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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与侦破-第2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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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其余部分准备陆续扔到昆明湖,未及处理完即被拘留。 
  由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所谓碎尸或尸体离断,是指把人杀害以后,再将尸体分解成数段的情形。凶手杀人碎尸,通常是为了毁灭证据,逃避法律制裁。此外,车辆碾压,尤其是火车、矿车等铁轮或钢轮车碾过,以及爆炸伤害、飞机失事、高空坠落等也可能造成肢体离断。在杀人碎尸以及其他原因所致尸体离断的案件中,除按照一般检验程序和无名尸体的检验方法进行尸体检验外,还应特别注意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将尸体按照人体解剖位置排列,观察相同部位有无重复,两侧是否对称;断离部位是否连续,断离能否吻合;各个尸块的新鲜程度或腐败程度是否一致;皮肤的色泽、弹性及皮下脂肪的丰满程度是否一致;其血型、性别是否相同等等。进行种属鉴定以及个人识别鉴定,认定各个尸块是否为同一具尸体。 
  第二,在个人识别上,要检验记录尸体的生理、病理特征,从尸块推断死者的性别、年龄、身高、血型、皮肤纹理(尤其是指纹)、容貌及其他个人特征,以及职业等。 
  第三,根据尸体伤痕情况,判明死因和罪犯的杀人手段;同时详细检验尸块断离的位置和特征,判明罪犯碎尸的方法和碎尸工具的种类,罪犯是否熟悉人体解剖结构,懂得肢解尸体的简便方法,从而推断罪犯的职业特点。 
  第四,仔细检验尸块包装物、粘附物的性状、类别、特殊记号和其他特征,推断碎尸现场应该具备的条件和地区范围。 
  第五,推测死亡时间。法医学推测死亡时间主要是依据尸体现象的变化来进行的。碎尸案件中由于尸体各部位所处的条件未必相同,发观时间亦常有先后之别,因此尸体各部位的变化常不一致,检验时应当加以注意。若尸体腐败已成巨人观,容貌难以辨认,则宜在面部切数个小孔,使腐败气体排出,并将青绿色硫化血红蛋白充分洗去后,浸以防腐剂12小时,待腐败气体除去后,便可恢复原状,以利于观察和进行个人识别。 
  第六,碎尸案件的死因判定往往是一件十分棘手的事情,但只要认真细致地检查,也是可能查明的,如颅骨骨折、颅内出血、脏器损伤、索沟、扼痕及毒物等。尤其是摧眠药和重金属中毒,即使尸体已高度腐败,仍有可能查出。 
  第七,在碎尸案件中,有时是由于发现尸体而引起侦查工作的开始的。无论是在哪种情况下,都应特别注意收集认定死者是谁的材料,为查明罪犯提供有力证据。对于尸块应当用防腐剂妥善保管,防止其腐烂、变形或变色。 
  在碾压等原因所致的碎尸案件中,法医还应当特别注意鉴别是碾压致死还是死后移至铁轨碾压所致,并配合有关部门查明死亡的性质。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46。预审员有口难辩——谈谈强奸犯罪的法医学鉴定    
  某地公安机关的甲乙两名预审员,在一审讯室里共审一名女犯。在审讯过程中,甲外出上厕所,乙一人继续审讯。当甲回到审讯室时,该女犯哭泣不止,诉说乙在甲外出时强奸了她,并指出乙的内裤颜色是红色的。经检查,乙的内裤颜色确系红色。预审员乙虽然气得七窍生烟,但却有口难辩,真可谓跳进黄河也洗不清。当地司法机关未再对该女犯进行人身检查和深入调查,仅仅根据她指出乙的内裤颜色这一事实,便轻率地认定乙犯了强奸罪。于是审讯者转眼之间变成了阶下囚。光阴似箭,3年之后,该女犯又主动到司法机关澄清事实,声明根本没有什么强奸的事实存在。所谓被强奸,完全是出于报复、敌视心理而故意捏造的。而她之所以知道乙内裤的颜色,是在被审过程中,由于乙的外裤裤扣未扣好,偶然间见到的。当初如果仔细检查一下该女犯的身体,就不会有如此冤案。 
  司法实践中还有不少这样的案例,强奸案件发生后,由于未及时、细致地进行人身检查,或者根本没有进行这种检查,找不到有力的痕迹物证,致使不少强奸犯逍遥法外。而被害人则只好含冤受屈。 
