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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正义-第5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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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奠以”至“心也”。○正义曰:“奠”谓始死至葬之时祭名,以其时无尸,奠置於地,故谓之“奠”也。悉用素器者,表主人有哀素之心。既因用素表孝子哀素,遂论虞祭之后,及卒哭练祥之祭,故云此等祭祀之礼,既见亲终,於主人自尽致孝养之道焉尔,岂知神之所飨须设此祭?所以设之者,亦以主人有齐敬之心,若亲存然,故设祭亦如生存之有齐敬,今死亦齐敬,故云“亦”也。○注“哀则”至“以饰”。○正义曰:哀则以素谓葬前,敬则以饰谓虞后,故《士虞礼》不用素器也。知经中祭祀非寻常吉祭者,以上下所论,皆是丧事,不应吉祭厕在其间。其实吉祭,主人亦有齐敬之心也。
 
  辟踊,哀之至也。有算,为之节文也。算,数也。○辟踊,媿亦反,下音勇。算,桑乱反。 
  '疏'“辟踊”至“文也”。○正义曰:抚心为辟,跳跃为踊。孝子丧亲,哀慕至懑,男踊女辟,是哀痛之至极也。若不裁限,恐伤其性,故辟踊有算,为准节文章。准节之数,其事不一。每一踊三跳,三踊九跳,都为一节。士舍死日三日而殡,凡有三踊。初死日袭,袭而踊。明日小敛,小敛而踊。又明日大敛,大敛又踊。凡三日为三踊也。大夫五踊,舍死日四日而殡,初死日一踊,明日袭又一踊,至三日小敛朝一踊,至小敛时又一踊,至四日大敛朝不踊。当大敛时又一踊,凡四日为五踊。诸侯七踊,舍死日六日而殡,初死日一,明日袭又一,至三日小敛朝一,当小敛时又一,四日无事一,五日又一,至六日朝不踊,亦当大敛时又一,凡六日七踊。《周礼》王九踊,舍死日八日而殡,死日一,明日袭一,其间二日为二,至五日小敛为二,其间二日又二,至八日大敛,则其朝不踊也,大敛时又一,凡八日九踊。故云“为之节文”也。故《杂记》云:“公七踊,大夫五踊,士三踊。”郑注云“士小敛之朝不踊,君大夫大敛之朝乃不踊”是也。
 
  袒、括发,变也。愠,哀之变也。去饰,去美也。袒、括发,去饰之甚也。有所袒,有所袭,哀之节也。 
  '疏'“袒括”至“节也”。○正义曰:言袒衣括发者,是孝子形貌之变也。悲哀愠恚者,是孝子哀情之变也。去其寻常吉时服饰也者,是去其华美也。孝子去饰,虽有多涂,袒括发者,就去饰之中,最为甚也。孝子悲哀,理应常袒,何以有所袒、有所袭时者,表明哀之限节,哀甚则袒,哀轻则袭。
 
  弁绖葛而葬,与神交之道也。接神之道,不可以纯凶。天子诸侯变服而葬,冠素弁,以葛为环绖,既虞卒哭,乃服受服也。《杂记》曰:“凡弁绖,其衰侈袂。”○括,观阔反。愠,庾、皇纡粉反,积也,又纡运反,怨恚也,徐又音郁。去,羌吕反,下及注“去乐”、“去桃茢”并同。衰,七雷反。侈袂,昌氏反,下弥世反。 
  '疏'注“接神”至“侈袂”。○正义曰:葬时居丧,著丧冠麻绖,身服衰裳,是纯凶也。又寻常弁绖,以麻为环绖,今乃去丧冠,著素弁,又加环绖,用葛,不以麻,故云交神之道,不可以纯凶。云“天子诸侯,变服而葬”者,以下云“有敬心焉”。以日月逾时,故敬心乃生。大夫与士,三月而葬,敬心未生,故知天子诸侯也。云“冠素弁,以葛为环绖”者,素谓素帛为弁,故郑注《周礼·司服》云:“弁如爵弁而素。”不云麻,是用素绢也。以“葛”以“弁绖”连文,故云葛环绖。然则要带犹用麻也。云“卒哭,乃服受服也”者,以受服者无文,故郑解不定。《丧服》注:“天子诸侯既虞,大夫士卒哭,乃受服。”此云卒哭乃受服,是不定丧服,以大夫以上卒哭与虞,其月不同。士虞与卒哭同在一月,故解为大夫以上。既虞,士卒哭受服。皇氏云:“《檀弓》足本当言既虞与丧服,注会云卒哭者,误也。”引《杂记》“其衰侈袂”者,证既服弁绖,其衰亦改。案《丧服》衰袂二尺二寸,袪尺二寸,则葬时更制其衰袂三尺三寸,袪尺八寸,是改丧服之衰也。熊氏、皇氏等并为锡衰。皇氏又引郑说,称郑冲云:“《小记》曰,诸侯吊必皮弁锡衰,则此弁绖之衰,亦是吊服也。”案《丧服》改葬尚服緦麻,今葬服锡衰,其义疑也。
 
