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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对话-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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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当时的罗马,妓女的最高等级是德里卡特,即“供养的女人”或富有施主的情妇。接着是法摩赛,名门家庭的女儿,她们从事这个行当是因为她们需要金钱或想享受快乐。多里斯是一些习惯于赤身裸体的漂亮女人;鲁帕是小客店的女仆、侍女,她们可以被客人租用陪床过夜。     
    徐兆寿:这几个例子实际上还是说明了妓女的两大特点:要么是给别人提供性快乐,要么是为自己的快乐着想,当然外加金钱。那么,什么时候它跟宗教有了关系呢?应该是有了“圣妓”吧!现在人们总是觉得神是不需要快乐的,是无欲的,把那时人们奉献给神的性只解释为生育,恐怕是片面的,因为犹鲁巴族每年两次妓女杂交中,有献给生殖神的,也有献给恋爱女神奥杜娜。这就是说,把性献给神本身就是让神在性中享受快乐的功能。尤其从古希腊的神话那里,我们随处可见,神和人一样,都是需要性快乐的。     
    因此,宗教在最初时期,对性的快乐观还是持肯定态度的。只是到了后期,宗教对欲望进行限制后,对性有了更为明确的道德判断后,性就跟宗教无缘了。从这一点上来说,宗教发展到后来的确是反人性的。     
    我认为,妓女一词的出现,是与一种同样不洁的伦理观相连的。从古代的犹太教到早期的基督教,对卖淫业并没有从根本上加以反对,只是对它进行了道德上的谴责。但到了中世纪时,托马斯•;阿奎那则骂道:“若没有地下水道,宫殿将堆满垃圾臭水;从世界上消除妓女,会使鸡奸充斥于世。”这种观念带着明显的恶毒的口气。我觉得持这种观念的人本身就是一个十足的道学家,是一个虚伪透顶的家伙。看上去他仿佛是理解人性的,觉得人是需要快乐的,但从他的比喻里得知,他是从根本上否定人的这种快乐的。     
    刘达临:中世纪的统治者已经学会想用卖淫来控制社会了。中世纪的基督教会首先发明和运用了“妓女是社会的安全阀”的理论,并一直流传至今,现代还有一些人提出“多设立几个公共厕所,人们就不会随地大小便了”。14世纪时,基督教会开始控制妓院了,只许“好基督徒”进,不准犹太人与异教徒进,耶稣受难日和复活节关门,妓女也要用部分时间做祈祷和宗教活动,余下的时间才接客。这样一来,妓院成了教会的“摇钱树”。     
    徐兆寿:我们是否可以说,是宗教把妓女变成真正的妓女的。我的意思是说,是宗教在道德上把妓女否定的,从此后妓女才成为一种肮脏的职业。而这种观念使妓女的地位更加低下,并使妓女业充满了性病。如果没有道德上的歧视和谴责,妓女业就成为一种正大光明的职业,就不会有那么多的隐患产生,那么性病也就被杜绝在门外了。也正是因为这种道德的判断,才使妓女业成为一种产业,一种暴力产业。可以说,是宗教把那些卖淫的妇女在精神上强奸了,使她们真正沦为卑贱者了。     
    刘达临:否定妓女的不仅仅是宗教,还有道德。凡是与婚姻家庭对立的性行为,都是宗教与道德反对的,包括婚外恋。     
    徐兆寿:欧洲的文艺复兴是对中世纪宗教的一次革命,我们一般总是为其唱着赞歌,但是,我一直认为这种观念是片面的。我在很多文章里也曾论述了这一点。     
    刘达临:欧洲文艺复兴是欧洲中古向近代过渡的一个时代,提倡人性复苏、光复人性,这都是好的,但是,在反中世纪的禁欲的过程中走向了另一个极端:纵欲。那时,希腊感性享乐主义的回潮、反禁欲的自然主义的盛行导致人们更多地肯定肉体的快感,强调不能人为地对自然性爱进行限制,一切都必须自然、自由。因此,无所顾忌、“畅饮爱情”、欣赏肉体、肉欲享乐就成了这一时代的时尚,它突出地表现在男女私通、嫖妓宿娼两个方面,有人说那是一个“私生子的时代”。     
    


第三部分第34节 中国会不会建立红灯区

    徐兆寿:维多利亚时期实际是一个清教徒主导的时期,妓院得到了一定的控制,而恰恰在那时,性病却开始嘲笑起英国和整个欧洲了。在那时,欧美的性病患者一直大幅度地上升,人们患性病最多的是淋病和梅毒。当时人们是如何看待这件事的,又是如何处理的?     
