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妾大不如妻-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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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母系氏族社会的杂婚和血缘婚
    史学家认为,从原始群向氏族过渡,大约经历了几十万年。距今大约三四万年,我国历史逐渐进入母系氏族公社时期。
    《初学记》引《诗&;#8226;含神雾》云:“皇帝母附宝,见大雷绕北斗,枢星光照郊野,感而孕。”《史记&;#8226;补三皇本纪》记载:“炎帝神农氏,姜性。母曰女登,有娲氏之女,为少典妃,感神龙而生炎帝,人身牛首。长于姜水,因以为姓。”炎、黄均因感应而生的传说,实际是在尚不知男子在生殖中的作用时,对女性受孕的美好解释。这些传奇故事,只能说是对母系社会杂婚时代的遥远回忆和曲折反映。
    原始杂婚进入血缘婚时,已排斥不同辈份的杂婚。血缘婚是以同胞兄弟和姊妹之间的结婚为基础的。在这种血缘家族制下,丈夫过着多妻生活,而妻子则过着多夫生活。血缘婚是杂婚的进一步发展,它排斥父女辈、母子辈的通婚,在群聚生活中以同胞兄弟和姊妹之间的婚姻为基础,逐步扩展开来,形成同辈血缘婚。这种同辈血缘婚,子女以男性长辈为其父,母亲则自知其各自子女,保持了母系的集群关系。这就形成在原始社会“姊妹即是妻”的血缘婚的特点。这在中国文献和少数民族口头文学中都有大量的实例。最有名的是伏羲和女娲的神话,他们即是兄妹也是夫妻。
    由杂婚进入血缘婚后对女性的生殖崇拜实际已经开始松动。《说文解字》释“姓”字为“女所生也”,把生育的功劳都归功于女子。这是因为原始人智慧未开,尚不知男子有生殖能力,只有朦胧的图腾信仰,以为女人奇异的生殖能力是和图腾或冥冥中的神有关,或者把女性生殖器予以神化,形成女性生殖崇拜。而现代口头流传的少数民族族源神话常说远古时期一场洪水淹没人类,天下只剩下兄妹,相互婚配再造人类的传说,实际上暗示女子生育必有男子为配,戳穿了女子感天生子的荒谬,揭示了男子在生育上的实际作用。'1'
    1。2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的过渡期的多偶婚和对偶婚
    多偶婚是建立在几个兄弟及其妻子之间或几个姊妹及其丈夫之间的群婚的基础上的。这里所用的“兄弟”这一术语,包括堂兄弟、再从兄弟三从兄弟;姊妹也包括堂姊妹、再从姊妹、三从姊妹和彼此都视为姊妹的更远的姊妹。这是一种排斥血缘婚兄妹基础上而允许其他两组兄妹和姊妹之间的群婚,较之血缘婚前进一步。它可以指“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开始的多偶婚是一妻多夫,后来趋向一夫多妻,意味着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过渡。
    在许多组男女互婚的情况下,通过自然竞争的长期过程,必然形成主夫和主妻,生活最和谐的一对,如此就逐渐排斥了其他诸妻或夫。而且在长期生育过程中,发现了“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事实。如此,人类婚姻从原始群婚的泥泞中脱离出来。通婚逐渐由族内婚走向族外婚。
    随着对偶婚的发展,氏族成员的婚姻也只能倚靠到别的氏族中去寻找丈夫或妻子,这样自然结合的多偶婚受到了很大约束。由于妻子变得难求,男子不得不采取抢劫或议婚购买的方式获得女人。这种买来或抢来的妻子一般只有一个,而且是独占的,于是群婚形式的多偶婚逐渐消失。对偶婚是一夫一妻制的前奏,如恩格斯所说:“顺便提一下,抢劫妇女的现象,已经表现出向个体婚制过渡的迹象,至少是以对偶婚的形式表现出这种迹象这样,与继续存在的群婚并行,并且在它的范围以内,又产生了一种排斥他人的关系,即或长或短时期内的成对婚配制以及与此并行的多妻制,于是在这里群婚也开始消亡”。'2'
    早在群婚制时期,对偶婚现象即有萌芽,并时有发生,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并没有成为一种普遍的婚姻制度。所以在原始社会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对偶婚和群婚是并存的。即使在对偶婚盛行时,二者也是交叉的。它仍然是介于群婚和个体婚之间的过渡形态,带有双重特点或过渡性质。
