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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购房指导-第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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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认购定金认购人应当自签订本认购书之日起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认购定金 元人民币(大写);出卖人在收取定金后,应当向认购人开具收款凭证,并注明收款时间。认购人逾期未支付认购定金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认购书,并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
  认购人同意在支付定金之日起 日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本款约定的期限为协商签约的起始时限,而非终止时限)。
  第五条 认购人未在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认购书。出卖人解除本认购书的,认购人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
  第六条 认购人在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自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超过日的,本认购书自动解除;双方也可以协商解除本认购书。出卖人应当在本认购书解除之日起日内将已收取的定金退还认购人。
  第七条 出卖人在认购人支付认购定金之日起至本认购书解除之日止,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的,出卖人应当向认购人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 该商品房的买受人为【本人】【同一户籍内亲属】【 】: 。
  (若选择其他的,应在空格部位写出买受人姓名)第九条 其他约定。
  第十条 本认购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后本认购书自行终止。本认购书终止后,认购定金应当【返还认购人】【抵作商品房价款】。
  第十一条 本认购书未尽事项,可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本认购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签章): 认购人(签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章): 【负责人】:【委托销售代理机构](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签订时间:年 月 日 签订时间:年 月 日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全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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