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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案-第4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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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处处长和章检察官汇报了开庭发生的情况后,干副检察长不敢怠慢,马上叫来了反贪局(那时还叫反贪局)的杨局长。在听取完章检察官的汇报后,干副检察长责成反贪局杨局长立即成立一个调查组对犯罪嫌疑人从看守所出去打胎一事进行调查。干副检察长最后单独向杨局长交代:“这个事情在没有调查清楚之前不准对任何人说,一定要控制不能让事态扩大。现在正在整顿司法系统期间,我们要接受前段时间那两个警察把吸毒女抓走后饿死小孩的教训,决不能让媒体钻空子报道这个事情。这是纪律!我们不能再让人家把我们的队伍搞乱了,我们这次进行整顿是为了提高队伍的素质,提高队伍的战斗力,但如果把队伍搞乱了那就与我们进行整顿的目的是南辕北辙了,那就是自废武功。还有,你一定要掌握,万一在调查中发现了什么,你们不要先下结论。一定要先向我报告。要选两个你信得过的人去调查,有什么问题及时向我报告。”

    杨局长接受调查任务后心里十分明白,这个调查任务是一个很微妙的任务,一方面要公开去调查,另一方面万一调查到什么又要及时将情况反映上来,也就是说怎么判断这些情况和怎么处理那些情况全都是上面的事。其实杨局长在听了汇报后就已经判断出这个事情不是那么简单,说不定还真的涉及了某些上层人物呢。杨局长心里明白这个活不好干。

    不过,调查倒是很顺利。从古城分局到古城看守所再到古城中医院都十分配合调查组的调查,调查组在这些地方都顺利地取到了所有的证据。调查组也找了当事人叶武军,看起来老老实实的叶武军承认了武梅的那个胎儿就是自己的,是自己和武梅同居期间有的孩子,是武梅进看守所之前有的孩子,叶武军的说法倒是与古城区中医院的病例记载完全相符。而对他是怎么与武梅认识这个问题叶武军也一点都没有隐瞒,大大方方地说是朱建国队长介绍认识的,与开庭时武梅的说法完全吻合。叶武军的回答是滴水不漏,反贪局的检察官是一点漏洞也没有抓到。

    对武梅的口供也印证了调查组向其他调查对象的说法。武梅看起来就是一个傻乎乎的傻大姐,这样的人要在经营丰富的检察官面前撒谎真是不可想象的事,调查组基本上认为武梅说的都是真话。

    而看守所就更没有什么责任了,他们一直都是按规定来操作的,每一个女犯罪嫌疑人在管教那儿都有一个记录,这个记录就包括了这些女犯罪嫌疑人事无巨细的一切,当然也包括每次来月经的时间。武梅的记录上确实记载了她在进看守所后的一个多月,也就是12月还来过月经。但就像医生解释的那样,那是一个医学问题,而医学上的事情是复杂的,有些事情连医生都解释不清楚,看守所的管教怎么搞的清楚?怎么解释武梅的月经问题那是医生的事。于是,这个问题也就不成其为一个问题了。

    当然,中医院那边完全也是按程序操作的,人家所有的病历档案都按规定保存得好好的,病历清清楚楚的表明武梅是在怀孕7个多月后的5月12号做的“流产”手术,一点问题都没有。但是,由于妇产科的一个小护士责任心不够强,业务不太熟练,把本来已经保存的武梅流下来的胚胎组织给扔掉了。没有办法,要允许年轻人犯错误嘛?谁又不是从年青时走过来的呢?

