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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军阀-第9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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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放弃对广大农村的控制和管理,将国家权力缩回到县衙门一级;三是将国家政权强行向下扩张、渗透。
  由于国民党既要“安内”,又要“攘外”,需要大力汲取和动员民间社会的人力物力资源,必须强化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同时,在1927年南京政权建立以后,国民党的意识形态和阶级基础已经转换,因此,第一和第二种选择均非国民党所愿,唯有第三种选择。
  在历代封建王朝的盛世,在儒家意识形态一体化的前提下,上层的官治与下层的绅治本属相辅相成。但在20世纪前半期,时势已易,上层士大夫的角色被新型文官所取代,而下层文人乡绅衰亡后,留下的“权力真空”却由土豪劣绅等边缘恶势力来填充,前者尚有某些旧的道德规范可守,后者则完全是一群无法无天的边缘势力。在这种情况下,国民党政权强行向下扩张,不但未能找到一个理想的托付“支点”,反而恰逢其会地为土豪劣绅提供了一个纵横驰骋的舞台和天地。
  在国民党政权建立初期,其政权的纵向渗透尚局限在县衙门一级,区公所属于自治组织。1933年,当国民政府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的调查人员下乡调查时,他们发现,是时的乡村政治组织的中心机关是区公所,乡镇以下无足轻重。区长一职成为这个时期土豪劣绅觊觎的主要目标。这一点,蒋介石1934年的言论可为佐证:
  “依现行《县组织法》,县以下之各乡,原定分划为若干区,各设区公所,以为地方自治机关,第组织既不健全,人选亦甚滥杂,经费则尤形短绌。地方民众之视区长,无异昔日之团董庄头,绝不特加尊重,于是地方士民之贤良者,多趑趄引避,不肖者则奔竞而进,结果各地区长,大都为贪污土劣所把持,助行政令则不足,压迫民众则有余”。
  蒋介石认为,区长职位之所以被土劣所篡夺,是因为区长职位低,不能吸引人才的缘故。其实,这个时期,基层社会精英普遍“上浮”,以至于合格称职的县长人选亦不易罗致。政权越深入,人选越杂滥。土劣乘机揽权,乃势所必然。
  据1933年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在河南江苏等省农村的调查,区长人选非常复杂,有旧官僚、旧幕僚、旧绅士,也有新式中学毕业生和个别大学毕业生。据对河南87个区长的出身的调查,内中大学毕业者1人,专门学校毕业者8人,中学毕业者5人,各类训练所出身者59人,其他14人。这里所谓的“各类训练所出身”的59人和“其他”14人,实际上都是没有受过正规新式教育的“杂途”之流。其比例竟占84%。
  再看他们的经济地位,其中占地300亩以上者占13。6%,100--300亩者占59。1%,100亩以下者占27。3%。从经济地位可以看出他们绝大多数是地主。当时的调查报告写道:“区长们凭藉他们的资格和地位,在乡村中往往形成一种特殊势力。他们包揽讼事,他们任意派款,甚至残杀善良,以造成个人的专横,扩大个人的权力。”当时河南一个区长的月薪不过三四十元,而一年的额外进款通常有四五千元。更有甚者,有的区长在乡间任意派款,一年甚至派至十多万元,而上交县一数目不到一半。
  “区”最早是在1908-1914年间建立起来的。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区级组织逐渐正规化。根据国民政府的设想,区级政权担负着户政、地政、财政、治安、教育、自治等诸多事务。但实际上,榨取财税一直是区级政权的中心任务。按规定,区长是由省政府任命的县以下行政官员,应回避本籍,并直接受县政权的节制。但事实上,区长职位常常被土劣势力所僭取,权势赫赫,不仅在乡间为所欲为,甚至上抗县府,莫或敢撄。有的土劣区长拥枪自雄,进出县城,往往带十几个武装弟兄,威风凛凛,县长相形失色。河南辉县有一区长在任时无恶不作,被他无辜打死的即有十余人之多。县长欲撤其职,他竟武装拒绝新区长接任。
