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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开场发言要造势
开场发言,是任何一个律师在整个辩论活动中的最关键时刻,届时,他将把自己苦心准备的工作成果提交给法庭、听众评判。法庭辩论也和其他辩论一样,如何开场是非常重要的。正如一项发明创造一样,辩论初始就应该具有独创性和鲜明的个性。切忌慌慌张张地开始讲话。只要在开场发言中能给法官及其他人员留下足够强烈的印象,那就为你的案件最终得到有利的评决创造了必要的契约。
一、造千仞滚石之势
你起立,面对法官发言。你知道,那是你让他们理解你的要旨,从而为胜诉打定基础的绝好机会。但是你该说些什么?怎么去说?你怎样播下适当的言词和形象,以使它们在法官心里扎根并最终产生有利于你的当事人的判决,这是你在开场发言中所面临的一些挑战。
好的辩论,关键总是在于说服人,而在法庭上,就要靠律师在开场发言中尤其是在头一句话中抓住主动权。不然的话,对手就可能控制审判。开场发言应该是诉讼请求的概要,细节方面只是提一提,律师将要摆出以作为诉讼请求各个基本事项之证明的证据。律师应该这样设计语气和选择言词:使之立即抓住陪审团的注意力;传达案件的严重性;表现真诚;表现出对本案的信心。律师的举止,用语表达方式,都是表现真诚和信心的最重要的手段。不同的言词选择,也会产生不同的说服效果。
总的说来,律师在得到发言的允许后,应当稳重地从椅子上站起来,开口前先沉默片刻。注意,这片刻的沉默作用极大。首先,听众正是需要这么几秒钟的时间来认识演说者,产生对他的第一印象。其次,发言者与听众都需要利用这点时间进行互相的目光交流。最后,开口前的沉默有助于演说者稳定情绪,克服慌张。每个律师都必须能够控制自己,不能有犹豫、惶恐和急躁不安的表现。详细熟悉案件材料,确信自己的立场,认真准备发言,以及在辩论实践中锻炼出来的勇敢、果断等性格,都有助于律师坚定自己的信心。正如一位律师所说:“慌张程度同为准备付出的劳动成反比,或者说的更准确一点,同准备工作的结果成反比。”
适当的临场冲动是必要的。这对于期待同听众交流的律师来讲,是完全自然的。这种冲动会一下激励着他,从与听众交流开始,便能转变为一种将听众引向本方的激情,一种亢奋的创造性热情,即一种灵感,它能以最佳方式刺激律师的活动,提高这一活动的成效。当然这种灵感需要妥善地驾驭,而能够驾驭的主要是律师本人的意志的作用。他应该相信自己的知识,观点,以及自己的天职,但这种自信心任何时候也不能膨胀成妄自尊大。一个很好的,善于驾驭自身情感的律师,往往能迅速打消自己的犹豫、顾虑和胆怯。开口前的片刻沉默的作用从此可见一斑。有经验的律师也正可以从此捕捉法官的情绪,预测听众对他,对他的内容所抱的态度,探索正确的语气,努力创造一种能与听众通力合作的气氛。经过短暂的沉默之后,就可以正式讲话了。开场白一定要沉着、镇定,而且话语的意思一般都无关紧要,这对于自然而然地进入辩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当然,众所周知,法庭辩论的第一句话都是“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开场白最好朴素简洁,语速稍慢,音量不要太大。它应该是对所控案件的摘要。它应表达:本方的遭遇;对方的过失或错误;案件的法律分析;本方当事人所受伤害、损失的性质及严重程度——总共只用一个引人入胜的句子表达出来。开场发言之后,律师应简短地叙述一下开场发言的目的,承认那并不是证据,而是协助法官了解审判程序、法律问题,证据效力以及一定的证据与法律问题之间的重要相关性的工具。
二、开场发言的口才内容