    刘达临:性病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震动,人们进行了各种讨论和研究,原来是从哥伦布输入欧洲的。卫生部门试图通过妓女来控制它,但由于私娼、暗娼太多,难以彻底进行。在欧洲大陆,妓女被强制注册登记,卫生部门还有线索可查,而英美两国因为没有“登记名义”上的妓女,就无从查起。     
    英国政府在1864年、1866年及1869年分别颁布了《传染病法案》,强迫海军单位内或军事要塞15英里工作的妇女定期接受生殖检察,结果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对,终于在1883年废止。     
    徐兆寿:这段历史实际上给我们提了个醒,就是越是要禁止卖淫,越是私娼流行,性病蔓延的可能性就越大。     
    刘达临:这是个很矛盾、很复杂的事情。娼妓是禁止不了的,如果不明着把它管起来,那么暗娼就很猖獗,性病的防预就无从谈起,无法下手。这是很麻烦的。     
    徐:现在国外卖淫业的情况如何?     
    刘:美国在二次世界大战前卖淫业非常兴盛,之后采取了禁止和限制,妓院的数量大大减少,但在色情文化和“性革命”的冲击下,妓女的数量并没有减少,阻街女郎和应召女郎大量增加,预约妓院应运而生,路边卖淫代替了妓院,当局对此束手无策,多次缉捕都不能解决问题。     
    巴黎的私娼和警察的数目相等,意大利因为其旅游业的发达,卖淫业非常兴盛,来自南斯拉夫、希腊等地的他国女子占妓女的半数以上,在众多的交通标志中竟有“注意妓女”的字样,可见卖淫业泛滥之一斑。在西班牙和希腊,私娼也多得惊人。     
    在葡萄牙的里斯本、荷兰的阿姆斯特丹、法国的马赛、德国的汉堡等地,都有公开得到营业执照的妓女户,其中阿姆斯特丹是世界上有名的“性都”。在拉丁美洲,巴西、阿根廷、墨西哥等地仍认可卖淫业。俄罗斯的妓女被称为“黑蝴蝶”,成群结队地出现在莫斯科的街头,警方一再驱逐或拘留她们,但是她们总是一次次地卷土重来。     
    至于在亚洲东、南部的一些国家地地区,包括韩国、泰国、新加坡、菲律宾、日本、台湾、香港等,卖淫业几乎都是公开进行的。1946年日本政府开设红灯区,政府号召“日本妇女要为振兴国家做贡献”。从那时起,日本的经济就和红灯区一起“发展”起来了。而泰国几乎就是“色情王国”的代名词。越南当局的官员曾经说过,要牺牲一代至两代的妇女,换取国家的富强。印度的情况也是如此。香港对有组织的妓院是严格禁止的,但并不禁止个体卖淫户。台湾目前还有领得营业执照的公娼,但停止发放营业执照。据一些台湾学者估算,目前台湾的卖淫妇女约有100万人,这对全岛只有2100万人口的台湾来说,真是天文数字了。     
    在中东和一些非洲国家,根据宗教规定,卖淫是要处以笞刑的大罪,所以这些国家都禁止卖淫,但是实际上仍有许多私娼和妓院存在。     
    徐:对于20世纪来说,卖淫业是空前的,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都难以比拟。这是为什么?     
