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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法〕卢梭-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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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事物方面的可能性的局限,并不像我们所想像的那么狭隘。 正是我们的弱点、罪过、偏见,把它们给束缚住了。卑劣的灵魂是绝不会信任伟大的人物的;下贱的奴隶们则带着讥讽的神色在嘲笑着这个名词自由。让我们根据已经做出的事情,来考察可能做得到的事儿吧。 我不谈古代希腊的共和国;但是在我来看,罗马共和国是个伟大的国家,罗马城是一个伟大的城市。 最后一次的户口统计数字表明,罗马武装起来的公民四十万人,而全帝国的最后数字则有公民四百万人以上,还没包括属民、外邦人、妇女、儿童和奴隶在内。我们不难想像,这个首都发动周围数量庞大的人民要时常集会,该是多么困难!然而罗马人民很少有连续几个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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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集会的,而且甚至还要集会很多次。 罗马人民不仅行使主权的权利,而且还行使一部分政府的权力。 他们处理某些事务,便审判某些案件,而且全体罗马人民在公共会场上几乎在同时既是行政官而又是公民。如果追溯一下各民族早期的历史,不难发现大部分的古代政府,即便是像马其顿人和法兰克人那样的国君制政府,也都曾有过相似的会议。 无论如何,这一无可辩驳的事实本身就回答了一切难题。 依照现有来推论可能,我认为是个好方法。

    第十三章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续)

    集会在一起的人民一旦批准了一套法律,便确立了国家的体制;但这还不够。他们已经建立了一个永久性的政府,或者是一劳永逸地提供了选择行政官的方法;这也还是不够的。除意外情况所可能需要的特别集会以外,他们还必须有固定的、按期的、绝对不能取消或延期的集会,从而到了规定的日期人民便能合法地依据法律召开会议,而不需要其他任何形式的召集手续。但是,除了这种纯属按期举行的法定集会之外,其他一切的人民集会——即凡不是由负有这种责任的行政官依法定方式所召集的人民集会——就都应该视为非法的,而且它所决定的一切也都应该视为是无效的;因为召集会议的命令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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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就应当是依据法律的。至于合法集会次数的多少,则取决于多方面的考虑,对此我们无法作出确切的规定。一般地说,政府越是有力量,则主权者就越应该经常地表现他自己。人们会向我说,这对于仅有一个城市的国家可能很好,但是如果国家包括许多城市,又该怎么办呢?我们是把主权权威分开呢?还是应当使之集中于一个城市,并使其他任何城市都隶属于它呢?

    我回答道:我们应该既不用前一种方法,也不用后一种方法。 首先,主权权威只有一个;我们割裂它,就不可能不毁灭它。 其次,一个城市,好比一个国家一样,是不可能合法地归属于另外一个城市的;因为政治体的本质就在于服从与自由二者的统一,而臣民与主权者这两个名词乃是同义的相关语,这两种观念就结合为公民这一名称。我还要回答,把许多城市结合成为一个唯一的城邦,总归是坏事;而且想要作为这种结合时,人们也无法自夸可以免于各种天然的不方便。 绝不能以大国的滥用权力为借口来反对主张只要小国的人。 然而又怎样才能使小国有足够的力量来抵抗大国呢?

    那就得像往昔希腊的城市抵御过大王那样,就得像晚近的荷兰和瑞士曾经抵抗过奥地利王朝那样。不过,人们如果不能把国家缩小到恰当的疆域之内的话,那么就还有另一种办法:那就是根本不允许有一个首都,而是把政府轮流设在每个城市里,并在各个城市一一地召集全国会议。使人口平均分布在领土上,使相同的权利普及于各个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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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使各处都享有富足与生命;只有如此,国家才能成为既是尽可能最强而有力的,同时又是尽可能治理得最好的国家。切记:城市的高墙厚壁都只是由乡村房屋的断井颓垣而构成的。 每当我看见京城里兴建一座宫殿,就像看见了这是把整个的国土沦为一片废墟。

