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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洋大盗劫商疑案
乾隆二十七年(1762),浙东湖州府孝丰县境内的一段运河河道中发生了一件抢劫商船的案件。按清代法律规定,在江河要津行劫为重大犯罪行为,要立即通报附近州县协助缉拿罪犯。但邻近的平湖县知县刘国得到通报后,派发民壮、捕快至各码头、水道巡察了一番,并未找到什么线索。时近年底,刘国按照惯例封印,这一桩邻境的重案也就暂时搁置,刑名师爷汪辉祖亦回家过年去了。就在过年时,平湖县有个叫盛大的逃军,纠集一伙人打劫,还没得手就被捕获。刘国于开印后即提审盛大,并在审清这件未遂抢劫案后,顺便问他年前孝丰县的运河抢劫案是否也是他干的,结果盛大只略作辩解就承认了。刘国不禁心中暗喜,赶紧下令把盛大一伙关入监狱严加看管。
第二次提审时,刘国开始追问赃物的下落,盛大供称已经在年前卖给一个过路客商,得到的钱财早挥霍一空,只剩下一条蓝棉被。刘国再提审盛大同伙,果然也都供认不讳。当下他为自己这次竟能在无意中破一大案而得意洋洋,便移文孝丰县,请失劫的客商前来认赃。然而那位客商抵达后,看了半天才说那条棉被是他的。刘国又把盛大等人叫来请他辨认,但他却说那天黑夜被劫,没能看清劫匪的面貌,所以无法辨认。刘国有点失望,只好请客商先回孝丰等候,一面赶紧派人请汪辉祖回署商议此案。
疑犯串供诬认行抢
汪辉祖得到通知后赶回平湖县署,首先就调阅了盛大一案的供词,他看完一遍后,觉得这些供词如出一人之口,如何起意、如何纠伙、如何拦截抢劫、如何打伤船夫、如何搬运脏物、如何分赃销赃,面面俱到,一应俱全。供词如此完整,反而令人怀疑。于是他建议东家不要急于定案,还要继续审讯。
到了晚上,刘国又提审盛大等人,这次汪辉祖站在屏风后凝神细听,只听那八个疑犯一一吐实,毫不畏惧,口供熟滑如同背书,供词也彼此无一句矛盾之处,让他更加怀疑其中有诈。第二天他又请东家再审,并教其故意将原供为轻犯的人讯为重犯,然后仍旧在屏风后细听。不出所料,这次那些疑犯的供词果然漏洞百出,其中还有人大喊冤枉的。
汪辉祖见状,赶紧叫门子传话给东家,请他暂停审讯,并吩咐库吏到外边或借或收买来十多条蓝布被,然后亲自将赃物作上暗记混入。翌日他请东家再审,且要疑犯们当场辨认赃物。结果那些疑犯没头没脑地乱翻一阵后,竟指认不出。至此,刘国一拍惊堂木,厉声喝问:“你们究竟抢过商船没有?”那些疑犯一愣,呆了一会,纷纷叩头求饶,口称冤枉,直说不曾抢过商船。
原来,这些人都是盛大的死党,认盛大为大哥,并绝对服从其指挥。后来,盛大犯案被充军,但他又从充军地逃回,纠集同乡想拦路行抢,不料还没得手就被一网打尽。盛大想,说自己是逃军,再犯抢案必无生路,多认一个死罪一样是死,所以当刘知县问到孝丰劫案时,他就胡乱供认,并嘱咐死党统一口径,一起承认。至于那条蓝布被,原是盛大自己的,有缝被人可以证明。
先知卓见,拍板定案
汪辉祖根据最终的审讯记录,草拟了判决意见:盛大等人行劫未成,并无死罪,一一据律拟定刑罚——其中盛大逃军起意行劫当发遣边疆,其余从犯行劫未成,分别为充军、徒刑。
