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逡病7驳y必使昭、穆同,曾祖非夫同列也。然此下云“妾母不世祭”,於孙否,则妾无庙,今乃云祔及高祖者,当为坛祔之耳。后别释。○“诸侯不得祔於天子”者,亦谓祔祭卑孙不可祔於尊祖也。○“天子、诸侯、大夫可以祔於士”者,祖虽贱而孙虽贵,祔之不嫌也。若不祔之,则是自尊,欲卑於祖也。
为母之君母,母卒则不服。母之君母,外祖適母,徒从也,所从亡则巳。
'疏'“为母”至“不服”。○正义曰:此一节论不责恩所不及之事。○“母之君母”者,谓母之適母也。此亲於子为轻,故徒从也。已母若在,母为之服,已则服之。已母若亡,则已不服母之君母矣。
宗子,母在为妻禫。宗子之妻,尊也。
'疏'“宗子”至“妻禫”。○正义曰:此一节谕宗子妻尊,得为妻伸禫之事。宗子为百世不迁之宗。贺疲骸案冈冢m子为妻不杖。”不杖则不禫。若父没母存,则为妻得杖又得禫。凡適子皆然。嫌畏宗子尊厌其妻,故特云“宗子,母在为妻禫”。宗子尚然,则其馀適子母在为妻禫可知。贺循云:“出居庐,论称杖者必庐,庐者必禫。”此明杖章寻常之礼,谓杖章之内,居庐必禫。若别而言之,则杖有不禫,禫有不杖者。按《小记》篇云:“宗子,母在为妻禫。”则其非宗子,其馀適庶母在,为妻并不得禅也。《小记》又云:“父在,为妻以杖即位。”郑玄云:“庶子为妻。”然父在为妻犹有其杖,则父没母存,有杖可知。此是杖有不禫者也。《小记》篇云:“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若其不杖,则《丧服》不杖之条,应有庶子为母不杖之文。今无其文,则犹杖可知也。前文云“三年而后葬”者,但有练、祥而无禫,是有杖无禫。此二条是杖而不禫。贺循又云:“妇人尊微,不夺正服,并厌,其馀哀。”如贺循此论,则母皆厌,其適子庶子不得为妻杖也。故宗子妻尊,母所不厌,故特明得禫也。
为慈母后者,为庶母可也,为祖庶母可也。谓父命之为子母者也,即庶子为后,此皆子也,传重而巳。不先命之与適妻,使为母子也,缘为慈母后之义,父之妾无子者,亦可命己庶子为后。
'疏'“为慈”至“可也”。○正义曰:此一节论为庶母后之事。《丧服》:“有慈母如母。”《传》曰:“慈母者,何也?”传曰:“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为子母,而子服此慈母三年,此即为慈母后之义也。记者见《丧服》既有妾子为慈母后之例,将欲触类言之,则妾子亦可为庶母后也。“为庶母后”者,谓妾经有子,而子巳死者,馀他妾多子,则父命他妾之子为无子之妾立后,与为慈母后同也。故云“为庶母后可也”。○“为祖庶母可也”者,又触类言之。此既可为庶母后,则亦可为祖庶母之后。故云“为祖庶母之后可也”。祖庶母者,谓巳父之妾,亦经有子,子死今无也。父妾既无子,故巳命己之妾子与父妾为后,故呼己父之妾为祖庶母。既为后,亦服之三年,如已母矣。必知妾经有子者,若无子则不得立后故也。贺疲骸八溆凶拥溃洞仁溉辏涛涯覆灰欤祆逗蟠笞诙当疽病!薄鹱ⅰ拔礁浮敝痢拔蟆薄!鹫逶唬骸拔礁该幽刚咭病保适显啤按酥W⒆芙饩饶浮⑹浮⒆媸溉跻玻允鞘痈该故骆敢玻试聘该幽敢病薄T啤凹词游螅私宰右玻囟取2幌让脒m妻,使为母子也”者,庾氏云:“郑注此一经,明庶子为適母后者,故云即庶子为后,谓为適母后。此皆子者,此庶子皆適母之子。今命之为后,但命之传重而已。母道旧定,不须假父命之与適妻使为母子也。”云“缘为慈母后之义,父之妾无子者,亦可命已庶子为后”者,言缘《丧服》有妾子为慈母后义,今起此妾为后之文也。然缘《丧服》慈母而起命二妾之后,而注不云“命后已妾”,唯言“后父妾”者,缘已妾既可为慈,亦可为庶母后易见,不言自显但以已子后父妾,於文难明,故特言之也。
