通过“应付股利”科目,核算企业确定或宣告支付但尚未实际支付
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企业根据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确认应付给投资
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科目,贷
记“应付股利”科目;向投资者实际支付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应付股利”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不作账务处理。 

七、其他应付款 

其他应付款是指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
应交税费、应付股利等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如应付租
入包装物租金、存入保证金等。 

企业应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其他应付款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
况,并按照其他应付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
算。 

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其
他应付款”科目;支付或退回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时,借记“其他应付款”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第二节非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主要包括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等。 

一、长期借款 

长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
年)的各项借款。企业应通过“长期借款”科目,核算长期借款的借入、归还
等情况。 

企业借入长期借款,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
“长期借款--本金”科目;如存在差额,还应借记“长期借款--利息调整”
科目。 

长期借款利息费用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实际利
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长期借款
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应当按以下原则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管理费用; 

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 

如果长期借款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固定资产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前,所发生的应当资本化的利息支出数,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固定资产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及按规定不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计入财
务费用。 

长期借款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记入“应付利息”科目。
分别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
“应付利息”科目。 

企业归还长期借款的本金时,应按归还的金额,借记“长期借款--本金”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归还的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科目。 

二、应付债券 

应付债券是指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发行的债券。债券发行有面值发
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三种情况。企业应设置“应付债券”科目,并在该科
目下设置“面值”、“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明细科目,核算应付债券发行、
计提利息、还本付息等情况。 

企业按面值发行债券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债券票面金额,贷记“应付债券--面值”科目;存在差额的,还应借记或
贷记“应付债券--利息调整”科目。 

对于按面值发行的债券,在每期采用票面利率计提利息时,应当按照与长
期借款相一致的原则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
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其中,对于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的债券,
其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通过“应付利息”科目核算,对于一次
还本付息的债券,其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通过“应付债券--
应计利息”科目核算。应付债券按实际利率(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异较小时
也可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应按照与长期借款相一致的原则计入
有关成本、费用。 

长期债券到期,企业支付债券本息时,借记“应付债券--面值”和“应
付债券--应计利息”、“应付利息”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第十一章 所有者权益 


第一节 实收资本 

一、实收资本概述 

实收资本是指企业按照章程规定或合同、协议约定,接受投资者投入企业
的资本。实收资本的构成比例即投资者的出资比例或股东的股权比例,是确定
所有者在企业所有者权益中份额的基础,也是企业进行利润或股利分配的主要
依据。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
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
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不论以何种方式出资,投资者如在投资过程
中违反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不按规定如期缴足出资额,企业可以依法追究投
资者的违约责任。 

二、实收资本的核算 

除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他企业应设置“实收资本”科目,核算投资者投入
资本的增减变动情况。 

股份有限公司应设置“股本”科目,核算公司实际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 

(一)接受现金资产投资 

 实收资本(股本) 银行存款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 

 

 

 

 

 

例:A公司注册资本为150万元,现有D出资者出资现金90万元,使得注
册资本增加到200万元,其中D出资者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25%。A公司接受D
出资者出资时,应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为( )万元。 

A。0 
B。40 
C。60 
D。90 

(二)接受非现金资产投资 

企业接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投资时,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
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作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按投资合
同或协议约定的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实收资本
或股本入账,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超过投资者在企业
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第二节 资本公积 

一、资本公积的来源 

资本公积是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



额的部分,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
(或股本溢价)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 

形成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原因有溢价发行股票、投资者超额缴入资
本等。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
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
者损失,如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的差额;②企业的长期股
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
投资企业按应享有份额而增加或减少的资本公积。 

二、资本公积的核算 

企业应通过“资本公积”科目核算资本公积的增减变动情况,并分别“资
本溢价(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进行明细核算。 

拨款转入形成资本溢价的会计处理 

③完工①收到②使用③完工
固定资产资本公积专项应付款银行存款在建工程 


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应冲减资本公积(资
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第三节 留存收益 

一、概述 

留存收益是指企业从历年实现的利润中提取或形成的留存于企业的内部积


累,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两类。 

1.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投资者协议等,对企业
当年可供分配的利润所进行的分配。 

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
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即: 

可供分配的利润=年初数+本年+其他转入 

可供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3)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2.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公司制企业
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规
定的比例(10%)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累计达到注册资本
的50%后可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提取的盈
余公积。 

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转增资本或派送新
股等。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不得少于转赠前注册资本的25%。 

3.未分配利润 

未分配利润是指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经过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和向投资
者分配利润后留存在企业的、历年结存的利润。 

二、留存收益的核算 


企业应通过“盈余公积”科目,核算盈余公积的提取、使用等情况,并分
别“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进行明细核算。 

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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