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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氓国家-谁在与世界作对?-第2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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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公众支持这项条约的比例也达到了压倒性的82%。 


  但是,对这项条约的反对意见仍然存在。参议院的多数派领袖特伦特·洛特认为,此条约的执行情况无法核实,因而容易弄虚作假。他同时指出,替代核试验的模拟试验未经证明,因此,靠它来保持美国核武器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是危险的。最后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这项条约是走上核裁军“滑坡”的第一步。前国家安全顾问亨利·基辛格和布伦特·斯考克罗夫特呼吁推迟表决,因为这项条约还不能全面实施,并且没有将伊拉克、伊朗这样的国家包括在内。党派政治也在起作用。参议院的共和党领袖们不愿将之提交讨论。尽管62名参议员致信要求延长辩论时间,但却只给了一天的讨论时间。1999年10月13日;当这项条约最后付诸投票表决时,又在政党政策的影响下,以48票对51票被否决了。多数国家表示对此极度失望。有些国家希望新的布什政府会再次尝试,并在共和党控制的参议院中能更幸运一点。但正如博尔顿在日内瓦所表明的,这决不可能。 


  这届政府把重点放在部署导弹防御系统(其可行性遭到很多科学家的质疑)上,既是基于先发制人和取得支配性控制地位的战略,又是因为它想借此来摆脱源自相互确保摧毁理论造成的易受攻击性。导弹防御系统试图将美国解放出来,以便可以对世界上几乎任何地区实行军事干涉。同时,美国也希望发展更灵活机动的部队,并改进核武器,用以摧毁加固的地下工事和对生化袭击进行报复。要达到这一目标,就需要有新的武器,并且要为研制这些武器进行试验。 


  提起生化武器,我们就会想起美国拒绝的一项极其重要的条约。控制生化武器的努力可以追溯到1925年签署的日内瓦公约,这是对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大规模使用毒气作出的反应。1962年,美国和苏联都向联合国提交了销毁所有化学和生物武器的议案。国际谈判拖到1969年秋季之后,尼克松总统宣布了一项美国将单方面放弃生物武器、并不首先使用化学武器的政策。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已认定拥有化学武器并不符合它的国家利益,于是,国会在1985年11月批准销毁了美国库存的所有化学武器。1991年5月海湾战争结束后,布什总统宣布,一旦联合国正在进行的谈判达成《化学武器公约》,美国将坚决放弃以任何理由,包括报复在内,使用化学武器。联合国的谈判确实在1993年1月产生了一项措辞明确而强硬的条约,要求销毁所有库存的化学武器,并禁止再度生产此类武器,而且成立了一个机构来进行检查和核实。美国政府立即签了字,但对他国弄虚作假的怀疑和国会对放弃一种武器的担心使得这项条约到1997年4月才在国会通过。美国化学工业界在其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因为他们担心一旦条约生效而美国又不参加的话,自己将失去生意,于是便积极游说国会使之得以通过。 

  然而;签署了这项条约后,美国却又开始设法削弱条约的约束力。国会通过议案,允许美国官员拒绝实地检查,禁止从美国领土上取走化学样品做独立分析,并严格限制申报并接受例行检查的美国设施的数量。美国还拒绝支付条约开支中自己应付的那一份资金,并拒绝为销毁俄罗斯库存的大量化学武器提供足够的财政支持。 


  在1969年的那份声明中,尼克松是将生物武器与化学武器区别对待的。1972年,联合国经过讨论制定了一项《生物和毒素武器公约》,要求各缔约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研制、生产、储存或以其它方式获得或保留”用于军事目的的生物制剂或毒素。1975年美国签字后,这项条约立即生效,并且至今仍是这方面最重要的条约。不幸的是,它不具备强制执行和核查的条款;20世纪90年代,俄罗斯总统鲍里斯·叶利钦揭露了前苏联的非法炭疽研究项目,而人们也在担心伊拉克的细菌战能力,联合国因之成立了一个委员会;计划形成一项新的协议,以增加有法律效力的核查机制这种形式来加强该条约的约束力。这个委员会希望到2001年能出台一份文件供各国签署。美国提供了巨大的支持,并称该计划“向前迈进了一大步”。然而在2001年12月,华盛顿却传出了不同的声音,私人分析家和一些美国国防官员在《新科学家》杂志上建议修改禁止生化武器条约,以便允许“非致命性”武器的存在。这种武器可以使整支部队进入梦乡,或者通过侵蚀塑料部件或使轮胎一触即碎而使车辆或武器瘫痪。2001年3月为签署准备的最后文件出台时,美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仍然是检查核实方面做得不够。美国的盟国极力敦促美国接受拟议中的定期报告、检查、包括突袭性检查的系统。但美国在自己的化学和生物设施上模拟了这套系统后;认为它不仅行不通,实际上还会导致互相猜疑的增加。2001年7月25日,美国大使唐纳德·马赫利通知联合国的这个委员会,美国将退出谈判,因为“据我们估计,这份草拟的协议会将国家安全和保密信息置于危险的境地”。日本大使升圣一郎的讲话代表了国际社会的意见,他说,“对于美国在这个阶段提出的理由,我感到相当吃惊。” 


  在随后于12月份召开的生物和毒素武器公约审核会上,美国副国务卿博尔顿提出了几条建议来强化生物和毒素武器公约,他声称从来没人考虑过这些方面。然而,其实除其中一条之外,美国刚刚拒绝签署的条约中即包含他所建议的全部内容。但这并没有阻止博尔顿,他在会议的最后一天干脆建议解散该委员会。几个月后,美国坚持要将化学武器公约核查小组的组长解职,理由是他对财政管理不善。但根本没有人相信。正如英国的雷爵士所指出的,美国拒绝交纳应付款项才是造成财政困难的主要原因。很多人认为,真正原因其实在于这位核查小组的负责人计划对美国进行突然检查。 