  有敬心焉。逾时哀衰而敬生,敬则服有饰,大夫士三月而葬,未逾时。○衰,所追反。 
  '疏'注“大夫”至“逾时”。○正义曰:案郑《箴膏肓》云:“人君殡数来日,葬首荠月,大夫以上,殡皆以来日数,则大夫并死月四月而葬。”云“未逾时”者,谓未逾一时。假令四月而死,七月而葬,是未逾越夏之一时也。非如《春秋》之逾年也。若以为逾年言之,则三月死,至四月,是亦逾时。《穀梁传》云:“古者行役不逾时。”岂三月行,不至四月即须反?故知不然也。
 
  周人弁而葬,殷人冔而葬。周弁、殷冔,俱象祭冠,而素礼同也。○,况甫反。 
  '疏'注“周弁”至“同也”。○正义曰:《士冠礼》:“周弁,殷冔,夏收。”《王制》云:“夏后氏收而祭,殷人冔而祭,周人弁而祭。”此弁既对冔,故知俱象祭冠。
 
  歠主人、主妇、室老,为其病也。君命食之也。尊者夺人易也。歠,歠粥也。○歠,徐昌悦反,一音常悦反。为其,于伪反,下注“为父母”、“为有凶”、“为人甚”同。食音嗣。易,以豉反。粥,之六反,后同。 
  '疏'“歠主”至“之也”。○正义曰:此一节论尊者夺孝子情之法。歠者,亲丧三日之后,歠粥之时,主人,亡者之子。主妇,亡者之妻。室老,家之长相。此三者并是大夫之家贵者,为其歠粥,病困之,故君必有命食疏饭也。若非三者,虽复歠粥致疾病,君不命食之,以其贱故也。其士之主人主妇,君不命也。《丧大记》主妇食疏,食谓既殡之后;此主妇歠者,谓未殡前,故《问丧》云:“邻里为之麋粥以饮食之。”
 
  反哭升堂,反诸其所作也。亲所行礼之处。○处,昌虑反,下同。主妇入于室,反诸其所养也。亲所馈食之处。○养,徐羊尚反。 
  '疏'“反哭”至“养也”。○正义曰:谓葬窆讫,反哭升於庙。所以升堂者,反复於亲所行礼之处。行礼者,谓平生祭祀冠昏在於堂也。主妇反哭,所以入於室,反复於亲所馈食供养之处,此皆谓在庙也。故《既夕礼》主人“反哭,入,升自西阶东面”。郑注云:“反诸其所作也。”又云:“主妇入于室。”注云:“反诸其所养也。”下始云“遂適殡宫”,故知初反哭在庙也。下云“反哭之吊也”,亦谓在庙也。
 
  反哭之吊也,哀之至也。反而亡焉,失之矣,於是为甚。哀痛甚。殷既封而吊,周反哭而吊。封当为窆,窆,下棺也。○封,依注音窆,彼验反,下同。 
  '疏'注“封当”至“棺也”。○正义曰:知非既封土为坟者,以《既夕礼》:“实土三,主人拜乡人,乃反哭。”周既如此,明殷亦然。且殷既不为坟,故知封当为窆。孔子曰:“殷已悫,吾从周。”悫者,得哀之始,未见其甚。○悫,本又作殻,苦角反,注及后同。
 
  '疏'注“悫者”至“其甚”。○正义曰:庙是亲之平生行礼之处,今反哭於庙,思想其亲而不见,故悲哀为甚。壙者,非亲存所在之处,今柩暂来至此,始有悲哀,未是甚极。今吊者於此而来,哀情质悫,故云“悫”也。
 
  葬於北方,北首,三代之达礼也,之幽之故也。北方,国北也。○首,手又反。 
  '疏'“之幽之故也”。○正义曰:上“之”训往,下“之”语助,言葬於国北及北首者,鬼神尚幽暗,往诣幽冥故也。殡时仍南首者,孝子犹若其生,不忍以神待之。
 
  既封,主人赠,而祝宿虞尸。赠以币,送死者於壙也。於主人赠,祝先归。 
  '疏'“既封”至“虞尸”。○正义曰:“既封”,谓葬已下棺。郑不破“窆”字者,从上可知也。云“主人赠,而祝宿虞尸”者,谓主人以币赠死者於壙之时,祝先归宿戒虞尸。案《既夕礼》主人“赠用制币,玄纁束帛也”。案《士虞礼记》云:“男,男尸。女,女尸。”是虞有尸也。
 