    对偶婚基础上的对偶家庭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家庭,它不可能脱离氏族而独立。在氏族家庭式的公有经济的基础上,对偶家庭不成其为一个经济单位,不能作为当时社会的一个细胞组织;当时的经济单位依然是以母权制为中心的氏族。在母系氏族时期,男子和女子之间没有互相占有的权利,男女的结合只是一种松散的互助形式,并没有在此基础上产生社会存在的变更,社会仍然是以氏族为基础的。
    1。3父系氏族社会的一夫多妻制
    由于农业、畜牧业和手工业的发展,男子在生产上的作用迅速扩大,代替了妇女在氏族中的地位。大约在五六千年前,我国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氏族部落先后进入父系氏族公社阶段。
    随着社会进步、生产发展、私有财产的产生,婚姻状况变化的总趋势是:婚姻、交合的社会限制从无到有,由宽到严。这种限制,一开始可能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是优生,《左传。僖公二十三年》有云:“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二是伦理,《礼记。坊记》云:“娶妻不娶同性,以厚别也。”。对目的在于繁衍后代的性关系实行限制能有效的保证对父亲的确认,同时保证了亲子的信度,这同私有财产的继承紧密相关。
    女性崇拜逐渐转向为男性崇拜,父权制萌芽与对偶婚一同产生。阶级社会后,男子居于绝对统治地位,择妻制度被保留下来,而女子则失去了择夫“自由”。夏商时期,一元化的“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正式形成。然而,夏商二朝国王的多妻使得王子甚多,因其母不分嫡庶,众子均有王位继承权,所以,每当王位交接时,就会产生激烈的矛盾冲突,甚至祸起萧墙发生弑父杀兄的惨剧。
    人类进入奴隶社会后,最初的“妾”产生,为后来妾制的形成打下伏笔。妾最初是在不同部族的战争中俘获的战俘。由于生产力的提高,留存战俘以增加劳动力,成为可行之举。于是,战俘便成为胜利者私有财产的一种形态。《说文解字》释妾云:“有罪女子给事之,得接于君者。”这就是说,女子犯了罪,除了要被罚作劳役之外,统治者(即“君”)还要占有她们的身体。妾与主人有事实上的夫妻关系,但在法律上,他们却不是夫妻。《白虎通》卷10《嫁娶篇》云:“妾者接也,以时接见也。”是说这种女奴是主人专为了与她定期发生性关系的。她们随时可能被主人出卖、杀死,没有丝毫的生命保障,她们生育的子女也没有继承权。
    随着贫富分化的加剧,经济上处于劣势的群体逐渐失去人身权利,与战俘一样,沦为富人的奴隶。奴隶队伍不断壮大,妾这个社会阶层也不断壮大。由于在严格的分封制度下,只有具备一定的社会身份才有机会得到政府分配的战俘或罪犯,所以,当时只有在奴隶主贵族家庭才拥有妾。
    特殊的身份地位在社会上的影响被经济地位取代,那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新兴地主或商人凭借其经济优势,开始拥有妾,并以妾承担上层贵族家庭中由媵'3'来承担的那部分功能――妾开始在新兴地主或商人阶层中充当庶妻的角色。春秋战国之交,奴隶制瓦解,封建制度逐渐确立,奴隶主贵族逐渐消失,以其身份地位为标志的纳媵制也在婚姻形态中消失,不受身份限制而只取决于经济实力的纳妾制度则逐渐盛行起来。
    1。4一夫一妻与多妾并行
    一夫一妻制与传子制度共生。宗法制要求一夫一妻,私有制要求一夫多妻,妾制是宗法制与私有制相调和的结晶,维护了封建社会家族传承的稳定,也满足了夫权社会下男人的占有欲。
    周朝吸取了夏商的教训,通过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确定王位的归属,成功的解决了王位继承的难题。所谓“一夫一妻”是指按照西周宗法制度的要求,从天子到诸侯、百姓,一男子只能有一个正妻,也称嫡妻,正妻必须经过聘娶大礼迎娶。
