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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网罗论坛]寒寒-第2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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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而必须具备的特性,因此为大家所接受,这时财产的社会
功能可能被看得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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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目前在私有财产的承认方面,基本观念依旧主张除非有
适当的补偿,不能任意征收。虽然对于什么是适当的补偿,
不同的人士间可能会有极大的歧见存在。二次大战以后,英
国的工党政府创制了一项立法,规定补偿的计算必须依据土
地现有的利用价值,而不考虑它的开发潜力在市场上可以售
得的价值。保守党政府修正了这项法案,使补偿费和土地的
整个市场价值建立起关联,包括它的开发价值。
                                                            06 在这里我们
看到一个很好的例子,它说明一项事实,即使某些自由的效
力被人普遍接受,可是它的正确解释仍然可能极端分歧。
      4。结社的权利(The   Right   of   Association)
      在这个标题下,我们要讨论许多类型的团体行动。包括
各种团体,不论是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或其他,它们的
组织及执行事务所牵涉的权利问题。它同时包括商业机构应
如何组成,在何种限度内应该予以合法的限制,使公众免于
垄断、诈欺或限制性营业的侵害。因此许多现代的公司法对
保护投资人在公司发行股票或处理业务的过程中不受瞒骗或
其他不当伎俩为害的各种措施都很注意。还有劳工自行组织。
工会的权利,以及在团体基础上与雇主或代表雇主的社团交
涉的问题,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项,是群众为了表示抗
议,或影响舆论或其他目的而举行公共集会的权利。
      这种集会的权利,在近代引起过相当尖锐的争论,也为
立法者和法院带来相当多的问题。政府当然有维持公共秩序
的权利,可是在紧要关头,这往往会和百姓举行示威集会的
权利冲突。举例来说,倘若这些群众公然表示,他们集会的
目的是要煽动社会敌视其中某些特殊群体—譬如在种族或信
仰上屈居少数的人—或意图施以凌辱,这种集会是不是也被
允许呢?在英国,由于 1930  年代法西斯主义的突然兴起,人
们在极迫切之下通过了  1936  年的《公共秩序法案》(Public
Order     Act   of  1936),禁止在公众场所穿着非官方规定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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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服,同时限制在公众集会中使用谩骂的言词。由于举行公众
集会的权利与更为普遍的意见表达自由关系密切,因此在那
项标题之下,我们将更为详细地讨论这个问题。
      5。劳工自由(Freedom          of  Labour   )
      这项权利在近代的发展主要和工人的工会组织有关。许
多问题都在工会的对外关系中产生,不是牵涉到其他工会就
是牵涉到雇主,同时也有许多内部问题,譬如工会的组织以
及他们和会员或非会员的关系。在经过相当长的时间被视为
非法组织之后,工会已经为自己建立了适当的角色,成为现
代民主社会中相当重要的一个机构。不过,由于 1971 年通过
的《工业关系法案》(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1974)使若干影
响深远的法律限制开始生效。一个新的法院设立了,(全国工
业关系法院)掌握着广泛的权力,包括将藐视法庭者判令下狱
作为最后的制裁。这个法案成为许多非难的根源,某些举足
轻重的工会一直与这个法案以及新设的法庭争执不休。1974
年工党政府废止了工业关系法案,而代以一种新的立法,那
就是 1974 年的《工会与劳工关系法》(Trade                   Union   and   Lab
our   Relations   Act   1974),工人拥有参加工会的权利,一名受
雇人若因加入某个工会或参与它的活动而被解雇,将被视为
不公平的解雇,受雇人可以因此请求赔偿。可是倘若他是因
为拒绝遵照工会的人会规定参加或停留在某一工会而被解
雇,这种赔偿请求权就会被剥夺,除非他的拒绝是基于宗教
信仰或被认为有正当理由。《工业关系法案》同时创设了一种
新的“不法行为”,也就是所谓“不正当工业活动”(unfairind
ustrial   practice),可是在新的立法下,这项规定已被删除。策
动或助长商业争端的行为,再度不负侵权责任。而且从 1971
年的法案造成转变以后,工会不受侵权诉讼干扰的权利被重
新确立,工人在他们自认利益遭受危险时实施罢工的权利也
得到重申,并被认为是民主社会中的基本自由之一。不过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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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种自由的界线却从未能够确定,现代有关合法的罢工纠察行
动应受何种限制的争论就是很好的证明。1974 年的《工会法》
(Trade    Union    Act)强调和平方式的罢工纠察是合法的。工会
会员可以“为和平搜集或传播消息,或劝导任何人工作或不
工作而前往工厂或其附近,或他人可能出人的任何场所(只要
不是他的住处);07 。可是他们能不能为了向车上的乘客进行宣
导而接近或拦截汽车,判决 08  驳回了这种请求,劳工总会一
直力图使纠察罢工的权利扩大适用于上述情形,可是却牵。涉
到许多争议,譬如这种扩张是不是构成对不罢工者或公众权
利不可忍受的侵犯。
      在这些争执背后所隐藏的问题是政府应不应该干预工业
关系,如果应该,程度如何?09  一般来说,传统的英国观念是
采取不干涉主义。1971 年的《工业关系法案》摒斥了这种思
