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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网罗论坛]寒寒-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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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的法律,尽管是自主的,依然可能接受道德的考验,这种
考验的终极方法是把法律和宇宙间与生俱来、浑然一体的标
准理性互相比较。
遵从法律的道德义务
      希伯来人和古希腊人对于法律的看法,有一项重要的共
同特征,就是以不同的方式强调“面对人为立法和道德法在
赋予人类义务方面的冲突”。根据希伯来人的观念,人为法律
的内容与神律相背时(举例来说,允许乱伦),无论如何都完全
无效,因为人世间的任何刑罚或制裁都不能膺越上帝的法律,
而上帝的正义在统治者、受治者和造物者的最后审判时终将
大彰(虽然可能用一种令人费解的方式),这一点不容置疑。
      较不单纯的是古希腊人的观点,因为他们显然有一种强
烈的感觉,认为人有遵守国家法律的道德义务,即使他相信
那种法律是错误的或不道德的。而且这项观念,不像希伯来
人先知式的信仰,不会因为“相信法律与道德必须合致”,或
因为“感到人为的法律,即使与理性不合,依然有效”,而告
削弱。柏拉图《克瑞多》(Crito)一书中有一段脍炙人口的对话,
对这一点是很好的说明,当时苏格拉底对他的朋友解释,虽
然他所受的判决可能并不公正,何以他依然遵守国家的决定,
并把逃避刑罚的企图视为错误:
            苏格拉底:……一个人应该履行他的约定,或是可以推
      读?
            克瑞多:应该履行约定。
            苏格拉底:那么你想,倘若我未获国家的同意便逃走,

                                                            … 39 … 制作:寒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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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我是否会伤害我最不应该伤害的人?我是否应该遵守我的约
      定?
            克瑞多:我不能回答你的问题,苏格拉底,我不明了你
      的问题。
            苏格拉底:你这样去想它,假设在我预备逃亡的时候,
      法律和政府来到我的面前,并且问我:          “告诉我,苏格拉底,
      你心里想做什么?你的出走,充其量除了破坏整个城市,和我
      们的法律以外,还有什么作用?假如法律所作的决定没有任何
      拘束力,被个人视若等闲,或认为它一文不值,你想一个国
      家还能存在吗?还能不被推翻吗?”对这类问题,我们应当如
      何答复,克瑞多?为了维护使判决显得崇高的法律,有不少宏
      论可供发表,特别是那些演说家。我们能不能回答:  “可是这
      国家使我含冤负屈;它把我的案子判错了!”我们该这样答说
      吗?
            克瑞多:我们当然可以这样,苏格拉底。
            苏格拉底:好吧!倘若法律反问: “难道那不是我们的约定?
      你将遵守国家宣布的任何裁判? ……由于你是我们带到这个
      世界,并由我们教导,你怎能否认你是我们的孩子和奴仆,
      就像你的祖先们一样?这若是真的,你还会认为你具有和我们
      相等的权利? ……你认为你可以向国家和法律施以报复?假如
      我们要毁灭你,因为我们认为那是对的,你是否就会尽一切
      可能来毁灭我们,毁灭法律,以及你的国家,作为回报?并且
      认为,像你这样一位重视品德的人,这样做是对的?或许你太
      聪明,因此不曾察觉你的国家比你的父亲、母亲乃至于列祖
      列宗更有价值、更庄严、更神圣、更高贵……;接纳它并服从
      它是你的本分……不是依照它的吩咐行事,便是说服它原惊
      你不克应命; 当它要你忍受鞭答和徒刑的时候,就默默地遵
      行?……那就是你的义务,……不论在战争,或是追求正义的
      过程里,或任何地方,你都必须遵守你的城邦、你的国家所
      要求你做的,否则你必须使它们相信,它们的命令是错误的。
      可是使用暴力时杭父母是违背神律的,使用暴力时杭国家更
      是如此。”克瑞多,我们该怎么回答?我们应不应该说法律主
      张的是对的?
            克瑞多:我想是的。

                                                             … 40 … 制作:寒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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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这就是公元 4  世纪雅典公民所面对的困境,因为他们相
信遵守法律生活是崇高的不成文法,它的结果,却可能是让
法律将一些最公正的人处死,就像柏拉图所记载苏格拉底的
情形一样。对这个问题,柏拉图后来自己提出了一项解决方
法,就是只有当国家在实现道德观念的时候,个人的性命才
能正当地为它牺牲。换句话说柏拉图提倡法律与道德的合致,
但这种合致不能依赖盲目的信仰而是要根据人类的智慧与理
性。关于这一点,稍后还要详细解释01 ,但就目前来说,《克
瑞多》一书中显示的若干古希腊式观念,值得重视。第一,
它承认“遵守法律”本身便是最高的道德原则;为了这个目的,
苏格拉底不太具体地把他大部分的推论,建立在公民与国家
之间一项约定上(早期的社会契约),内容是遵守所有的法律,
不论它会为个人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同时,它又提出了第二
项观念,就是在国家的法律之外,还有一种独立的道德法存
在,可以复决国家的各种判决,是否不道德或不公正。不过,
第三点,就各个公民来说,这项道德法不能超乎国家的法律,
因为他的责任是说服国家承认它在道德上犯有错误,假如他
办不到,那么遵守国家的法律就是他无法豁免的义务。因为
神的律法本身便要求人类遵守法律,哪怕是不公正的法律。0
2 古希腊人与希伯来人观点相左之处,再没有比这一项更明显
的了,因为希伯来人不但认为国家的法律屈居于上帝律法之
下,而且上帝的判决,不论如何费解,也决不致帮助“不公
正”来对抗“公正”。
      在希伯来人的观念中,人类的法律只有在和神律相符的
时候,才能受人遵行;而相反的是古希腊人却认为人类的法律
很可能与道德法冲突,而公民依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即
使他可能费尽气力才能劝导国家改变法律以迎合道德。03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在这两种看法中,古希腊人似乎比较接近现代世界流行