开场发言有三个主要部分——责任、损害和损失。第一部分,即责任表达,是对背景及引起损害的活动的陈述。从介绍诉讼参与人入手:介绍当事人及其背景情况;介绍代理人;对“原告”和“被告”两个术语加以界说。经过精心的准备和设计,可以归纳为如下内容:
1。委托人背景情况的有利方面;
2。损害事件发生的背景、场所和情节;
3。委托人胜诉证据的各必要要素的支持事实;
4。专门术语的定义,对专门问题的简要背景解说;
5。见证人姓名,观察所发事情的机会以及他们的所见所闻;
6。从证据收集中取得的对方证人所作的于己方有利的承认或所提供的于己方有利的事实;
7。有专门技术的人员及其对认定事实的作为;
8。委托人方面的问题或弱点,以把它们的反面效用减少到最低限度的方式揭示出来。
损害表达,就是要把委托人人身或物质损害的情况准确而得体地表达出来。
损失表达,就是要把委托人因对方行为的不当或非法而遭受的物质、人身或精神上的减损,更多场合下可用金钱的形式表现出来,使听众能更直接客观地了解委托人的现状。
开场发言虽由以上三部分组成,但必须是一个连贯的具有说服力的叙述,围绕一个单一的中心——律师本人对本案的主见,相互关联而形成的一个方案。该方案应以清晰的条理性,有力而合乎逻辑地进行诱导,有条有理,循序渐进,这样整个讲话格调才会具有威力。它在开场发言过程中释放出能量,这个能量就是说服力。当然,这个过程中,律师仍要面向法庭,看着听众,不断保持同他们的目光交流。身体姿式的变换,需与演讲节奏和语调一致。演说姿式因个人风格的不同而异,但都应给人一种轻松感、动感和自如感。
在开场发言这一阶段,作为一名律师,仍要注意:
1。不要夸大案情事实;
2。不要为你的当事人或者为案情的任何方面表示歉意;
3。不要把毫无证据的东西说成是事实;
4。不要在自己论据的任何方面陡增繁文缛节或者漫无边际;
5。不要等待对手首先提出你证据中的不足之点;
6。要强调你是在请求法官帮助达成对双方都是公平合理的判决;7。要请求法官,在听取全部证据并接受有关法律规定之前不要先作出决定;
8。要以不偏不倚的口吻,在即将结束发言的时候向法官说明,希望有机会在最后争辩中对证据作更加充分的论述,以及你认为委托人应该得到怎样公正赔偿;
9。要传达这一思想,即希望获得接受实际赔偿的权利,因为根据现有证据,那是委托人理当拥有的权利。
应该毫无质疑地认为,为准备一份“有效”的开场发言而花气力是完全值得的。因为它影响着对整个辩论的评价。常言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开局的好坏将对整个过程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对开场发言繁略和技巧的研究应得到所有律师上庭辩论前的重视。
第三节风姿勃勃言行潇洒
一、法庭辩论家的视听形象
严谨而充满活力,庄重而充沛感情,铿锵而充满韵律,雄辩滔滔,潇洒大方,是法庭雄辩家应有的视听形象。法庭辩论产生效果的必要条件,除了内容结构这外,还有辩论的文化修养,即正确地、规范地使用语言材料,以保证在具体情况下最有效地影响法庭听众,实现法庭辩论的目的。表达力就是规范地运用与讲话内容,目的和情势最相适的语音、语法和词汇的能力。法庭辩论的语言具有一般语言表达的要求,要合乎逻辑,合乎语法,讲究修辞。也即话要准确,不悖事理,合乎客观思维规律;话要通顺,合乎组词造句的规则;话要具有感染力,鲜明、生动、有力,取得理想的表达效果。但法庭论辩语言又是在一定特定情境下的语言,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特征,这便要求律师灵活运用各种表达技巧,增强表达的力度。在展开过程中,各种表达技巧应得到广泛的施展。有经验的表达者,善于在预案的基础上,根据现场情况,恰到好处地借助口语表达的多种手段和技巧,使自己的谈吐变得有条有理,绘声绘色,声情并茂,表现出巨大的征服力。按阿普列相的说法,就是要用紧凑而丰富的内容吸引听众,引起听众的兴趣,使听众产生一定反应的能力。这就需要演讲者适时适宜地采取有关手势、姿态,循循善诱,使听众进入意境。
