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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在书包里的玫瑰-第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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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预防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其中(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第40条: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三)处罚    
      《刑法》中对侵犯儿童性权利的犯罪行为的处罚:    
      强奸罪: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2000年2月13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    
      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359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幼女卖淫罪:第359条: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第358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    
      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嫖宿幼女罪:第360条: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    
      1年6月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规定: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360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第301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此外,《教师法》第37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其中(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上述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儿童的性权利进行特殊的保护。    
      (摘自2003年第10期《少年儿童研究》杂志,佟丽华供稿)    
    


第三章五 经历不是一切(8)

      建议    
      不能与没有责任心的人深交    
      少男少女们的情感是易碎品,必须小心翼翼地对待。由此联想到,假若你有一件易碎的珍品,你会交给什么人手里呢?有的人热情洋溢却毛手毛脚;有的人只想自己,对别人的事漫不经心;有的人只是好奇并不珍惜你心中的珍品……试想一下,你敢把易碎的珍品交付他们吗?不能!你必须寻到一位有责任心者,方可重托于人。何谓有责任心者呢?第一,他视珍品为珍品;第二,他全心全意保护珍品;第三,他会承担起关于珍品的责任。器物尚且如此,感情更需要责任。因此,不与无责任心者深交,应成为情窦初开的少男少女们的交往原则。当然,要求别人有责任心,自己首先应当拥有责任心。    
      不发出让人误解的信息    
      感情世界的特征之一是敏感。尤其是少男少女们,对来自异性的微妙信息是心领神会的。问题在于,少男少女往往容易在无意之中发出了错误信息,导致剪不断理还乱的麻烦。萦萦的教训不应忘记。    
      在情感世界行走的少男少女们,应当掌握一些交往的底线。譬如,如果你不想谈恋爱,不要与异性单独约会,更不要在晚上俩人独自相处;不穿过于暴露身体的衣服,以免刺激异性;给人留言不宜多情,以免让人迷惑等等。    
      在国际交往的礼仪中,专门有一条:不宜发出让人不解的微笑。也就是说,应当明明白白地交往:你是我的同学,不是我的异性朋友;你是我的老师,我们只是师生关系等等。这是避免不必要的烦恼的有效技巧。    
      迷途知返应下决心    
      恋爱场上常常是迷魂阵,许多少男少女往往搞不清原因,便稀里糊涂坠入情网。    
      青春期的特点是爱也疯狂恨也疯狂,爱与恨是来也匆匆去也匆匆。因此,他们一旦发现自己的感情被玩弄了,常常会做出激烈的反应,如伤害别人或自我摧残,酿成新的悲剧。    
      当然,也有另外一类少男少女,他们的性格偏于柔弱,明知自己被玩弄,却缺乏勇气说不,结果使自己在泥潭中愈陷愈深,最终毁了自己。    
      实际上,很少有人一辈子不踏上歧途,关键在于能否迷途知返。有两句话可谓名言: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就是说,当人面对两难或两利的选择时,需要有明智的态度。就情感世界而言,当你发现自己陷入了被玩弄的游戏之中,你就面对“两害”的选择:退出越早伤害越小,退出越晚伤害越惨。请问,你应该选择什么呢?    
      有些少男少女可能会咽不下这口气:退出?就这么便宜了他(她)?我要和他(她)算账!如果对方触犯法律,自然可以以法律为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然而,许多时候,感情纠纷是法律爱莫能助的,纠缠下去的结果往往是伤害更加深重。    
      另外有些少男少女是惧怕邪恶势力。当他们不幸与无赖的异性或同性交往之后,渐渐变成了羊入虎口,似乎只能任人宰割。其实,这完全是自己吓唬自己。法律有许多保护未成年人和妇女的规定,只要你挺直胸膛,抗争到底,幸福就在不远的前方。    
      心理学家认为,在犯错误中长大是孩子成长的规律。青春期里谁能毫无闪失?跌倒了爬起来,误入歧途就重返正道。只要认准了这一条,每一个少男少女的青春都会是灿烂的。    
      ♂♀特别提醒    
      如何面对陌生男子的纠缠    
      正确地对待纠缠,需要一定的技巧。首先,年轻的女孩子应有较强的判断力和意志力。应该克服自己的好奇心理,这并非是展现个人魅力的正确方式。同时打消天真的幻想,以为这样和“马路天使”认识,是很浪漫的事情。“马路天使”中,可能有玩弄女性的色狼,有想占便宜的好奇者,有贪钱图财的抢劫者,有受男生怂恿的“愣小子”,或者有陷入单恋的多情人。他们的年龄、职业、经历、性格、目的各异,言谈举止也有区别。你应该在迅速判断的同时,做出相应的反应,具体技巧上可考虑:    
      (1)上学、离校时尽量和同学结伴而行,选择人多的地方走,选择人多的时间走。    
      (2)对有企图者要态度明朗,语言可委婉,圆中有方,软中有硬,要有一股凛然不可欺的正气。若他人进行恶意的纠缠,也不必害怕,应尽量与其周旋,找到最佳时机跑开。遇到严重情况要及时呼救、逃跑。    
      (摘自《性教育与艾滋病预防教师手册》第191页,    
      北京医科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    
    