    第十四章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续)

    当人民合法地集会而成为主权者共同体的那个时候,政府的一切权限便告终止;行政权也就中断,于是最渺小的公民的身分便和最高级行政官的身份是同样地神圣不可侵犯,因为在被代表的人已经推出的地方就不能再有代表了。 罗马人民大会里所出现的骚乱,大多是由于不知道或者忽略了这条规则的原故。 执政官此时只不过是人民的主席,保民官仅仅是单纯的议长,而元老院则毫无地位可言。在这种中断期间,君主要承认、或者应该承认有一个实际的在上者,这对于他来说总是恐怖的事;而这种人民的集会,由于它是对政治共同体的一种保护和对政府的一种约束,因而在任何时代里都成为首领们的一种担忧。 于是他们总是不惜用尽费尽、种种反对、种种刁难与种种诺言,力求抗拒公民的集会。 假如公民是贪婪的、懦弱的、畏缩的、爱利益更有甚于爱自由的话,他们就不能长期抵抗政府这种一再的努力了。 反抗的力量就如此不断地在增长着,而主权权威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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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将消逝,于是大部分城邦也就会过早地倾覆与消亡。但是在主权的权威与专断的政府之间,有时会产生一种中间的力量;这一点就是下面必须要谈及的了。

    第十五章 论议员或代表

    当公共服务不再成为公民的主要事情,并且公民宁肯掏自己的钱口袋而不愿本人亲自来服务时,国家就已经濒临毁灭了。 需要出征作战吗?他们可以出钱雇兵,而自己却呆在家里。 需要去参加议会吗?他们可以推举议员,而自己却呆在家里。 由于懒惰与金钱的原因,他们便最终有了可以奴役自己祖国的军人和可以出卖自己祖国的代表。恰是由于商业与工艺的扰攘、由于唯利是图、和柔弱而贪图享受,人身的服务才被转化为金钱。 人们拿出自己的一部分收益,为的就是可以更安逸地增加自己的收益。拿钱吧,不久你就会得到枷锁的。 钱财这个字眼是奴隶的字眼;在城邦里是不知有这个字眼的。 在一个真正自由的国家里,所有一切都是公民亲自来做,没有任何事情是要用钱的。 他们决非花钱来免除自己的义务,而是花钱来亲身履行自己的义务。我距离通常的观念确实是太远了;我相信劳役要比租税更不违背自由。国家的体制愈良好,则公民的精神,公共的事情也就愈重于私人的事情。 私人的事情甚至于会大幅度减少的,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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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个的公共幸福就构成了相当一部分个人幸福,所以极少还有什么是再要个人费心去寻求了。在一个政绩良好的城邦里,人人都会奔向大会去的;而在一个坏政府之下,就没人愿意朝着那个方向迈出一步了,因为没有人对于那里所发生的事情感兴趣,因为人们预料到公意在那里是不会占优势的,而且最后也因为家务的操心而吸引住了人们的一切。 好法律会导致更好的法律,坏法律则会导致更坏的法律。 只要有人谈及国家大事时说:这和我有什么相干呢?我们可以料定这个国家就算完了。爱国心的冷却、私人利益的频繁活动、国家的庞大、征服、政府的滥用权力,这些都能使我们联想到国家议会中人民的议员或代表的来路。 他们也就是在某些国家里人们所公然称为的第三等级。 这样竟把两个等级的特殊利益摆在了第一位和第二位;而公共利益却只占第三位了。正如主权是不能转让的一样,同理,主权也是不能代表的;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对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而绝不能有任何中间的东西。 所以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他们并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决定。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那根本称不上什么法律。 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是大错特错了。 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时间里,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 在那短促的自由时刻中,他们运用自由的那种办法,也确实是值得他们丧失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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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的观念是近代的产物;它起于封建政府,源于那种使人类屈辱并使“人”这个名称丧失尊严的、既罪恶而又荒谬的政府制度。 在古代的共和国中,而且甚至于在古代的君主国里,人民是从来没有过代表的,他们并不知道有这么个名词。 在罗马,保民官是如此之神圣,人们甚至于从未曾想像过他们会篡夺人民的职能,而且他们在那样广大的人群中也从来没有试图对于自己作为首领的地位来一次全民投票;——这一点是独到之处。 但是,根据革拉古时代所发生的情况,即有一部分公民竟从屋顶上进行投票,就可以判断人多数众有时候会造成怎样的麻烦了。在权利与自由就是一切的地方,不方便是不算一回事的。那些明智的人民会以恰当的措施来安排一切,他们会叫他们的役吏去做保民官所不敢做的事;因为他们无须担心他们的役吏会想要代表他们。但是,为了说明保民官是怎样代表人民的,我们只须设想一下政府是怎样代表主权者一样就够了。 法律既然只不过是公意的宣告,所以十分显然,在立法权力上人民是不能被代表的;可是在行政权力上,人民则是可以并且应该被代表的,因为行政权力不外乎是把力量运用在法律上而已。 由此便可以看出,在仔细加以考察之后,人们就能发现很少有几个民族是有法律的。 无论如何,我们可以肯定,保民官既不具有任何部分的行政权力,因此永远不能以其职务上的权利来代表罗马人民,除非他篡夺了元老院的权利。在希腊,只是人民所需要做的事情,都由人民自己去做;他们经常地在广场上集会。 他们生活在温和的气候中,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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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绝不贪求;奴隶们做他们的劳动;他们的大事只是自己的自由。 但是如今既已不再有这种同样的便利,又怎么还能保持同样的权利呢?你们那种更严酷的气候使得你们有着更多的需求,公共会场一年之内有六个月是无法驻足的,你们含混不清的言语不可能在露天场上被人们听清楚;你们关心自己的收入远甚于自己的自由,而你们害怕被人奴役却远不如害怕贫困。什么!