                                                            … 41 … 制作:寒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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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的观念,当然还有若干必须修正的地方。有些反对的人认为,
不论在任何状况下遵从国家的意志,是超乎一切的一项义务。
根据黑格尔的哲学,在层次较高的国家实体中,个人已经被
泪没,国家的智慧如此渊博,要它接受公民个别的劝导,承
认自己的错误(像苏格拉底所主张的)或相信它的法院不公正、
不道德是不可想象的事情,因为国家本身代表的就是道德的
实践。但是在一般主张民主和反对极权的人士之间,对承认
 “遵守法律是一种道德责任”方面,可能会追随苏格拉底,
不过他们会把重点放在这种学说所受的限制上,特别是当道
德和实证法中的规定姐龋的时候。04  因为,在这类冲突中,虽
然大部分的情形是不容违抗的道德责任要求我们遵守法律
(像苏格拉底想的那样)直到说服工作导致法律的改变为止,但
是也可能有些极端的情形,法律的要求显然极不道德(像是纳
粹的法律,把死刑和骇人听闻的酷刑施于千万无辜的百姓),
因此,不论它在实证法中的地位究竟如何,道德给我们的责
任是拒斥这种法律,而不是服从。
      这种观念的特色是承认法律与道德可能,而且通常也是,
有许多相同的基础,但两者的要求却未必一致。同时,虽然
有一种道德责任督促我们遵守法律,不论它的内容是否和道
德相符,但在两者的原则发生基本而尖锐的冲突时,道德不
但要求我们抗拒法律,而且,认为抗拒是合理的。这项观念
所含的意义,不仅为法律人、道德学家同时也为每一个地方
的公民带来了极具重要性的一些争论,在下一章中我们将会
讨论。目前于此处可以略为说明的,是在哪些方面人们可能
期望法律和道德互相一致,以及为什么现代法学家否认它们
两者的范畴完全相同是理所当然的事。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有时被形容为两个相交的圆圈,重
叠的部分代表它们共同的范畴,以外的部分,它们各自拥有
排他的影响力。可是这种比喻可能导致误解,以为两者既然

                                                            … 42 … 制作:寒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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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有共同的基础,一定有某种程度的“合致”。一般来说事实并
不如此。举个例子有关杀人的法律或者与通常道德中的禁律
有关,可是法律和道德对构成杀人的要件却可能有相当大的
差异。根据英国法,假如死亡发生在加害行为之后一年零一
天就不算谋杀,但在道德上,我们不难反驳说,对酿成死亡
的加害行为而言,366 天与367 天并没有什么区别。即使如此,
法律制度为了实际上便利起见,依然可以理所当然地作各种
区分—虽然在某些例子中这种区分显得轻率—不必顾虑道德
的内容是否相反。
      何以法律与道德间会有广大的共同范围,原因不必远求。
因为它们两者都在热切地推行某些行为标准,没有它们,人
类社会将难以存续,而在这许多基本标准中,法律和道德彼
此声援补充,构成社会生活的经纬。假如我们不制止对别人
身体的攻击,对别人财产的盗用,生命与交易行为就没有保
障,这种保障原可以促进生活与人类社会中的福社。由于道
德规范,认为我们应该制止这种行为,从而强化了同样在禁
止这种行为的法律。同时,由这种行为所引起的道德上的非
难也借着法律上的制裁或其他处分而更形有力。道德规范本
身大部分先假设有一套法律制度支撑着它的内容,因为道德
规范要求我们尊重别人的财产,当然是假设法律上已有关于
财产应该在何种情况下存在的规定(因为“财产”是一个法律
观念,意味着何者可以作为所有权的标的;一个人如何取得或
丧失所有权;以及所有权如何移转等等)。正因为大家认为“法
律制度的存在,大体上,是在维系这项法律适用地区内的道
德规范”,所以“守法是道德责任”的观念才能被一般人接受,
并在建立法律的权威和确保法律受人遵奉方面扮演非常重要
的角色,特别是在大多数未经实际引用强制手段的案例中,
尤其如此。
      道德和法律规范彼此相近的情形,从它们在一般用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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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互相类似就足以表明。这两者都急欲为人类的行为树立“规
则”或“规范”,而在道德和法律的词汇中,采用了责任、义
务、何者为是、何者为非等术语,不论法律或道德都规定,
做这个或做那个是我的责任,或我应当做某事,或不应当做
某事,或我有如何行动的权利,或这样做是错的。这些彼此
相当的用语,虽然说明了两者之间的关系,可是也很危险,
因为它会使不留心的人误认法律必须包融道德义务(上面所
引苏格拉底的谈话中似乎就有这种错觉),或道德义务必须转
化为法律。
法律与道德的分野
      这很自然地引导我们去研究法律和道德的差异,以及这
种差异的原因。让我们用一两个简单的例子开始,它们或者
可以指出,法律和道德尽管由同一前提出发,却可能沿着不
同甚或相反的途径发展。法律也许会谴责或处罚许多种不道
德的性行为,但对某些不道德的举动,却并不赋予任何法律
效果。同样地,道德上救亡拯溺的责任,在许多情况下,并
没有产生相同的法律义务。父母在法律上或许有义务照顾自
己的婴儿,却没有义务援救其他遭溺的人,即使援助工作对
他没有任何危险。一个人向朋友借用小刀,法律上他可能没
有权利在物主要求时拒不归还,虽然他有充分的理由怀疑他
的朋友想用那把小刀攻击别人。凡是这种例子,法律基于某
种理由,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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