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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爷当家-第2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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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职权结党营私    
    张集馨所说的师爷“盘踞把持”各省地方政务的弊病,实际上早在他出生以前就形成了。嘉庆五年(1800),御史张鹏展写了篇洋洋万言的奏章,指摘官场弊病,其中有一部分专讲“严幕友以肃吏治”,提到幕友之弊病已根深蒂固:“外省之陋习,遇有新州县到任,作幕者夤缘上司荐举,或贿托上司之官亲幕友,央求转荐。”    
    由于下属官员在赴任时,即使对上司推荐的幕友不中意也无法拒绝,只能请这类幕友入幕,“甚则有空食束修而不理事者,谓之坐幕。”这类幕友自恃甚高,索价更高,“多方需索,挟制本官,稍有拂意,即转至上司衙门煽动是非”。或者与上级衙门的幕友勾结,凡州县详文,必定予以批驳翻转,百般刁难,“是以州县之畏幕友,更甚于畏上司”。此外,一省同籍幕友也连成一气,排斥外籍幕友,互相钩连,索取重价。“如福建之漳、浦、侯官,广东之番禺、南海等缺,每缺须用幕友四五人,每人束修千五六百、千八九百不等,一缺之束修已近巨万,即小缺亦不下数千。官之廉俸,本有定制,此种出自何项?不得不削民间”。(《皇清经世文编》卷二十)    
    被迫花钱供养坐幕者    
    下属官员之所以心甘情愿地供养几个上级幕友推荐的“坐幕”,除了畏惧上司外,另一个原因是可以使将来上报的公文能顺利通过,不致被刁难。有时州县官不愿接受,上司的幕友还会以此相威胁。    
    清末有个叫徐赓陛的州县官在某省得一官缺,赴任前,总督的一位师爷向他推荐了一位自己的门生,但徐赓陛婉言拒绝。不料到任后,那位师爷又接连来信强行推荐,并威胁说如果不聘此人,将来你的公文就不能“顺手”。没想到徐赓陛是一位“强项令”,也写了一封回信,说:“前两次婉言推辞,并不是因为怕你。你如此狐假虎威,真把总督大人当作了摆设的木偶?幕友以才干受聘,你的门生百般走门路托关系,其人品如此,其才学也就可知了。我与你不过一面之交,延请幕友之事不必代劳。”一个硬钉子碰回去。(《清经世文续编》卷二十二)    
    中介幕席牟取暴利    
    然而像徐赓陛这样的官员并不多见,大多数官员对于上司幕友推荐的师爷总是照聘不误。到了清末,此一师爷盘踞把持之风愈盛。同治三年(1864),左宗棠以闽浙总督督办江西、皖南军务时,发现江西有个叫高隆燕的师爷,专门为其他幕友介绍幕席,从中抽头取利;如州县官不愿接受,就威胁恐吓。对此左宗棠十分生气,下令把高师爷抓起来严办。    
    第二年,御史何桂芳上疏,请求查禁“谋荐幕友”,疏文中说:“各省州县到任,院司幕友必荐其门生故旧代办刑名、钱谷,该州县不问其人例案精熟与否,情愿厚出束修延请入幕。只因上下通声气,申文免驳诘起见。而合省幕友从此结党营私,把持公事,弊端百出,不可枚举。”建议朝廷下令各省督抚严厉查办,“如院司幕友有荐引徒党遍充各州县幕友者,立即驱逐回籍,不准在该省逗留,并将有意谋情之该州县惩处”。(《清经世文续编》卷二十二)    
    一纸御史奏章打不垮各省盘踞把持的幕友集团,到了清末,此风愈烈。甚至属员与上司同用一位幕友,而广东这一风气最盛。光绪九年(1883)邓承修上奏,揭发广东惠州知府刘华的师爷宋华廷,同时又兼惠州府属下的归善县知县徐殿兰的刑名幕友。广东巡抚刑名幕友沈彬,为自己捐得广州府理事同知官职,还在广州城内广置房产、聚赌窝娼。他的儿子沈“不通例案”,他却强迫东莞知县聘请沈为刑名师爷,“一县之事,皆其主持”。到后来,广州附近府县的幕友“非沈彬之亲戚,即系门徒”(《语冰阁奏议》卷四)。    
    


第六章被扭曲的善意谎言