    周为“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继承制度找到了理论支撑。“太阳生于东,月生于西,此阴阳之分,夫妇之位也。”,夫与嫡妻如日月成为宇宙的主体,而众妾则谓之小星,只是日月的点缀。《礼记&;#8226;昏义》也载“天子之与后犹日之与月,阴之与阳,相须而后成也”,可见,妻居于家庭的统治地位,且嫡妻只能有一个。国王如有二妻,不仅家庭秩序混乱,还会引起社会动乱,后果严重。王室只有实行一夫一妻制,才能防止宫廷政变的发生,保障周朝社会秩序的稳定。妻妾的地位一经固定便不能改变,否则便易生乱,导致国破家亡。所以,中国历代统治者均以立法保证妻的正统地位。夏商周三代虽已难以查考,但汉以后各朝则均有记载,如《唐律&;#8226;户婚律》载“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元史&;#8226;刑法志》载“诸有妻妾复娶妻妾者,笞四十七,离之”。明清朝的律例也规定“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离异”。实施以上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巩固妻的唯一正统地位,以利家庭、家族和国家的有序、稳固。
    春秋以后,妾以色“接于君”成为主要义务,而供给劳?即“给事”的职能让位于奴与婢,因此,后世的儒家都把妾解释为“接也”。'4'这样,妾因分工的需要从婢女中分离出来,就不再是女奴的意思,而是专指在妻子以外另娶的良家女子。
    2妾的来源与纳妾原因
    2。1妾的来源
    妾,古为女奴之称,《说文》解释为“有罪女子,给事之得接于君者,从辛女。辛者,有罪之女也”。《释名。释亲属》:“妾,接也,以贱见接幸也。”。《汇苑》:“妾,接也,言得接见君子而不得伉俪也。”妾的来源主要有三:籍没、采选、劫夺。罪人妻女籍没入宫,自汉以后,已成定制。孝文帝母薄姬,吴孙权潘夫人,均在其例。采选之法亦始见于汉。汉法,每岁选民女人宫,以供御幸。劫夺,其例始见于魏明帝。《晋书&;#8226;五行志》:魏明帝“自初即位,便淫奢极欲,多占幼女,或夺士妻。”此外,尚有因私奔而未经明媒正娶的女子,她们的地位同于奴埠,被视为贱妾。
    2。2纳妾的原因
    2。2。1生理原因
    在古代休妻是相当困难的。虽有“七出”但也有“三不去”的限制,还有来自母族的压力。清律规定:“妻犯七出之状,有三不去之理,不得辄绝,犯奸者不在此限。”'5'“又凡丈夫与妻不和离异者,其女衣服及陪嫁装之现在物件凭中给还女家,若两家争斗者,照律治以应得之罪。其欲娶妾者听,若托故出妻者,依律治罪。”'6'
    女不能生育,应属身犯七出,照律这是男子休妻的最好理由,但即使如此也难得到官府与舆论的支持。就算是不能生育的“石女”,诉至官府,仍判以不准离,只是判女方退财礼助男方纳妾。乾隆年间袁枚判曰:“上元县人庞飞吉,娶妻尤氏,貌甚姣好,文词亦楚楚可观,颇为得意。因投牒县署,请求出妻。袁子才传集两造,及尤氏父母以致媒妁,审鞠一躬,知为石女,遂判尤氏父返还聘礼,庞飞吉另娶小星,新娘尤氏财富命蹇,情殊可悯,且木已成舟,未忍令其下堂,因判仍为正室。”'7'
    经过诰封的妻子更难离异:“诰封之妇,伊夫欲行离异者,先禀明刑部审理,果系应离异者,令呈明吏部,追夺诰封,听其离异。其夫妻不相和谐,报部审理,夫妻情愿离异者,照律听其离异。若系三不出者,不准离异,若系强离者,照律治罪。”'8'
    2。2。2心理原因
    历代的法律都有对妾制的详实规定,对纳妾的数额进行必要的限制。如东汉有“皇子封王正嫡曰妃,取小妇人,不得过四十人”的记载;晋代规定:“诸王娶妾八人;郡王、侯娶妾六人;官品令第一、二品,有四妾;第三、第四有三妾;第五、第六有二妾;第七、第八有一妾”;'9'《唐律疏议》规定:“妾乃贱流”“妾通买卖”。到了明代国家法律对置妾有了明确的限制,《明会典》《刑部律例》规定:亲王妾?十人,一次选;世子君王妾?四人,二十五岁无子具二人,有子即止,三十无子始具四人;将军三十无子具二人,三十五无子具三人;中尉三十无子娶一妾三十五无子具二人;庶人四十以上无子者,许娶一妾。又律例四云: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听取妾,违者笞四十。将军及以下只有在无子的情?下才可以娶妾。
    2。2。3社会原因
    从宗族的延续方面看;宗族的延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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