为父、母、妻、长子禫。日所为禫者也。○为父母,于伪反,注“目所为”,下文“则为其母子”,“为妻”,下注“恩为已”、“为之变”、“为今死者”皆同。
'疏'“为父”至“子禫”。○正义曰:此一经,郑云“自所为禫者”。此一人而巳,然慈母亦宜禫也。而下“有庶子在父之室,为其母不禫”,则在父室,为慈母亦不禫也,故不言之。妻为夫亦禫也,但《记》文不具。
慈母与妾母,不世祭也。以其非正。《春秋传》曰:“於子祭,於孙止。”
'疏'“慈母”至“祭也”。○正义曰:此一经论礼有不合世祭之事。祭慈母即所谓承庶母、祖庶母后者也,妾母谓庶子自为其母也。既非其正,故唯子祭之,而孙则否。○注“以其”至“孙止”。○正义曰:《春秋传》“於子祭,於孙止”者,此《穀梁传》隐五年,谓鲁孝公之妾,是惠公之母。五年传:“九月考仲子之宫,考,成也。成之为夫人也。”注云:“仲子本孝公之妾。”以其子本孝公之妾子,则惠公也。惠公立为仲子之后,故成之为夫人也。传又云:“礼:庶子为君,为其母筑宫,使公子主其祭。”注云:“公子者,长子之弟,及妾之子也。”传又云“於子祭,於孙止”者,此经云“妾母不世祭也”,故郑引为注,此明不得世祭也。
丈夫冠而不为殇,妇人笄而不为殇。言成人也,妇人许嫁而笄,未许嫁,与丈夫同。○冠,古乱反。为殇后者,以其服服之。言“为后”者,据承之也。殇无为人父之道,以本亲之服服之。
'疏'“为殇”至“服之”。○正义曰:此一节论宗子殇死,族人不得以父道为后之事。○“为殇后”者,谓大宗子在殇中而死,族人为后大宗,而不得后此殇者为子也,以其父无殇义故也。既不后殇,而宗不可绝。今来为后殇者之人,不以殇者之为父,而依兄弟之服,服此殇也。○注“言为”至“服之”。○正义曰:言“为后者,据承之也”者,既不与殇为子,则不应云“为后”,今言“为后”,是据巳承其处为言也。云“以本亲之服服之”者,谓既不以父服服殇,而今来后其宗,事事如子,为彼殇服,依其班秩,如本列也。为人后者,若子於无后之宗,既为殇者父作子,则应服以兄弟之服,而云“以本亲之服服”者,当在未后之前,不复追服,不责人以非时之恩。故推此时本亲兄弟亡在未后之前者,亦宜终其本服之日月。唯为后及所后,如有母亡,而犹在三年之内,则宜接其馀服,不可以吉居凶。若出三年,则不追服矣。
久而不葬者,唯主丧者不除。其馀以麻终月数者,除丧则巳。其馀,谓旁亲也,以麻终月数,不葬者丧不变也。
'疏'“久而”至“则巳”。○正义曰:此一节论久而不葬不变服之事。○“久而不葬”者,谓有事碍,不得依月葬者,则三年服,身皆不得祥除也。今云“唯主丧者”,亦欲广说子为父,妻为夫,臣为君,孙为祖得为丧主,四者悉不除也。○“其馀以麻终月数”者,其馀,谓期以下至緦也。“麻终月数”者,主人既未葬,故诸亲不得变葛,仍犹服麻,各至服限竟而除也。○“除丧则巳”者,谓月足而除,不待主人葬除也。然此皆藏之,至葬则反服之也,故下云“及其葬也,反服其服”是也。然虽緦亦藏服,以其未经葬故也。卢曰:“其下子孙皆不除也,以主丧为正耳,馀亲者以麻,各终其月数除矣。”庾云:“谓昔主,《要记》按《服问》曰:‘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妇’,故谓此在不除之例,定更思详,以尊主卑,不得同以卑主尊,无缘以卑之未葬,而使尊者长服衰绖也。且前儒说‘主丧不除,无为下流’之义,是知主丧不除,唯於承重之身为其祖曾。若子之为父,臣之为君,妻之为夫,此之不除也,不俟言而明矣。”卢植云:“下子孙皆不除。”萧望之又云:“独谓子。”皆未善也,谓庾言为是。
箭笄终丧三年。亦於丧所以自卷持者,有除无变。
'疏'“箭笄终丧三年”。○正义曰:此一经论妇人以箭笄终丧之事,前云“恶笄以终丧”,是女子为母也。此云“箭笄终丧三年”,谓女子在室为父也。自卷持者,有除无变也。
齐衰三月,与大功同者绳屦。虽尊卑异,於恩有可同也。