  在30年代,区级政权被土豪劣绅滥用,几为各省普遍现象。在江苏,区长“大都只要钱,不做事,居在城里,一个月之中,偶尔去区公所走几转”。在湖北,区长凶残贪诈的情形更为恶劣,不仅老百姓惨遭蹂躏,县长亦常受其劫持控制。当国民党政府力图将司法权从县长手中分离出来时,区长却集行政、司法和军事权力于一身。在湖北监利县,土豪劣绅分为新旧两派,旧派掌握该县财政权,新派则占有区长和地方团队等职权,县长孑然一身,不能动其毫末。该县每一区长自设“特务队”,各有人枪数十,出入前呼后拥,煞是威风。区公所内不仅公案完备,而且设有各种刑具,受理民刑案件,生杀予夺,为所欲为。有一区长曾一天杀人76名,事后县长欲加诘责,亦无可奈何。另一区长因与该区保安队长有隙,不仅置对方于死地,而且罗列其“罪状”,通电全国,“其代电列衔,北至平津,南至粤闽,举凡中国重要都市,无论有无监利人居住,皆一一胪列,其气象较诸一国元首之告令尤为堂皇;复散发告监利民众书,其口吻有如国府主席之通电。”
  湖北区级政权被土豪劣绅篡夺的情形,直到40年代仍无多大改变。按规定,区长应回避本籍,但实际上因土劣抗拒而难以实行。如1940年对湖北均县的调查显示:“区长人选,外籍不易来,来亦不易做,此时存在者,均系本县人士”。由于土劣势力强悍,县长往往受其挟制。一些县长为了保住职位,而与土劣同流合污。1938年4月,湖北省政府在对全省县长的训令中称:“查各县区署,为协助县长深入民间推行政令之机关,必须组织健全,行政效能始克增进。本府制颁《湖北省各级地方政府非常时期办事纲要》第12条内载:‘区长不称职者,县长得径予撤职,先行派代’,畀各县县长以遴选之权,藉资汰劣留良。近查多数县长不明斯旨,遇有区长或区员缺出,辄以之见好土劣,徇私滥派,轻率请么,或报请备查,甚有未经呈报而当地人民已先揭举其劣迹向本府控诉者”。据当时湖北省民政厅对各县的实地考察报告,区长职位被土劣侵夺者比比皆是,有的县长甚至向土劣贿卖区长和联保主任职缺,其价格自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这些土劣区长以国家权力为护符,大肆搜括民财,广置田产,下陷人民,上疾官厅,专横自重,胡作非为,几为通病。
  区政权本为国家权力的延伸和加强,其结果却成为地方边缘恶势力藉以自豪自雄的工具。这些土豪劣绅本不具备传统文人士绅的个人魅力权威、内在道义性权威和外在法理权威。他们所赖以支配基层社会的资源基础只是强制性的武力或财力。但是,当国民党政权向下扩张的时候,正给予他们以僭取法理权威的绝好机会。正如当时人所指出的:“土豪劣绅在农村社会里本来是很有势力的,但是他们的地位并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现在他们能够凭借一个与地方官府衔接的自治机关,时时向人民发号施令,加捐要钱,假自治的名义来垄断地方的事务。”这样一来,土豪劣绅比以往更残酷,也更具压迫性。
  对国民党政权而言,土豪劣绅对地方资源的垄断和对国家权力的侵越,无疑有碍于国家政权的扩张。1933年8月,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南昌行营重拾北伐旧绪,颁发《惩治土豪劣绅条例》,规定凡“武断乡曲,虐待平民”,“恃势怙豪,朦蔽官厅”,“变乱是非,胁迫官吏”,“逞强恃众,阻挠政令”,“假借名义,派捐派费”者,均应严加惩处。这一条例颁布后,在一些省份动真惩处了一批土豪劣绅。但不久蒋介石又训令不得将惩治条例援引于“公正士绅”。