    不过,问题还是有的,调查组在调查中还是发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古城分局刑警大队在内部管理上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像该进案卷的材料以后再也不能遗漏了,负责审查案卷的人也有不够负责任的地方,这些调查组都一一写进了他们的调查报告。调查组发现的最大的问题是侦查员叶武军年纪轻轻,工作没几年而且家境并不富裕却已经有了两处房产。他与犯罪嫌疑人同居的那一套房产据他说是借钱买的,并且出示了借条,但是他的另一套房产他却没有办法说清楚来源。调查组把叶武军的这处房产作为了这次调查的最大收获回来向杨局长报告了。

    调查结论很快就下来了。武梅从看守所出去打胎确有其事,但都有记录,医院那边也证明了打胎时武梅已经怀孕7个多月了,这就与看守所或者其他什么人没有关系了。调查组也把在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向杨局长作了汇报。就这样,调查结束了,一场很可能危及省城司法界的危机化解了。检察院的调查结论出来以后,他们马上就通报了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在有了这份调查结论后很快做出了一审判决,关玉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武梅犯故意杀人罪,因其在审判时怀孕,根据法律规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古城区快四年前发生的碎尸案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当然,对调查组在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也进行了严肃的处理和坚决的整改。

    首先是古城分局从这次事件中认识到了自己工作中缺点和短板之处,比如在规范卷宗上,在执行纪律上,朱建国带领全体刑警队的成员认真总结了教训,对该批评的人和事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并提出了整改的方向和目标,进一步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刑警队的整改很快就获得了上级领导的认可和表扬,坏事变成了好事。最后,只有刑警叶武军因为有一处房产来历不明,组织上责成其退掉了这处房产,对叶武军在破获武梅、关玉贵杀人案时的大义灭亲的表现给予表扬,对来源不明的房产问题给予记过处分。功是功,过是过,赏罚分明。

    其次是检察院本身也从这次事件中吸取了教训,以后再有类似武梅这样的女犯罪嫌疑人就不能只是简单地问问怀孕没有了。大家都从武梅这个案子学精了。
64。…第六十三章
    龙记者的那篇文章终于没能发出,实际上他的采访也等于是半途而废。其实龙记者和刘宏超的心中都明白,只要有关部门不同意你发文章,你的文章就是写的再好也是没有人敢给你发的,更何况你的文章是揭露性的呢,是可能会损害某些人的形象的呢?

    龙记者的文章没能发出去,但另一篇有关碎尸案的文章却见报了。

    那天一早刘宏超刚一到办公室就接到了龙记者的电话:“喂,刘律师吗?我小龙啊。你看了今天的早报没有?今天的早报发了一篇关于碎尸案的文章,写的相当有水平哦,真是奇文一篇啊!你赶快找来看看吧。”

    是谁还敢发有关碎尸案的文章?为什么龙记者的文章都发不成,这篇文章却能发了呢?龙记者为什么要说这是一篇奇文呢?刘宏超很感兴趣地马上到楼下买了一份早报。在早报的社会新闻栏目的最显著位置赫然一个通栏大标题“女友4年前抢劫杀人分尸警察男友大义灭亲破案”,刘宏超一看这通栏大标题就大吃一惊,怎么武梅的姘居男友居然成了大义灭亲的英雄?!真是不可思议!再看文章的内容,副标题这样写道:一桩无名女尸案,几年来始终没有头绪,没想到,当年的杀人凶手之一,后来竟成为承办此案的古城公安分局一位警察的女朋友,在和男友的闲谈中,她漏出了当年的罪恶……。文章的内容简单地叙述了武梅和关玉贵抢劫、杀人、碎尸的经过,但在文章中是这样描述当年第一次刑拘武梅的经过的,“……警方曾就甜甜(被害人的化名)离奇失踪询问过此前与其关系很好的武梅,但武梅说甜甜和自己分手后就再为见到过。由于回答滴水不漏,警察没有将怀疑的矛头指向武梅。这桩悬案一查就是3年多。”

    文章接着又这样写武梅是怎样与大义灭亲的办案警官认识的,“ⅹⅹⅹⅹ年(碎尸案后当年,几个月后)武梅与其前夫关玉贵离婚后来到古城生活,认识了古城公安分局的一名警察,两人开始恋爱。已是一个孩子的母亲的武梅,对警察男友隐瞒了婚史。”

    接着笔锋一转,文章写出了碎尸案的破案经过,“ⅹⅹⅹⅹ年11月初的一天(案发后近3年),男友和武梅说到一起案子的侦破时,武梅一时得意,竟把自己曾和前夫一起劫杀甜甜的事情漏了出来。男友听了大吃一惊,他知道局里一直把这个案子当作重点在抓,没想到,凶手竟然在自己身边。他立即向局里汇报,武梅和其前夫关玉贵被公安机关抓获。”