法庭论辩语言具有诉讼的庄严性。它包含三层含义:一是诉讼的严谨准确性。法庭论辩的表述应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而不允许无谓的夸张、推测,它虽不完全排斥主观色彩的修饰,但是有限度。律师在辩论中只能把主观的感受,融入客观的叙述中去,同样能唤起听众的感觉;二是诉讼的法语法言性。法庭论辩应遵循法律规范,胜辩也是因法而胜。因此,应对论辩中的人称、物称、事实、理由等以规范的法言法语和科学术语加以表达。某些专门名词令人费解,论辩者可作必要解释;三是诉讼的平等公正性。论辩语言以平等的口吻,应一致于法,而不应屈服于外力而畏惧,徇于私情而偏倚沉醉于特权而横蛮。
辩论的展开是法庭辩论过程的核心阶段,应是辩论中最重要、最精采、最动人的部分。每一个完整的辩论过程,其效果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展开阶段的优劣。因此,律师不仅重视先声夺人,有一个精彩的开场白,而且尤其重视在展开阶段,以得体的形式,充实的内容,灵活的技法,最大限度地使自己的思想感情得到充分的展示,力求产生巨大的征服力和感染力。展开过程的基本任务是将表达内容的主体,全面有序、得体地表达出来,灌输给听众。法庭辩论应该保持庄重的基调,但也不因此束缚运用多种修辞增强论辩效果。修辞手段无论是积极地还是消极地,都可运用于法庭论辩,而且往往超出语言手段的功能,更具有论辩对策效应。比喻可以将晦涩的法律等专门术语和原理形象化、通俗化,同时,喻证法可以某种比喻来回答一些难以阐明道理的诘难;夸张有助于深化辩辞,当然,在法庭论辩中要注意夸张的根据和内容,它不应涉及事实和法律等实体内容,而限语言表述;运用排比、反问、设问,往往可以突出重点,扩张气势,耐人寻味。可以说,语言修辞艺术没有损害法庭辩论的庄重性,幽默与讽刺同样也可以为法庭论辩利器增光。语言幽默,往往是三言两语,既饶有风趣,又鞭辟入里。哲人们对幽默谈吐有很多心得:恩格斯说过:“幽默是具有智慧、教养和道德上优越感的表现。”莎士比亚说:“幽默和风趣是智慧的闪现。”实际上,幽默常常能展现出律师高雅的气质、教养的文明举止。首先,上乘的幽默能增强人们的表现力,缩短人们相互间的心理距离,加深了解,产生亲近感,从而成为沟通感情的纽带。其次,幽默语言意义含蓄,意味深长,启发思考,令人回味,能使人在笑声中受到启迪和教育。因此,用幽默说出的严肃的真理,比起直露的语言来,更易为人们所接受。最后,幽默还有助于人们应付复杂场合,帮助你摆脱困境,力争主动。如此,就能够使之不失庄重。
此外,在法庭论辩中,适当地运用成语、俗语、歇后语、谚语等亦可增强辩辞的音律、韵味和感染力,犹如在辩词中点缀珠玉,但不可多用滥用,搞成连篇累牍,有失庄重而流于肤浅和滑稽。
二、言行潇洒,放开心绪
以上正是从客观的方面说明律师在法庭辩论中措辞方面应注意和应采纳的手段。其实,辩论展开阶段,律师主观的意识和操纵、控制能力占了更大的比重。
首先,展开阶段,律师进一步放开心绪,使自己处于最佳竞技状态。人们的临场心绪对口语表达有直接的制约作用。如果说在开始阶段尚有些紧张拘谨的话,那么经过开场白的适应和心理调节,紧张的情绪应得到克服,心境应进入亢奋状态,思维亦变得异常活跃,从而得到积极的心理支持。心理学研究表明:稳定的心绪有助于积极的思维活动,而积极的思维活动具有敏捷迅速、创造性强等特点。围此,当律师处于这样的积极状态下,脑际里已经准备好的材料就会变得清晰有序,思想机器会按照展开的要求加速运转,将有关内容进行紧张有序的调度、组合,并从容不迫地把内部语言转化为外部语言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