'疏'“齐衰”至“绳屦”。○正义曰:此一经论尊卑屦同之事。○大功以上,同名重服,故大功与齐衰三月,可同绳屦,谓以麻绳为屦,虽尊卑则异,於恩有可同者。齐衰为尊,大功为卑,而三月为恩轻,九月恩稍重,制之在尊卑深浅之间。礼法有常,乘权而降,在尊既为深,故宜有异也,所以衰服殊,而为恩情处为浅深矣,故有可同也,所以同其末屦,以表恩而不同也。
练,筮日、筮尸、视濯,皆要绖、杖、绳屦,有司告具而后去杖。筮日、筮尸,有司告事毕,而后杖,拜送宾。临事去杖,敬也。濯,谓溉祭器也。○濯,大角反。溉,故代反。大祥吉服而筮尸。凡变除者,必服其吉服以即祭事,不以凶临吉也。《间传》曰:“大祥素缟麻衣。”○缟,古老反。
'疏'“练筮”至“筮尸”。○正义曰:此一经论练祥筮日筮尸之时,所著衣服也。练为小祥也。○“筮日”谓筮占小祥之日,“筮尸”亦筮占小祥之尸。○“视濯”者,谓视小祥之祭器。祭器须洁,而视其洗濯也。○“皆要绖、杖、绳屦”者,为丧至小祥,男子除首绖,唯有要绖,而病尚深,故犹有杖,屦是末服,又变为绳麻。将欲小祥,前日豫筮其日,而占於尸。及视濯器,则豫著小祥之服,以临此三事也。所以然者,此前三事悉是为祭,祭欲吉,故豫服也。不言“衰与冠”者,亦同小祥矣。○“有司告具而后去杖”者,有司谓执事者。曏者变服犹杖,今执事之人既告三事办具,将欲临事,故孝子便去杖,亦敬生故也。○“筮日、筮尸,有司告事毕,而后杖,拜送宾”者,“筮日与尸”二事皆有宾来,曏当临事时去杖,今若执事之人告筮占之事巳毕,则孝子更执杖,以拜送於宾矣。不言“视濯”者,视濯轻而无宾,故不言也。○“大祥吉服而筮尸”者,吉服,朝服也。大祥之日,缟冠朝服。今将欲祥,亦於前日豫服大祥之服,以临筮日及筮尸、视濯,今唯云“尸”,不言“日”及“濯”者,从小祥可知也。大祥则并去绖、杖、绳屦,故不云杖、绖、屦。○注“凡变”至“麻衣”。○正义曰:“凡变除者,必服其吉服,以即祭事,不以凶临吉也”者,下云“大祥,朝服缟冠”,是祥祭之时,唯著朝服。此筮尸又在祥祭前已著吉服,不以凶临吉故也。引《閒传》者,以大祥之后著素缟麻衣,此云“吉服”,则非祥后之服,是朝服也。故引以证之。
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妾子父在厌也。庶子不以杖即位,下適子也。位,朝夕哭位也。○下適,户嫁反。適,丁历反。父不主庶子之丧,则孙以杖即位可也。祖不厌孙,孙得伸也。○伸音申。父在,庶子为妻,以杖即位可也。舅不主妾之丧,子得伸也。
'疏'“庶子”至“可也”。○正义曰:此一节论庶子父在应杖及不应杖之节。○“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下禫”者,此谓不命之士,父子同宫者也。若异宫则禫之,如下言则亦犹杖也。禫为服外,故微夺之可。○“庶子不以杖即位”者,谓適、庶俱有父母之丧也,適子得执杖进阼阶哭位,庶子至中门外而去之,以下於適子也。然此承前而云杖,则似庶子不禫亦不杖,如贺言也。○“父不主庶子之丧,则孙以杖即位可也”者,父主適子丧而有杖,故適子子不得以杖即位,以辟祖故耳,非厌也。今此父不主庶子丧,故庶子子则得杖即位也。祖不厌孙,孙得伸也。父皆厌子,故舅主適妇丧而適子不杖,大夫不服贱妾。妾子亦厌而降服,以服其母也。至於祖虽尊贵,而并不厌孙,故大夫降庶子,为其孙不降其父也。庾云:“谓《杂记》上:为长子杖,则其子不以杖即位。郑注:‘辟尊者。’按祖不厌孙,而长子之子不以杖即位者,以祖为其父主,故辟尊,不敢俱以杖即位耳,犹如庶子之子亦非厌也。父不为庶子主,故其子以杖即位可也。”○“父在,庶子为妻以杖即位可也”者,此谓庶子也。父不主其妻,故其子得为妻以杖即位也。《杂记》云“为妻,父母在不杖”,亦是庶子。而云“不杖”者,亦谓同宫者也。又《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