  相反,实践中有不少所谓的“强奸”案是靠法医鉴定结论来澄清的,有不少强奸案件是靠法医学检查提供的线索来侦破的,有不少案件是靠这种检查提供的证据来认定的。由此观之,强奸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及时、认真、细致地进行法医学人身检查,往往是澄清事实,揭露和证实犯罪的关键一环。 
  强奸是一种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犯罪,不仅可能在被害人身上留下罪犯的精液、毛发、血迹及罪犯身上粘附的微粒物质等,而且可能在被害人身上造成各种各样的损伤;不仅可能在被害人身上留下各种痕迹物证,而且可在罪犯身上留下因被害人的抵抗等而形成的抓伤、咬伤和碰撞伤,以及从现场上粘附走被害人的血迹、毛发或其他附着物。然而由于罪犯所采用的手段不同,被害人是否抵抗及抵抗程度不同,以及被害人本身生理状况的不同(如是否处女)等等,强奸案件中痕迹物证的遗留情况也就各异。因此,有的强奸案件,在被害人、罪犯身上可能没有留下什么强奸迹象,如检查被害人身体时,没有发现人体损伤和罪犯遗留下的精液等,但这并不能完全排除强奸犯罪存在的可能性。 
  强奸案件中的人身检查,既包括对被害人进行的人身检查,也包括对罪犯或犯罪嫌疑人进行的人身检查。下面我们着重介绍对被害人进行的人身检查。 
  检查强奸案件被害人的人身,通常有以下几项内容: 
  一、生殖器官的损伤 
  未婚处女被强奸,其生殖器官往往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伤,如果及时进行检查,可以见到外阴充血、红肿,处女膜破裂,破裂处出血或有凝血块附着,有炎症反应,有触痛感。已有性交历史的妇女被强奸,其生殖器官可无解剖改变,但若受到罪犯特殊暴力的袭击,如用手指插入阴道,则可能出现阴道撕裂等损伤。幼女被强奸,由于其生殖器官尚未发育成熟,因而一般不发生处女膜破裂,其主要表现是外阴充血、肿胀和有触痛感等,但是如果罪犯行为粗暴强行插入,则不仅仅发生处女膜破裂,而且会造成阴道、会阴甚至肛门广泛撕裂和出血,严重者可直接导致死亡。 
  检查处女膜是否破裂,是办理强奸案件中最常见的一项人身检查。处女膜是位于阴道口周围的粘膜皱壁,中间一股有一小孔,叫处女膜孔。处女膜的形状多种多样,因人而异。按其形状通常可将处女膜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环状处女膜:呈环状附着于阴道口周围,处女膜孔位于中央,呈圆形或椭圆形,这是处女膜中最为常见的一种。 
  半月状处女膜:呈半月形,其位置常偏于阴道口一侧,处女膜孔多偏于阴道口前缘。这也是较常见的一种处女膜。 
  唇状处女膜:呈唇状分为两片,位于阴道口的左右两侧,外观似第三阴唇。膜孔呈长纺锤形或椭圆形。 
  筛状处女膜:呈筛状,膜上有许多小孔。 
  锯齿状处女膜:在处女膜的游离缘有许多分布均匀、深浅一致的浅切痕,呈锯齿状。该类处女膜与处女膜破裂相似,应注意区别。 
  中隔状处女膜:有两个呈圆形或椭圆形的处女膜孔,两孔之间有一条狭窄的隔膜,将两孔分隔开。 
  无孔处女膜:处女膜上无孔,阴道口完全闭锁,俗称为石女。 
  处女膜孔,通常只能容纳一指,因而性交时处女膜容易破裂。处女膜破裂,一般是由第一次性交造成的;平时的运动,如骑车、骑马、赛跑、打球、游泳等,一般都不能造成处女膜的破裂;只有当暴力直接作用于其上时,才会出现破裂。处女膜破裂后,裂口从2~3天以后开始愈合,一周后裂口完全愈合。当然这种愈合并非裂口完全合拢,愈后仍会留下不闭合的裂口。愈合后的处女膜裂口,通常被称为处女膜陈旧性破裂。 
  我们在看有关检查处女膜的鉴定书时,有时会看到类似这样的叙述:处女膜在相当于钟表面7~8点之间有新鲜裂口一处。这是什么意思呢?原来,由于处女膜与钟表盘面相似,法医学上为了叙述之便,将处女膜按钟表面分为12个相等的部分,用钟点数目来表示处女膜破裂的位置。如处女膜在相当于钟表面5点的位置破裂,就用5点来表示。一般说来,强奸所造成的处女膜破裂,裂口多位于膜的下半部,即相当于钟表面4~5点和7~8点的位置。 
  处女膜是否破裂,龙其是有无新鲜裂痕,对于确定无性交历史的处女是否被强奸,有着重要的证据作用。但是,必须明确的是,处女膜破裂,不一定是强奸造成的;处女膜未破裂。不等于没有强奸事实存在。一定要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和情况,进行具体的综合的分析,否则就可能放纵罪犯或造成冤屈。 
