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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的民主上卷〔法〕托克维尔-第4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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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0多年以来,英国的贵族曾多次领导人民,并代人民发言;但在今天,他们却维护王位,并为捍卫王权而斗争。但是,贵族仍保持其特有的本性和偏好。

    因此应当注意,不要以偏盖全,即不要把团体的个别成员视为团体本身。

    在所有的自由政府中,不管其形式如何,法学家总是在各党派中居于首列。这种看法亦适用于贵族政体。激发群众起来行动的民主运动,几乎都是由贵族发动的。

    一个群英荟萃的团体,永远满足不了它的全体成员的各种野心。其成员的天才和激情往往没有用武之余地,所以很多人因不能很快享有团体应有的特权而攻击这些特权,以便尽快升到上层或另建新的团体。

    因此,我不认为将来会出现一个全由法学家作主的局面,。。

    也不认为法学家在任何时候大部分都能表现自己是秩序的友。。

    人和改革的敌人。

    我认为,在一个社会里,如果法学家安居高位而无人反对,那他们的思想将是极其保守的,并将表明是反民主的。

    当贵族政体为法学家关上晋升的大门时,法学家就会变成它的最危险的敌人。这个敌人在财力和权力上虽然不如贵族,但在活动上却可以独立于贵族,并认为自己的智力与贵族不相上下。

    但是,每当贵族愿意将其某些特权分给法学家时,这两个阶级便能十分容易地联合起来,甚至可以说能够成为一家人。

    我也偏于相信,一个国王经常可以轻而易举地使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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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为自己政权的最有用工具。

    尽管法学家往往与人民联合起来打击行政权,但法学家与行政权之间的自然亲合力,却远远大于法学家与人民之间的这种亲合力。同样地,尽管经常看到社会的高层阶级与其他阶级联合起来反对王权,但贵族与国王之间的自然亲合力,却大于贵族与人民之间的这种亲合力。

    法学家之爱秩序甚于爱其他一切事物,而秩序的最大保护者则是权威。另外,也不应当忘记,即使法学家重视自由,他们一般也把法治置于自由之上。他们害怕暴政不如害怕专断。而且,如果立法机构以立法剥夺人们的自由,并对此承担责任,法学家也不会有什么不满。

    因此我认为,一个君主面临日益高涨的民主而欲削弱国家的司法权和减弱法学家的政治影响,那将是大错特错。他将失去权威,而徒有权威的外表。

    我不怀疑,让法学家参加政府,对国王是比较有利的。

    如果政府的专制是以暴力进行的,那末,在把政府交给法学家管理以后,专制在法学家手里将会具有公正和依法办事的外貌。

    民主政府有利于加强法学家的政治权力。

    如果把富人、贵族和君主撵出政府,法学家在政府里就将总揽大权,因为那时唯有他们是人民能够找到的最聪明能干的人了。

    法学家一方面因其爱好而自然倾向贵族和君主,另一方面又因其利益而自然倾向人民。

    因此,法学家虽然也喜欢民主政府,但没有民主的偏好,没有承袭民主的弱点,从而能通过民主并超过民主使自己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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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倍强大。

    在民主政体下,人民也信任法学家,因为人民知道法学家的利益在于对人民的事业服务;人民听法学家的话而不气恼,因为人民预料法学家不会出什么坏主意。事实上,法学家根本不想推翻民主创造的政府,而是想不断设法按照非民主所固有的倾向,以非民主所具有的手段去领导政府。法学家,从利益和出身上来说,属于人民;而从习惯和爱好上来说,又属于贵族。法学家是人民和贵族之间的天然锁链,是把人民和贵族套在一起的环子。

    法学家的行业,是唯一容易与民主的自然因素混合,并以有利于己的方式与其永久结合的贵族因素。我并非不知道什么是法学家精神的固有缺点,但民主精神如不结合法学家精神,我怀疑民主可以长期治理社会;而且,如果法学家对公务的影响不随人民权力的增加而增加,我也不相信在我们这个时代一个共和国能够有望保住其存在。