第三章六 流产的后患(1)

      访谈    
      靓莓:女,1982年出生。有一个很复杂的求学经历:初一初二在北京郊区的一所普通中学就读,初三转学到另一所郊区学校,后报考一所艺校,提前招生、尚未毕业,直接考取了北京某学院的影视大专班。初二交男朋友,并发生性行为。    
      靓莓:无知者无畏    
      她穿着一套睡衣出来接我。本着对我所见的、所听的都不表示惊讶的原则,我没发    
      表任何意见,只是稍微提高了声音,指责她对自己所住的环境太不熟悉,而导致我找得很辛苦,也很生气。    
      她没有说什么,在回她家的路上,她买了一包烟。    
      她问我怕不怕狗,我说不怕。她说她家里有两条很大的狗,我不置可否,没把这句话放在心上。但是那两只狗确实很大,毫不夸张地说,比我还要大。但我表现得很镇定,她也飞快地换下了出门穿的睡衣,换上了一件黑色蕾丝边的吊带睡衣。    
      我们的谈话就在床上和一只狗的注视中开始了(此时,另一只狗一直呆在客厅里,她不许它进卧室,因为它很脏,也不听话)。    
      一次无法摆脱的意外    
      先讲讲你第一次交男朋友的情况,好吗?    
      以前也有一些男孩子想和我交朋友,但我都没放在心上,就那样说说也就过去了。但在我读初中转到北京某郊区的时候,碰到了一个在那个区很有名的男孩,他经常接我上下学,带我到他家吃饭,他妈妈对我非常好。看那意思,这个男朋友我交也得交,不交也得交。第一次也就这样发生了。但第一次并不是自己想要做的,纯粹是一种被动的情况。    
      被动,但不是被迫,是吗?    
      我认为我当时不是很想,肯定会有一番顾虑,有一点害怕。因为听人家说很疼啦,然后还怕流血,当时还没有经历过这些嘛,所以我当时是不愿意,反抗也有,但不会像被强奸那样反抗。    
      你感觉怎样?    
      没什么感觉。也没想那么多。这一次以后,很长时间都没有再做过,因为我转到另外一所学校去了,后来又转到另一所中学。也交过一些男朋友,但没有碰到这样的事情,然后就上中专了。因为大了,长得又比较好。    
      要不是认识那个男孩,我现在都不可能学抽烟。我上中专学的是表演,抽烟对牙呀,嗓子呀,皮肤呀都不好。上艺校时,交过一些男朋友,但不注重感情。我们都是一周回家一次,平时身边多一个像你爸你妈那样照顾你的人,何乐而不为呢?    
      (这个时候,她的手机响了。)    
      最早对男孩子产生好感是什么时候?    
      小学,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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