  二、身体其他部位的损伤 
  在强奸案件中,由于罪犯的暴力作用,除可能造成被害人生殖器官损伤外,还可能在被害人身上留下其他各种损伤。其中比较常见的有:大腿内侧、胸腹部、乳房周围的抓伤。背部、臀部、肩部、肘部和手腕部的擦伤和压伤,颈部的扼痕,口鼻部的捂痕等。有时还可见到头部的打击伤,乳房上的咬痕,等等。这些损伤,对于证实“被害人”是否被害,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当然被害人身上没有损伤,并不意味着就可完全否定强奸事实的存在,因为在被害人不能或不敢抗拒而未加抵抗的情况下,被害人被强奸后,身上也可能没有留下什么暴力损伤痕迹。 
  三、精液(斑)的遗留 
  罪犯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如果射精,就会在被害人阴道内、阴毛上、外阴部、大腿内侧、甚至衣裤、被子、床单上留下精液(斑)。阴道内检出精液,可以作为证实曾有过性交活动的可靠依据。 
  此外,在被害人身上、衣服上,还可能检见罪犯遗留的阴毛、血迹、及其他附着物、遗留物等;罪犯如果患有性病,被害人还有可能受到传染。 
  强奸这一野蛮、残暴的犯罪行为,不仅严重侵犯妇女人身不可侵犯的权利,摧残妇女的身心健康,而且可能直接导致妇女,尤其是幼女的重伤或死亡。因而强奸犯罪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加强对强奸犯罪的法医学鉴定,对于甄别案件真伪,准确及时地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查获犯罪人是不无裨益的。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47。性功能障碍的法医学鉴定    
  无论男女,随着年龄的增长,生理发育状况一旦达到性成熟状态,一般就具有了性交能力和生育能力。但有的人由于生理、病理乃至精神等方面的原因,其性功能可能发生障碍,出现性交不能或生育不能。性功能障碍好似在夫妻间划下的一道鸿沟和筑起的一道高墙,常常使夫妻感情和家庭和睦难以维系。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离婚诉讼是由此而引起的。处理这类婚姻纠纷,往往需要法医学鉴定结论作为依据。在办理强奸案件过程中,我们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有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被告人声称自己有性功能障碍,无性交能力,不可能实施强奸犯罪。此时,为查明真伪,澄清事实,也需要法医对被告人的性功能进行检查、鉴定。在有关亲权纠纷中,为了肯定和否定亲子关系,有时也需要对有无生育能力作出鉴定。 
  性功能障碍包括性交不能和生育不能两个方面。具体说来,它包括男性性交不能、女性性交不能、男性生育不能和女性生育不能四种。 
  一、男性性交不能 
  男性性交不能是指男性在性交时阴茎不能勃起,或虽能勃起,但不能插入阴道,无法进行性交的情况。导致男性性交不能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勃起机能障照 
  阴茎勃起是男性进行性交的前提条件。阴茎勃起机能障碍,包括完全不能勃起、虽能勃起但达不到性交程度或在性交过程中陷入勃起不能几种状况。医学上通常把这种机能障碍称为阳萎。导致阳萎的原因很多,有由于思虑过度、突如其来的惊恐,以及长期陷入忧郁状态及强烈的精神刺激和情绪波动而引起的;有由于不正常的性生活引起的。如性交过频过长、手淫过度等,就会导致勃起中枢兴奋性减退,产生阳萎;有由于疾病引起的。如大脑发育不良、脊髓肿瘤、脊髓炎、梅毒、多发性脑脊髓硬化症、睾丸炎、睾丸发育不全以及糖尿病、肥胖病等所致全身衰弱,都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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