    难道自由唯有依靠奴役才能维持吗?

    或许是的。是两个极端相互接触了。 凡是自然界中完全就不存在的事物都会有其不便,而文明社会比起其他一切来就更为如此。 的确是有这种不幸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人们不以别人的自由为代价便不能保持自己的自由,而且若不是奴隶极端地做奴隶,公民便不能彻底自由。 斯巴达的情况即是如此。 至于你们这些近代的人民是根本没有奴隶的,可是你们自己就是奴隶;你们以你们自己的自由偿付了他们的自由。 你们曾经大事夸耀你们的这种偏好,然而我发现其中却是怯懦多于人道。所有这些,我的意思绝不是说非有奴隶不可,更不是说奴役权是合法的,因为我已经证明了恰好与此相反。 这里我只是说明,何以自以为是自由的近代人民竟然要有代表以及为何古代的人民竟没有代表。 不管怎样,一旦一个民族举出了自己的代表,他们就不再是自由的了;他们就不复存在了。仔细考察了一切之后,我认为除非是城邦十分小,否则,主权者今后便不可能在我们中间继续行使他自己的权利。 可是,如果城邦是非常小的话,它不会被人征服吗?

    不会的!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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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我就要说明,人们怎样才能把一个大民族的对外力量与一个小国的简便的制度和良好的秩序结合起来。

    第十六章 论政府的创制绝不是一项契约

    一旦立法权确立之后,就必须同样地确立行政权;因为行政权只能由个别的行为来运用,而并不属于立法权的本质,所以它很自然地与立法权相分离了。 主权者,以主权者来考虑,如果可能具有行政权的话;那么,权利与事实就会混淆不清,以致于使人们再也弄不清楚什么是法律,什么不是法律了。 于是这种变了质的政治体就会很快地成为暴力的战利品,尽管政治体原是为反对暴力而创立的。全体公民既然根据社会契约是人人平等的,因此全体就可以规定什么是全体所应该做的事,同时又没有人有权利要求别人去做他自己所不做的事。 这是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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