  在传统王朝的盛世,士绅作为官民之间的中介,官-绅-民之间多能维持一种比较良性的互动关系。蒋介石寄希望于“公正士绅”的,正是封建时代士大夫所担当的“道在师儒”,为民师表,移风易俗,促成郅治的角色。即使在30年代的“剿共”和40年代的抗日战事倥偬之际,蒋介石仍多次发表告士绅书,其字里行间对“公正士绅”的民间精英角色充满着莫大的期望。然而时势早已丕变,蒋介石所殷切期盼的“公正士绅”已不复存在,即使存在,也是凤毛麟角,继之而起的是一批欺压民众的地痞豪强势力。40年代初期,湖北省民政厅要求各县县长调查寻访当地的“公正士绅”,结果发现,“现时士绅,比较正直的茂材异等之士,遍访几无一可以当选”。张治中主湘时,亦深感“地方正义力量不存”,“观察地方消沉情况,不禁感慨万端,古代所谓修桥补路之风,亦已不见于今日!”在这种情形下,国民党所实际借重的并非“公正士绅”,而是掌握基层社会支配权力的土豪劣绅。土豪劣绅遂得乘间侵夺国家合法权力,并与国民党上层政权构成一种既相冲突又相交融,既相互依存而又彼此制约的复杂关系。
  随着国民党政权由区而乡,由乡而保甲的层层深入,土豪劣绅侵夺国家权力的势头非但没有受到抑制,反而有同步增长之势。换言之,当国家政权越深入,土豪劣绅僭取国家权力的机会愈多,队伍愈庞大,农民所受的压榨愈强烈。当政权停留在区一级时,区级的职位毕竟有限。其后,国家权力进一步下沉到乡镇联保,乡镇长和联保主任的职位,又成为土劣猎求的目标。
  1933年前后,中央研究院在江苏无锡调查了104个乡长,发现这些乡长大都由富有田产的地主担任。104个乡长中,地亩最多的几及千亩,最少的也有二三十亩,平均122亩。
  表6。2江苏无锡104个乡长的田亩与职业统计
  田亩统计职业统计
  100亩以下100亩以上合计地主富农小商人合计
  人数59451049581104
  资料来源:张锡昌:《农村社会调查》,第263-264页,黎明书局1934年。
  在“新县制”推行以前,区以下的乡镇长权力尚有限,且多出于民选,其作恶者尚非普遍。以江苏为例,据1933年的调查,当时区以下的组织是“乡辖闾,闾辖邻,乡闾邻长由农民公选,当选人以人格、知识和做事能力为标准,而且全为义务职,很多人都不愿干”。这种情形在浙江亦同样存在。由于这个时期的乡镇长有职责而无报酬,甚至乡镇公所的笔墨纸张茶水等费用亦需乡镇长私人贴补。乡镇长职务繁杂非专职不可,但这个时期的乡镇长按规定为义务职,如全脱产投入,势必影响本身的职业和生计,因此,“乡镇长不愿就职者多,甚至有藉口出外经营商业,无力兼顾乡务为辞”,辞职不干。
  但这种情形随着“新县制”的推行而逐渐改观。“新县制”下的乡镇长被国家政权赋予重任。乡镇长可以说是权倾一方。按照“新县制”的规定,乡镇长兼乡镇壮丁队队长和乡镇中心学校校长。在有些地方,乡镇长还兼任乡镇信用合作社社长。此外,乡镇还具有自己独立的预算,有权向所属居民征收捐税,作自己的财政开支。如此而言,乡镇长具有控制一乡政治、军事、经济和文化教育的权力。乡镇公所如同一个正式的官衙,其职员编制按规定有一二十人,实际常达四五十人。内有股长、干事、师爷、文书、事务员、会计员、户籍员,还有武装乡丁。据一位名叫李月波的人回忆,他初中毕业时,本想继续读书,而他的岳父、内兄、堂兄等均劝他不要升学,进乡公所做点公务,“以显门庭,光耀祖宗”。既然乡公务可以带来名誉、权力、金钱和地位,其职位自然也就成为地方豪强争夺猎求的目标。
  对国民党政府而言,土豪劣绅对基层权力的专擅与篡夺,无疑是其国家权力扩张过程中所遭遇的棘手难题和重大困扰。正因为此,当“新县制”推行之初,国民党就提出了“用新人行新政”的口号,希求将地方权力从土豪劣绅手中夺回。为此,国民党政府采取了两项措施:一是从法律上规定“有土豪劣绅行为曾受处刑之宣告者”不得担任乡保甲长,并将乡保甲长的年龄限制在25-45岁之间;二是各省、县、区分别举办各种人才训练所、训练班,企望将一批乡村优秀青年进行培训后,取代土豪劣绅担任基层行政人员。对于前者,其限制几等于无,因土豪劣绅受刑者极少。对于后者,各省当局大都比较重视。
  以湖南为例。抗战初期,张治中主政湖南。他“鉴于过去地方自治掌握于土劣手中所造成的失败”,上任伊始,即提出了一个“彻底改造基层机构”的宏伟计划:发动知识青年学生到农村去,造成新知识分子、新青年和农民相结合。他第一批召集4000名高中以上的城市男女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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