    我从法学家精神中见到的这个贵族特点,在美国和英国比在其他任何国家都表现得明显。

    D    其原因不仅在于英国和美国的法学家参与了立法工作,而且在于立法工作的性质本身及法律解释者在这两个国家所处的地位。

    英国人和美国人保留了比附先例的立法办法,即他们继

    参阅霍尔兹沃思:《英国法律史》(共9卷,伦敦,192—1926年)

    ;沃伦:D《美国法律史》(剑桥,1912年)。韦伯在其《经济与社会》(杜宾根,1925年)和《政治论》(慕尼黑,1921年)中,曾强调律师在政治生活中的优越作用。再参看我(梅耶)

    的《马克斯。韦伯和德国政治学:关于政治社会学的一项研究》(伦敦,1945年)。——法文版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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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依据祖先的法学观点和法律定则来建立自己在法律方面应持的观点和应守的定则。

    一个英国或美国的法学家,几乎总是把对古老东西的敬爱和尊重与对正规的和合法的东西的爱好结合起来。

    这对法学家的精神面貌,随后又对社会的动向,还起着另一种影响。

    英国或美国的法学家重视既成的事实,法国的法学家重视何以出现此事实,即前者注重判决的本文,后者注重判决的理由。

    当你倾听英国或美国的法学家的陈述时,你会为他们三番五次地引证他人的观点,极少发表自己的见解,而感到吃惊。在法国,情况就与此不同。

    法国的律师在处理一个小案时,也不能只是进行一般的陈述而不引证他所持的成套法学思想。他将滔滔不绝地引述法律的立法原则,以劝说法庭采取变通办法后退几步。

    英国和美国的法学家,从思想上就反对这种做法,因为这与他们祖先的思想不符。

    这种盲从祖先思想的百依百顺,必然使法学家精神沾染上畏畏缩缩的习性,使其在英国和美国养成的惰性比在法国严重。

    法国的成文法往往很难理解,但人人都可以研讨。相反地,对于普通人来说,再也没有比以先例为基础的法律更使他糊涂和莫名其妙的了。英国和美国的法学家对先例的这种尊重,他们在教育中养成的这种尚古思想,日益使他们脱离人民,并终于使他们成为一个与众不同的阶级。法国的法学家都是学者,而英国或美国的法律界人士,则好象是埃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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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美国怎样削弱多数的暴政743

    祭司,并象埃及的祭司一样,只充当一种玄奥科学的解释者。

    法律界人士在英国和美国所处的地位,对他们的习惯和思想起着一种不算不大的影响。一心将一切在本性上与己有某些类似的东西拉到自己方面来的英国贵族,极为尊重法学家,并赋予他们以极大的权力。在英国的社会里,法学家虽然没有进入最高等级,但他们却满足于现在所在的等级。他们是英国贵族中的少壮派,他们爱戴和尊敬他们的老大哥,而且不去同他们争权。这样,英国的法学家便把他们活动圈子里的贵族思想和情趣,与他们职业的贵族利益结合起来。

    我试图描绘的这种法学家的形象,在英国表现得最为突出。英国法学家之所以尊重法律,并不是因为法律良好,而是因为法律古老;即使他们要对法律进行某些修改,使其适应社会的时势,他们也是万变不离其宗,对祖先留下的东西进行修修补补,只发展祖先的思想,只完善祖先的业绩。不要期待他们会以革新者的面貌出现,他们宁愿被人指为荒谬绝伦,也不愿承担冒犯老祖宗遗训的大罪。这就是英国人对待法律的态度。这种态度毫不关心事物的实质,只重视法律的条文,宁肯违反理性和人情,也不改动法律上的一文一字。