想,结果使劳工关系陷于混乱。因此 1974 年的法律,不得不
结束这种想把劳工关系纳人严密法律架构的实验。不过其他
的国家,像美国、澳洲以及北欧各国却对一种司法或准司法、
强迫或半强迫的仲裁制度寄以相当的信心。至于后来成立的
调解及仲裁小组,必须获得争端各方同意才可进行调解或指
定仲裁人,它能不能有效地适应这个棘手的问题,只有在未
来才能知道。
      6。免于匿乏的自由和社会安全(Freedom                 from   Want    and
Social   Security)
      使每一个人不仅免受贫困所苦,同时不论有无工作,都
能享受合理的生活水准,逐渐成为现代国家所崇尚的价值之
一。譬如在英国,一种复杂的全民保险制度已经开始实施,
尽管它有许多错误与缺陷,至少目的是想替失业危险与在职
期间所受的伤害提供综合保障,并为退休者预备年金。此外
一项包括国民健康的广泛计划也已经着手实施,以便为全体
民众提供免费的医疗服务。这种强调以整个社会分担不幸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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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来的危险,而不让特定的被害人承受一切的思想,促使人们
努力扩张保险的观念,把它的范围延伸到日常生活中许多其
他方面。
      其中最明显的是因使用汽车而在公路上受伤的危险,这
个问题演变的结果,形成广泛的第三人强迫保险计划,因为
一个人若在交通事故中遭到伤害,即使有过失的驾驶人没有
足够的经济能力,被害人也可以由保险公司那儿获得赔偿。
这种社会安全的价值,以及认为保障这种价值是法律制度主
要目的之一的信念,似乎在某些方面,与一般公认民事责任
的原则抵触,它限定除非一个人能够证明侵权行为人有过失
或错误才能接受损害赔偿或救济。
                                          10 这种认为赔偿必须在证明
有可以归责的行为后才能获致的观念,在工业伤害的情形中
已经受到若干排斥,英国以及许多其他国家都设有赔偿规则,
对雇用期间所受的伤害提供法定范围的补偿。的确,在英国,
这项规定只是一般(英国)习惯法上“责任”的增添而不是要加
以取代,假如有人证明意外的发生是出于雇用人本人或他应
负责的某人的过失,那么习惯法上的责任仍然可以成立。不
过在有些国家里面,譬如加拿大,对工业伤害的赔偿规定已
经完全取代了(英国)习惯法上的责任。尽管如此,一般而言保
险的观念还没有被援用于其他类型的意外,像是道路交通事
故,因为,我们必须记得,即使是第三人保险契约也只有在
驾驶人被证明因过失而肇事的情况下才能发生效力。
      整个来看,目前有一种流行的观念,认为我们可能需要
一种更普遍的社会安全制度,使人们在工业伤害之外不受其
他意外危险的威胁,它们的结果可能使人们无法工作,或丧
失谋生的机会,不论对他们本身或他们的家属都是严重的损
害。难道在这种例子中,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系于证明某些
特定的侵权行为人,确实曾有过失?在许多案件中,这一点很
难做到,而且,从另一方面来看,这和实际情况—“某人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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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遇不幸,社会正义需要整个群体来补偿他,以免由他一人独
当所有的损害”,可能毫无关系。或许有人认为,不管怎样,
个人总可以购买私人保险作为准备,可是这不过是传统上经
常被人用来阻碍各种社会安全立法的一种说词,充满了维多
利亚时代自助哲学的余气,抱残守缺的法律则一成不变地主
张:  “意外事件的赔偿必须证明该项责任应由某一位替自己或
他人过失负责的人承担。”随着法律制度中社会安全观念的发
展,这类思想逐渐显得不合时宜,可能终于会被广泛的安全
计划所取代,而在某些方面以(英国)习惯法现存的个人责任作
为补充。这里,我们可以发现,虽然只是在社会中缔建某种
形式的基本价值,却会使多少原则性的问题发生争端,不过
接受像这样一项新价值,无可避免地会使它本身产生冲击力,
并循法律体系中的许多—若非所有—方面而广为流布。11
      7。言论与新闻自由(Freedom             of  Speech    and   of  the  Pres
s)
      任何一个崇尚民主与平等的社会,必定把言论自由与出
版自由视为基本价值,因为若没有这些自由,发扬民意、凝
聚众志并以舆论监督政府机构的可能性更微乎其微。从而在
成文宪法里,若把这种自由放在各种基本权利的中心地位是
很自然的事。但是,即使我们利用宪法保障这些自由,它们
被人如何解释,以及实际的效益如何依然很可究洁。言论自
由很难完全不受限制,因为任何一个具备合理秩序的社会都
有关于诽谤的法律,禁止人们对别人的名誉作不必要而且不
实在的攻汗。此外可能还有其他的限制存在。即使一个国家
自由得允许人民公开或私下对政府作任何批评,包括它的基
本宪法、经济及社会结构等,可是法律依然会区别那些意图
煽惑他人以暴力推翻宪法或政府的言论。在英国的叛乱法中,
我们可以看到目前一般人对这种区分所作的阐释;不过要划定
这条界限始终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而且,多数—如果不是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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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部—的法律制度对它认为狠裹的出版品或图画通常都有限
制。而所谓的“狠裹”对成熟或不成熟的心灵会有何种影响
却依然十分暖昧,在现代心理学的研究中,还不能以任何确
定的形式予以证实。目前的情形是,大部分的社会认为有若
干种类的色情刊物不宜出版,不仅因为它们可能有害,同时
也因为它们抵触了某种既定的鉴赏标准。不过,禁止狠裹品
的法律偶尔会被用来查禁比较严肃的文学著作,譬如乔伊斯
和左拉的作品。一种比较开放的态度,最近已经日形普遍,
这一点,可以由英国通过 1959 年的《狠裹出版物法案》(Obs
cene    Publications    Act   of  195912),而获得充分的证明。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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