然而,幕中其他幕友纷纷反对汪辉祖的拟稿,认为他“曲纵枉法”,开脱罪人而使主人无功,不顾主人考绩,是大错特错。汪辉祖听了这些议论,就向刘国表示要辞馆他就,但刘国不同意。汪辉祖便说:“你如果想留下我,就一定要平反盛大一案。孝丰劫案失赃颇多,仅根据一条可疑的蓝布被就定几个人死罪(清代律例将江河行劫定为江洋大盗罪,罪犯不分首从一律在案发当地斩首示众),非但有可能大损阴德、贻祸子孙,就是你也会后患无穷。”由于刘国与汪辉祖年岁相当,两人一直很合得来,因此他在听了这番话后,就不从众议,径按汪辉祖草拟的申详公文上报。两年后江苏苏州府元和县捕获了一伙江洋大盗,起赃时发现了孝丰劫案被劫的很多赃物,一经审讯,那伙人便承认是他们干的。
当时刘国已升任江西九江知府,而汪辉祖也已在杭州仁和县作刑名师爷。后来,刘国于赴任途中特意到杭州与汪辉祖会面。两人相见,提起旧事,刘国说:“你当时力主平反盛大一案,真是神了。”汪辉祖笑道:“这只是你不该抵诬陷之罪,我不该绝嗣而已。”(《续佐治药言》)
办案只能听声想像
师爷在堂后如能仔细听审,用心分析,确实可以像汪辉祖那样厘清案情真相,不致让主人错判误判。不过“犯证非亲鞫”,总是“隔膜一层”,只能听声想像,无法当面察言观色。如果主人不耐烦一而再、再而三地多次复审,师爷也就没办法了。汪辉祖自己亦说,“五听”之中最重要的是“目听”,他当官后,审案时总是先不言语,盯着被告看上一阵子,实际上这是因为他有近视眼,总想看得清楚一点。但被告却被他看得发毛,先慌了手脚。所以他在回忆录中再三强调“目听为上”。可惜师爷没有“目听”这一便利,只能根据“辞听”定案。
第四章起诉书誊写要诀
本着“多一情节则多一疑窦,多一人证则多一拖累”的原则,师爷在剪裁犯人的供证时,要谨慎勘验,战战兢兢。
中国古代司法审判以犯人的口供为定案的主要依据,所谓“案以供定”。清代法律规定:“内外问刑衙门审办案件,除本犯事发在逃、众证明白、照律即问狱成外,如犯未逃走,鞫狱官详别讯问,务得输服供词。毋得节引众证明白即同狱成之律,遽请定案。”也就是说任何案件,只要抓获主犯,就必须有主犯的认罪口供(输服供词)才能定案。只有在主犯逃走未能缉获时,才可以证人的物证、从犯的口供定案。所以口供可说是定案的关键。
禁删供词成为具文
“供”是一个统称,清代凡原告、被告、证人的陈述都可称“供”,而被告的认罪自白,还可称“招”。至少“证”则除指证人的证词(一定要是“众证”,即三个证人以上的证词才可定案)外,也指书证、物证;一般前者称“活干证”,后者称“死干证”。物证中最重要的是盗案的赃物,没有赃物就不能定盗案。对于这些供、招、证,刑名师爷必须结合各类勘验结果,整理成一篇文章,再现案发经过,以作为判决的依据,并报上级衙门复审。
为了防止作弊,真实反映案发经过,清代法律严格禁止删改供词。每次审讯时,刑房书吏应照录问答原句,然后在审讯后将供词笔录交给官员过目,迨官员亲笔批上日期,即卷起由值堂的长随带入内衙。而师爷在内衙详细阅读供词时,会在每页接缝处用朱笔勾划骑缝暗号,以防书吏抽换,紧要词句处,还得在纸背盖私章,以防书吏或衙役剜补改换,最后才交书吏“架阁”存档。
被告如当堂认罪,要在供词上亲笔画押。而前后几次的审讯笔录,再由师爷整理成文,称为“叙供”,以备定案使用。由于在整理叙供时,不可避免地要删改供词,所以有关严格禁止删改供词的这条法律,早已被师爷们视为具文。万枫江说:“删改供词久有例禁,然闲冗处不必多叙,令人阅之烦闷;并意到而词不达者,必须改定;土语难懂者,亦须换出,但不可太文耳。”(《幕学举要·总论》)
剪裁供词的要点
叙供既为以后的判决基准,所以重在“剪裁”。清代幕学专著《刑幕要略》说:“办案全要晓得剪裁,其某处应实叙,某处应点叙,某处应并叙,详略得宜,位置不乱,方为妥当。”又说:“办案要预先打算出路与结穴”,“案犹龙也,律犹珠也,左盘右旋,总不离珠。”这里不是强调法律适用于事实,而是以“事实”去凑合法律,因此只要叙供本身完整、能自圆其说即可。所以有人说:“办案如造屋,门、窗、椽、柱及屋内器皿均须周备。案中应有不可减,应无不必添。”