  既反哭,主人与有司视虞牲,日中将虞,省其牲。有司以几筵舍奠於墓左,反,日中而虞。所使奠墓有司来归乃虞也。舍奠墓左,为父母形体在此,礼其神也。《周礼·冢人》:“凡祭墓为尸。”○舍奠音释,注同。 
  '疏'“有司”至“而虞”。○正义曰:此谓既窆之后事也。有司,修虞之有司也。几,依神也。筵,坐神席也。席敷陈曰筵。舍,释也。奠,置也。墓道向南,以东为左,孝子先反脩虞,故有司以几筵及祭馔置於墓左,礼地神也。言以父母形体所托,故礼其地神以安之也。“反,日中而虞”者,“反”谓所使奠墓左有司归也。“虞”者,葬日还殡宫安神之祭名。必用日中者,是日时之正也。《士虞礼》云:“日中而行事。”注云:“朝葬,日中而虞。君子举事必用辰正也。再虞、三虞皆用质明。”案周人尚赤,大事用日出,故朝葬也。○注“所使”至“为尸”。○正义曰:郑恐奠墓有司未归,即非虞祭,故云“奠墓有司来归,乃虞也”。必知归始虞者,以经云“奠於墓左,反,日中而虞”,是奠墓者回反,日中而虞。引《周礼·冢人》“凡祭墓为尸”者,证葬毕奠墓。案《周礼·冢人》“为尸”谓祈祷,不同者,以言“凡祭墓”,“凡”者非一,诸祭皆是。
 
  葬日虞,弗忍一日离也。弗忍其无所归。○离,力智反,下同。是月也,以虞易奠。虞,丧祭也。卒哭曰“成事”。既虞之后,卒哭而祭,其辞盖曰“哀荐成事”,成祭事也。祭以吉为成。 
  '疏'注“既虞”至“为成”。○正义曰:既虞祭之后,至於卒哭,其卒哭祭辞,盖曰“成事”。所以称“盖”者,以其《士虞礼》无文,唯《杂记》及此有卒哭成事,故郑约之为解,又称“盖”以疑之。以虞祭之时,以其尚凶,祭礼未成。今既卒无时之哭,唯有朝夕二哭,渐就於吉,故云“成事”,祭以吉为成故也。其虞与卒哭,尊卑不同。案《杂记》:“士三月而葬,是月而卒哭。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又《杂记》云:“内此天子七月而葬,九月而卒哭。”《杂记》又云:“诸侯七虞,大夫五,士三。”谓之“虞”者,郑注《士虞礼》云:“虞,安也,所以安神。”虞皆用柔日。柔日者,郑注《士虞礼》云:“柔日阴,阴取其静。”最后一虞用刚日。故《士虞记》云:“三虞卒哭,他用刚日。”郑注云:“用刚日,刚日,阳也。阳取其动。”谓动而将祔庙也。《杂记》云:“诸侯七虞。”然则天子九虞也。士三虞卒哭,同在一月。初虞已葬日而用柔,第二虞亦用柔日。假令丁日葬,葬日而虞,则已日二虞,后虞改用刚,则庚日三虞也。故郑注《士虞礼》云:“士则庚日三虞。”三虞与卒哭相接,则壬日卒哭也。《士虞礼》云:“明日祔於祖父。”则祭明日,祔也。士之三虞用四日,则大夫五虞当八日,诸侯七虞当十二日,天子九虞当十六日,最后一虞,与卒哭雷墁,“用刚日”。大夫以上卒哭者,去虞相校两月,则虞祭既终,不得与卒哭相接。崔氏解:“既正礼得终,其虞后卒哭之前,刚日虽多,不须设祭,以正礼成也。故此下云:‘不忍一日未有所归也。’谓不成正礼,赴葬赴虞是也。”崔又一解。虞后卒之前,不可无祭,亦以刚日接之,恐此解非也。
 
  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卒哭吉祭。○易,以豉反,徐音亦。明日,祔于祖父。祭告於其祖之庙。○祔音附。其变而之吉祭也。比至於祔,必於是日也接;不忍一日末有所归也。末,无也。日有所用接之,《虞礼》所谓“他用刚日”也。其祭,祝曰哀荐,曰成事。○比,必利反。 
  '疏'“其安”至“归也”。正义曰:上云虞卒哭及祔,皆据得常正礼,此经所云,谓不得正礼,故谓之“变”,以其变常礼也。所以有变者,或时有迫促,或事有忌讳,未及葬期,死而即葬者,即《丧服小记》所云赴葬者,赴虞者,三月而后卒哭。彼据士礼而言,速葬速虞之后,卒哭之前,其日尚赊,不可无祭,谓之为变。其既虞之后,变礼而之吉祭也。之,往也。既虞,往至吉祭。其礼如何?既虞比至於祔以来,必於是日接,谓於是三虞卒哭之间,刚日而连接其祭,谓恒用刚日。所以恒用刚日接之者,孝子不忍使亲每一日之间无所归依。○注“末无”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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