    为了怕“损阴德”,师爷在辅佐官员办案时,宁愿轻判,甚至错判以减少杀生的机会。对他们来说,事实不重要,替自己和后代子孙积福报才重要。    
    清代的刑名师爷虽然辅佐官员主持司法审判,不过并不同于现代的政府法律顾问。从前面的叙述就可知道,刑名师爷履行这一职责并不对法律负责,也不对所在地区百姓负责,甚至亦非向地方政府机关负责。他们只向官员个人的官宦前途负责,为自己的“天地良心”、子孙后代祸福负责。而对于幕友的此一特性,清代人有着精辟的总结,即把刑名师爷叫做“四救先生”。    
    欲造福反造孽的善意    
    “四救先生”之称出自纪昀的《阅微草堂笔记·姑妄听之四》。传说有位学幕的幕友,晚上梦见去阴曹地府游历,见到九十个衣冠楚楚的人物,被小鬼们绑着拖入阎王的大堂受审。审了好长时间,那些人才被牵出来,脸上都带有愧恨的神色。    
    那位幕友感到好奇,就去向一位面貌似乎有点熟悉的阴曹书吏打听。那位阴曹书吏笑着说:“你不也是一个师爷吗?难道在这里面就没有一个熟人?”幕友摇头道:“我只入过两次学幕,没在州县当师爷。”书吏说:“那你是真的不知道了。这些人就是所谓‘四救先生’。”    
    幕友好奇地问:“什么叫‘四救先生’?”阴曹书吏解释道:“历来刑名师爷们有相传口诀,叫做‘救生不救死,救官不救民,救大不救小,救旧不救新’。所谓‘救生不救死’,是指死的人已经死了,不可能复活,而杀人的人仍活着,如果判处他死刑,就是又多死一个人,不如想办法使犯人不致抵命,而死者是否含冤就不去管他了。所谓‘救官不救民’,是指在处理上控案件时,如果真的给冤案平反,那么原审官员就要有祸了。如果不准翻案,上控人诬告反坐也不过是个军流罪,所以冤案是否昭雪就不去管他了。    
    “所谓‘救大不救小’,是指处理有关官员的案件时,如果把罪责归于上司,那么官越大所受处罚也越重,牵连入案的人也越多。而把罪责全部推给小官,小官责任轻、受罚轻,也容易结案。至于小官是否真的有罪,就不去管他了。所谓‘救旧不救新’,是指官员交接时发现有公罪,如果把罪责归于旧官,则旧官不得离开任所,必须羁留原地,没有收入,受罚时也无法清偿欠额、赔足罚俸。而新官上任不久,如果把罪责推给新官,他们总有办法搜刮财产来填补空缺。至于新官能不能接受那就不去管他了。    
    “这些都是出于君子之心,行忠厚长者之事,既不是有所求取、巧为舞文,也不是有所恩仇,私相报复。不过人情百态,事变万端,不能执一而论。如果坚持这一口诀,往往就会矫枉过正,顾此失彼,原想造福反倒造孽,本欲省事反而多事。这些人就是因此遭祸受审的。”幕友听了汗毛倒竖,问:“那么这些人下场如何呢?”阴曹书吏回答:“种瓜得瓜,种豆得豆,所造孽业纠缠来世,终要因果报应,来世也就是四救先生们被列入四不救而已。”    
    不以事实、法律为根据    
    “四救先生”们“四救四不救”的宗旨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现代司法审判原则相差十万八千里。而这一“四救四不救”的宗旨还被认为是“出于君子之心,行忠厚长者之事”,只要不是过于死板地奉行,师爷们就可以后福无穷。正是出于此一宗旨,师爷们才会对案件情节大加剪裁嫁接,化死为生,化生为死,以至于在“锻炼”得天衣无缝的司法档案中,很难发现案件真相,甚至案件根本就被消灭在公文往返的路途上。    
    不想再多死一个人    
    清代云南元江县曾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件:某村接连死了好几个三四岁的小孩,村民们惶惶不安,纷纷议论是“尸头蛮”在作祟。正好这时村中有一户人家新为儿子娶媳妇,新妇正是村中惟一的外来人。村民们于是议论说:“那个新娘子看上去气色不正,眼白多,眼黑少,肯定就是尸头蛮的化身。”谣言传到后来,那些死了孩子的村民竟开始去纠缠那户人家,非要把新娘子赶走不可。几经冲突,一伙人就动手打进那户人家里,把新娘子给活埋了。    