    真是奇文呀!如果是不知道这个案子来龙去脉的人看来这篇文章可能还会被文章中的这位大义灭亲的警官所感动,这位警官为了法律的尊严,不惜把与自己同居生活了3年的亲爱的女友送上法庭!为这个案子中的巧合而啧啧称奇,天下之大,真是无奇不有,这个傻罪犯竟敢与警察耍上了朋友!天天晚上与抓罪犯的警察睡在了一起!而且还是案发地的负责这个案子的刑警!要么是这个罪犯智商太高了,懂得灯下黑的道理,要么就是这个罪犯太愚蠢了,自己把自己往老虎嘴里送。刘宏超想,这个罪犯不但愚蠢,而且还非常地勇敢,敢给案发地的承办这个案子的警察不打自招地说自己的杀人经过!而在刚刚案发后心理防线最脆弱的时候对警方的讯问却是滴水不漏!真是不可思议!不可思议!

    刘宏超看完文章后不禁苦笑起来,这些记者这样的文章也敢写!也敢发,写文章的时候也不动动脑筋,多问几个为什么!这个记者为什么不想想这个武梅在案发后不久就离婚来到了古城,并且与前不久还在审讯自己的警察耍起了朋友?这难道不奇怪吗?警察真的是不知道这个武梅是结过婚的吗?那警察在案发后不久是怎么刑拘的武梅?难道不是在武梅的家中刑拘的吗?刑拘了二十多天难道连被刑拘人的身份基本情况都没有搞清楚吗?就算是武梅当时只是被询问,那警察是在哪儿找到她的呢?不是在武梅的家中找到她的难道是在大街上找到她的吗?难道警察连被询问人的身份和社会关系都不搞搞清楚吗?

    还有,这篇文章真是错误百出,比如首先,甜甜不是离奇失踪,警方在发现尸块后不久就搞清了尸块是谁,也就是说搞清楚了尸源;其次,武梅当年不是被询问,而是被刑拘!刑拘与询问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刑拘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短时间内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刑拘的最长期限为30天。而询问并不是一种强制措施,而是警察或者办案人员为查清案情向一切了解或可能了解案情的人进行调查的一种方法。文章或者给文章的作者提供材料的人为什么要故意隐瞒武梅第一次被刑拘的事实呢?还要把刑拘说成是询问,不就是为了隐瞒武梅当年曾经是“重大嫌疑人”吗?这不是欲盖弥彰是什么?他们到底怕什么呢?再往深想一想,那个武梅在第一次刑拘时到底发生了些什么事情呢?再联想到武梅一从看守所出来就马上向关玉贵提出了离婚,(提出离婚到离成婚差不多有半年)离婚后马上就与叶武军姘居在了一起(实际上在离婚前两个人就已经住在了一起)这个事实,不就恰恰证明了这两个男女是在武梅刑拘期间认识的吗?更何况武梅在开庭审讯时已经当庭承认他们两人是在她第一次刑拘期间认识的,而且更使人吃惊的是他们的介绍人居然是刑警大队的大队长朱建国!抓罪犯的警察居然与犯罪嫌疑人在刑拘期间成了男女朋友!而且还是负责侦查这个杀人碎尸案的刑警队长介绍认识的!这是多么的和谐啊!文章为什么不把这些事实写出来呢?当然,这些情况很可能连写文章的记者都不知道。

    然而,文章根本没有提及武梅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曾出去打胎的事实,更没有提及警方送交给检察院的案件中没有武梅怀孕和打胎的材料的事实!没有这些材料险些造成武梅被判死刑!如果不是刘宏超律师偶然知道了武梅怀孕的线索并且在庭审时问了出来,那武梅早就已经成了冤魂孤鬼。不过,这也情有可原,写这篇文章的记者很可能根本就不知道这些事实。

    看来,你的文章如果被认为是往警察或者一些人认为的应该维护“形象”的人或者单位的脸上抹黑,甚至只是有可能让其“形象”不那么高大,那么完美,那么这篇文章很可能发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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