    刘:最主要的原因是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使一切都可以出卖,包括良心、道德、权力,也包括肉体;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使一些人有“思淫欲”,需要有更好的性发泄场所,流动人口的增加也促进了性发泄场所的需要;印刷术的改进,照相术、电影、电视、网络的发明,使色情品的泛滥有了良好的技术条件,而色情品和妓院又相互促进;两次世界大战使不少人家破人亡,一些女子不得不靠肉体以养家活口,大批军人在海外长期作战,把嫖宿看成是绝好的享受机会;60年代的“性革命”荡涤了维多利亚时代以来的性保守观念,进一步为卖淫业扫清了道路。1949年,在国际废娼会议的协约上签字的国家有100个,欧洲除了荷兰之外,几乎都是废娼国。1960年又召开了关于商业卖春的国际会议,提出禁止卖淫、废娼、规则三阶段,希望各个国家法制化,批准禁止卖淫法。但是这一切都是“雷声大,雨点小”,或是“干打雷,不下雨”。     
    徐兆寿:1989年4月22日,香港有家报纸报道:“刘达临教授主张卖淫合法化”,您认为它歪曲了您的意思。您认为,您实际上要说的是,卖淫是有社会的、经济的、文化上的原因,近年来大陆卖淫活动死灰复燃,大有蔓延之势,有的学者认为,与其让其蔓延,使性病难以控制,不如把妓女管起来,严格控制,定期检查身体。您认为这在理论上有些道理,但实际上不可能行得通,中国是不可能允许“红灯区”存在。事隔十三年了,今天您回过头来怎么看这个问题?     
    刘达临:很多人都问我这个问题。我觉得不好回答,尤其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就更不好回答它。使娼妓合法化,的确能预防性病的传染,但是它会动摇民心,会动摇道德的力量。如果不这样,就只好使暗娼流行,那么性病的防预就很难。这个问题是至今人类难以处理的,从全世界来看都没做好,美国不同州也有不同的制度。这是人类最棘手的问题之一。     
    


第三部分第35节 同性恋是性变态吗

    柏拉图在《飨宴篇》里借伊罗之口讲了同性恋的由来。他说,人类可分为“二重男性”、“二重女性”、“男女兼性”三性。即男与男一体,女与女一体,男与女一体,各有四手四脚,十分强悍,想征服造物主宙斯。宙斯大怒,把他们各割为二,并叫阿波罗扭转他们的头向被割的部分——前腹方面,使他们永久不忘那罪恶。阿波罗是医术神,治愈了那割断面,缝合皮肤作成囊一般,那便是腹,打的结便是脐。这样,一个人就分成两个半身,一个半身有一种向另一个半身合而为一的迫切愿望。所以,本来是“二重男性”而被分割成两个半身的男子,形成了男同性恋;同理,原来是从“二重女性”分割开来的女性,形成了女同性恋。     
    徐:现在一般人都认为,同性恋是现代人才有的行为,实际上,它产生的年代几乎和人类文明史一样悠久。不过,中国人对同性恋的广泛关注也就是最近几年,据我所知,人们对它还是听的多、知道的少。究竟什么是同性恋?     
    刘:一般地讲,同性恋是指指向同一性别的人的性活动,其对应词是异性恋。可是这个定义远不是清晰的,因为看一个人的性行为和性活动是较为简单的,可是它没有涉及行为的各种动机,如果将行为和动机结合起来加以考察,事情就会复杂得多。世界同性恋问题权威哈斯教授1979年给同性恋定义为:“同性个体间肉体亲昵的性行为,一种双方情愿,但却被视为违反习俗的性行为。”而其他一些专家如玛莫尔、格林等人,则把同性恋的范围扩展为“对同性成员的强有力的性爱吸引”,也就是说,只有同性之间的爱慕之情而没有行为表现也算是同性恋了。     
    徐:20世纪中期以来,许多学者试图用数量来说明同性恋的比率,想以此来为社会提供如何正确看待同性恋的问题一个基本的准则,但发现这是很难的,您也曾经一度研究过这一问题,它的困难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刘:同性恋有许多不同的情况弗洛伊德和金西等都曾做过一些分类,但在具体调查时却遇到三方面的困难。第一,人在一生之中经常改变他的性行为,这就很难根据他在某个时期内的性行为就把他认定为同性恋者。例如,有个男人过去确实有过同性性行为,但是现在和异性结婚了;或是和异性结婚已经20年,现在却和同性一些生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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