    新娘子的娘家听说此事,悲愤不已,跑到县衙告状。县官亲自带人前往勘验得实,把几个杀人犯抓回县衙审讯。可是师爷与县官一合计:那个新娘子已经死了,不可复生,为了死一个人又要杀一个人,有违“救生不救死”的宗旨,于是擅自将案件情节改为“双方口角斗殴而”」,并只将杀人犯处以斩监候,到了秋审时居然得以缓决,减等发落。(《折狱奇闻》卷一)    
    湮灭证据以吃案    
    云南府宜良县有两个相邻的偏僻小山村,某年西村一户人家的儿子娶了东村一户人家的女儿,于是东村人合村出动,为新娘子送行。一时两村男女老幼全部都在西村大摆筵席,痛饮喜酒。不料还没吃完,就纷纷倒地死去──两村人全都死在筵席上。    
    几个月后,有人经过西村,发现遍地尸首,吓得魂不附体,赶紧跑到县衙报案。县官带人前往勘验,发现烧菜锅旁有一包用剩的砒霜粉,估计是厨师误把砒霜粉当作食盐洒在锅里了。可是究竟是有人下毒,还是无意间误下砒霜粉,由于既无原告,又无被告,根本无法判定。倘若据实上报,一桩悬案未决,就会影响县官考绩。于是师爷沈耕霞建议,放一把火把两个村庄烧成平地,让这件悬案消弭得无影无踪。    
    沈耕霞是苏州元和县人,原先曾在元和县衙当刑房吏。当这件事逐渐在官场私下传开后,有人就说:“非苏人无此巧思,非刑吏无此辣手。”(《折狱奇闻》卷一)    
    


第六章民间也有师爷?

    衙门有师爷,民间也有;衙门的师爷帮官员处理案子,民间的师爷则帮百姓兴讼打官司。虽然彼此是对立的,却也常互换角色。    
    清代民间所称的“师爷”往往并不是指衙门里的“师老爷”,而是指民间替人出主意打官司的“讼师”,尤其“绍兴师爷”常是指精于挑唆官司,惯于钻空子的讼师。    
    衙门里的师爷与民间的这种师爷是互相对立的两种师爷,立场完全相反、利益完全不同。衙门里的师爷要为主人“省事”、“息讼”,而民间的师爷则千万百计要把官司弄大,词讼要纠缠不已才好(《折狱奇闻》卷一)。    
    教人打官司的讼师    
    讼师的历史要比刑名幕友的历史长得多。传说早在春秋时,郑国就有一位邓析,专门帮人打官司——小案子要人一件衣服,大案子受人一条裤子做为酬谢,教人“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郑国的执政子产于是杀了邓析,“民心乃服,是非乃定,法律乃行”(《吕氏春秋·离谓》)这位邓析或可称之为后世讼师的祖师爷了。历代都有讼师在民间教人打官司,北宋时还出现许多讼师的教本,而江西也有一本叫《邓思贤》的书,流传甚广。    
    严禁民间研习法律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将“国法”与“私议”对立,一概排斥民间研究、传授法律知识,故历代都严禁讼师。清代法律规定,教唆词讼者与犯人同罪,教唆上控重罪不实,发近边充军;“积惯讼棍”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构讼之书”也要“尽行查禁销毁”,撰写、刻印者“照淫词不说例,杖一百流三千里”,复印及发卖者杖一百徒三年,买书人也要杖一百。    
    虽然法有明禁,但讼师这一行确实为民间所需要。在政治清明、吏治风气尚好时,很多正直的讼师确实能够为民服务,指导人们如何应付诉讼,颇有点近似于的近代律师的模样,与恶意挑唆讼词的“讼棍”有别。    
    帮助弱势者打赢官司    
    清雍正年间,江苏松江有个名叫吴墨卿的著名讼师。他为人正直,凡有请他起草状词的,他都会详细询问实际情况,如果明显是理亏者,他就委曲稽延,百般设法使之和解;如果确实是理直者,他就极力帮助打赢官司,甚至连上官当道都不怕。    
    某次,松江有一家富豪,想吞没一户穷人出典的“活产”(“典”也称“活卖”,是一种不动产转移方式,出典人将田产房产出典他人后,按清代法律规定可以在三十年之内以原价赎回),于是用一张旧纸写了一份假的“绝卖”契约,笔墨浓淡都与原契极为相似,还雇了个刻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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