师爷剪裁供证的要点根据王又槐在《刑钱必览·案略》中的说法是:一、“口供要确”,所谓“确”并不完全指事实,而是指口供要符合情理,没有破绽。二、“情形要合”,“情者,彼此之情事也;形者,当日之形象也。”三、“情节要明”,所谓“情者,两造起衅之由也;节者,此事先后之层次也。”四、“针线要清”,“即一人如此供,他人亦如此供,如针线之缝衣,任其横直,路数碧清,无不贯串”。五、“来路要明”,指以上的情节来龙去脉交代清楚。六、“过桥要清”,所谓过桥,是指“凡事先是如此,后则如彼”,彼此之间要有自然过渡,使读者不致迷失方向。七、“叙次要明”,即层次分明、结构完整。
王又槐又以作八股比喻叙供:“作文者代圣贤以立言,叙供者代庸俗以达意。词虽粗浅,而前后层次、起承转合、埋伏照应、点头过脉、消纳补斡、运笔布局之法,与作文无异。”总的要求是一篇叙供将案件情由全盘托出,自然得出判决的结果。
涉案证人不宜太多
除了被告口供外,证人的证词也要注意剪裁,甚至有些证人姓名还要剪裁掉。古代上衙门作证与被告无异,一样要长跪答话。一旦官员认为证人在作伪证说谎,一样要挨板子,甚至上夹棍。为此每一案件涉及的人越少越好。汪辉祖在《佐治药言》中说:“多一情节则多一疑窦,多一人证则多一拖累,何可不慎。”所以被告已认罪的案件中,只要列入确实能指证犯罪的证人,其余证人证词都要删除。同时,也要避免使证人成为案件中无所不在的旁观者。《刑案要略·人命》说:“案内见证虽须指证殴情,然不可自始至终某人殴伤某处,一一记得明白,如代为记账,竟忘其袖手旁观,亦一病也。”所以这时要注意剪裁,要用“补叙倒点”。比如指证斗殴,“‘余人已歇手,只见李四将张三殴伤某处倒地,连忙喝住云云’,则李四正凶无疑矣。”
赃物不求完全相符
口供、证词之类的“活干证”要经剪裁,物证、书证勘验结果也都要剪裁。比如“贼以赃定”,盗案中的赃物是定案要件,民间也称“捉贼捉赃”。可是师爷对盗赃也要多加剪裁,因为盗案破案后很难起获原赃的全部——除了被盗贼挥霍以外,更多的是被捕快据为己有。王又槐说:“捕役若不克留盗赃,何以养家用度?何以承值衙门?何以交结朋友?何以贿求免比(捕快缉捕盗贼,每五日一限,限期未获,就要挨板子受罚,称为“比较”)?而贼犯到官,全仗捕役照应,亦不敢供捕役于没。”所以既然只要有若干正赃便可定案,师爷也就不必一一将赃物与事主的“失单”对照,强求完全相符,况且事主也有可能多报失盗物品。师爷应用“已被挥霍殆尽”、“卖与过路行人”之类的含糊词句一笔裁去余赃。即使盗犯供称捕役私吞,也应一笔裁去。
验尸、验伤单不宜详细
对于死者的验尸结果,也要设法剪裁。在“尸格”(验尸单)上只要填写致命伤即可,其他无关紧要的伤痕必须裁去,以免枝节过多,惹出麻烦。“同谋共殴、伤多人众,伤痕未能一一分认明晰者,不如问‘乱殴不知先后’,则受伤虽多,不必分点,有原谋坐原谋,无原谋坐初斗,其余均问余人。”这样就可免去“何人击成何伤、难于一一确认”的窘境出现。如果死者伤痕有可疑之处,则要添叙仵作口供,以便万一将来上司驳诘责怪,可以把责任推给仵作。
至于伤者的验尸工作,亦由仵作负责,同样要填写“伤格”(验伤单)。师爷对伤格自然也会剪裁,例如伤势要写得模糊,用师爷的行话,这叫“浑括”。万枫江说:“填生伤总以浑括为上(如用布包裹、用药敷护、不便揭验之类)。其所以浑括者,一则人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