    英国的立法工作就象侍弄一棵古树,立法者向这棵树上嫁接各式各样的枝条,希望枝条结出千奇百怪的果实,或至少让繁茂的枝叶簇拥支撑着它们的树干。

    在美国,既没有旧式贵族又没有文士,人民不信任富人。

    因此,法学家形成了一个高等政治阶级,他们是社会上最有知识的部分。于是,他们只能舍弃改革,使自己的爱好秩序的本性增添了保守的志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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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如有人问我美国的贵族在何处,我将毫不迟疑地回答:他们不在富人中间,富人没有把他们团结在一起的共同纽带。

    美国的贵族是从事律师职业和坐在法官席位上的那些人。

    我们越是深思发生于美国的一切,就越是确信法学界是美国的能够平衡民主的最强大力量,甚至可以说是能够平衡民主的唯一力量。

    我们在美国不难发现,法学家精神是如何因其优点,甚至还可以说如何因其缺点,而适于中和平民政府所固有的弊端的。

    当美国人民任其激情发作,陶醉于理想而忘形时,会感到法学家对他们施有一种无形的约束,使他们冷静和安定下来。

    法学家秘而不宣地用他们的贵族习性去对抗民主的本能,用他们对古老事物的崇敬去对抗民主对新鲜事物的热爱,用他们的谨慎观点去对抗民主的好大喜功,用他们对规范的爱好去对抗民主对制度的轻视,用他们处事沉着的习惯去对抗民主的急躁。

    法院是法学界对付民主的最醒目工具。

    法官都是法学家,他们除了喜爱在研究法律的过程中获悉的秩序和制度以外,还因其职位的终身性而酷爱安宁。他们的法学知识,早已保证他们可以在同胞中出人头地。他们的政治权力,可以把他们推上高人一等的地位,并使他们养成特权阶级的习性。

    有权宣布法律违宪的美国司法官员,管理日常的司法事务①。

    他们不能强制人民立法,但至少可以强迫人民信守他们

    ①参看本卷第一部分讲述司法权的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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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己制定的法律,要求他们言行一致。

    我并非不知道,在美国存在着一种驱使人民削弱司法权的潜在趋势。大部分州的宪法,都规定州政府可以应两院之请撤换法官。

    某些州的宪法,规定法庭的成员由选举产生,并。。

    准许多次连选连任。我敢大胆预言,这项改革迟早要产生极坏的后果,而且将来总有一天要发现,这样削弱司法官员的独立性,不仅打击了司法权,而且打击了民主共和制度本身。

    此外,千万不要以为,在美国只有法院才有法学家精神。

    这种精神早已远远扩展到法院以外。

    由于法学家是人民信赖的唯一知识阶级,所以大部分公职自然都被他们占去。他们既垄断了立法机构,又主持了司法机构。

    因此,他们对法律的制定和行使具有极大的影响。

    但是,他们必须服从对他们发生牵制作用的舆论。即使他们不受限制而自由行动,人民也不难及早发现其不轨的苗头。在政治法方面做了很多改革的美国人,却在民法方面只做了微小的改革,而且这一小点改革还费了很大周折。尽管民法中的许多规定与美国社会的现实格格不入,但他们还是如此泰然处之。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在公民权利的问题上,多数往往托付法学家去处理,而自行其是的美国法学家却不肯改革。

    一个法国人,在美国听到人民抱怨法学家有惰性和喜欢维持现状时,确实大为吃惊。

    法学家精神的影响,大大超过了我已确切指出的范围。

    在美国,几乎所有政治问题迟早都要变成司法问题。因此,所有的党派在它们的日常论战中,都要借用司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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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语言。大部分公务人员都是或曾经是法学家,所以他们把自己固有的习惯和思想方法都应用到公务活动中去。陪审制度更把这一切推广到一切阶级。因此,司法的语言差不多成了普通语言;法学家精神本来产生于学校和法院,但已逐渐走出学校和法院的大墙,扩展到整个社会,深入到最低阶层,使全体人民都沾染上了司法官的部分习性和爱好。

    在美国,法学家形成一个并不足惧但难于察觉的权力。

    这个权力没有自己的旗帜,能够极其灵活地迎合时代的要求,不加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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