主权胜过人权  

  美国还以类似的方式拒绝了一项旨在加强1987年签订的《反折磨公约》(很多人认为这是因为美国不愿意让人检查关押在关塔那摩湾的塔利班俘虏的情况)的协议;拒绝了《消除各种形式歧视妇女公约》,还拒绝了《国际儿童权利公约》(原因在于思想保守,担心这样会干涉“家庭价值观”)。 


  但在所有这些国际条约与公约的拒签之战中,最主要的是在国际刑事法庭条约问题上的摩擦。在这个问题上,美国在与国际社会交往过程中存在的各种概念上及机构上的难题全部戏剧性地展露无遗。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大屠杀行为的揭露催生了1948年的《禁止种族屠杀公约》,这正是国际刑事法庭构想的基础。在呼吁各国签署禁止种族屠杀公约的议案中,联合国同时邀请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研究成立一个国际法庭的可取性,以便将种族屠杀的责任人推上法庭接受审判。长话短说吧,20世纪90年代初,南斯拉夫和卢旺达发生的暴行催生了两大进展。在美国的敦促下,专门就南斯拉夫和卢旺达问题组织了国际刑事法庭,对在这两个国家犯下种族屠杀罪行的刽子手提起公诉。与此同时,国际法委员会草拟了一项法令,拟成立讨论已久的国际刑事法庭,1998年六七月间,罗马的一次特别会议将这项法令拿出来,提请联合国表决通过。 


  理解这次重要会议上激烈争论的主要问题很重要。首先是这个法庭的独立性问题。它受理每个案件时是均需经联合国安理会批准其审判权,这样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美国、俄罗斯、中国、英国和法国)便可有权否决,还是给予它一定的独立权?第二个涉及到公诉人的独立性以及他或者她能否任意提起诉讼的问题。还有就是所谓的许可体制问题。这个法庭应否有绝对审判权,可以对世界任何地方发生的任何相关罪行提起诉讼?还是每个案件均需得到罪行发生国或被控人国籍所在国的许可?这个法庭是否有权审判内战中犯下的罪行?第四个是国家审判权和国际刑事法庭审判权的问题。如果国家法庭已开始启动自己的司法程序,国际刑事法庭是否还能提起公诉?最后是审理历史案件问题。比方说,这个法庭能否因基辛格被控对1971年智利的政变负有责任而对他提起诉讼审判? 


  当然,每个问题都可能涉及对国家主权的干涉,并且在美国看来,很可能会被反美政权出于政治目的而用来对付美国公民。推动成立这个法庭的艰难进程的是所谓的“观点类似集团”,这个有六十个成员国的组织包括美国在世界上的大多数盟国,主席国是加拿大。尽管美国一直声称它在原则上支持成立国际刑事法庭,但它明确反对成立一个可以不征得美国同意就起诉美国公民的法庭。美国尤其对德国提出的绝对审判权概念深恶痛绝,并威胁说将坚决反对以任何形式把这一点写入法令。美国对这一点的关注极为强烈,以至于有报导称,国防部长科恩把它和美国在德国的驻军联系到了一起。在对这五个问题展开争论的过程中,主要是美国和“观点类似集团”在唱对台戏,其它国家只是袖手旁观。但到底还是美国占了上风,将这份法令草案打了不少折扣。在法庭的独立性问题上,美国想要每个案件都经过安理会的批准。起初,安理会其它常任理事国也支持美国的立场,但当英国因为这在法律上和道义上都站不住脚而放弃了这一立场时,大坝即溃,美国最终被孤立了起来。最后会议决定,为了保证它作为独立法庭的可信性,国际刑事法庭无须安理会事先批准即可提起诉讼。不过,为了避免出现草率随意或出于政治目的的讼案,各方同意检查官若要开展调查须得到国际刑事法庭法官组成的一个小组的批准。会议还决定,安理会可通过决议阻止国际刑事法庭的任何一项调查。在审判权的问题上,美国获得了部分胜利。绝对审判权被摒弃了,这项法令的最终条文规定,只有在罪案发生国或被控人国籍所在国同意或为国际刑事法庭条约缔约方的情况下,国际刑事法庭才能采取行动。在内战问题上,美国遭到了小小的挫折,决议支持国际刑事法庭拥有对内战中所犯罪行的审判权。但在国家审判权和国际刑事法庭审判权问题上,美国取得了重大胜利,会议议定,只有在国家法庭不采取行动的情况下,国际刑事法庭才能提起诉讼。会议还议定各国可以在7年时间内不接受国际刑事法庭对战争罪的审判,但这段时间不得延期。到最后一分钟,美国仍想争取到非成员国的国民在执行官方任务时的特殊豁免权。这将会使政府有权随意阻止国际刑事法庭对本国国民的起诉,损害这个法庭的可信性。美国没有达到目的,但美国确实成功地将国家安全列为拒绝与国际刑事法庭合作的理由,并且使奉上级的指令行事成了辩护的理由。另外各国还有两次反对和诉请该法庭审判的机会。 


  然而,以上没有哪条能让美国满意,于是它和中国、伊拉克、利比亚、也门、卡塔尔及以色列一道,投票反对成立国际刑事法庭。最终投票结果为120票赞成,7票反对和21票弃权。这项条约只要有六十个国家签署,国际刑事法庭即可开始运转。 


  国际社会对美国意愿的挑战,使美国对这个法庭的成立展开了一场名副其实的讨伐战。克林顿总统在他任期的最后一天签署了这项条约,但只是为了让即将上台的布什政府能有机会和联合国一道来完善这个法庭。然而,布什政府却早早就暗示它可能会走到撤签的那一步。2001年秋,参议院通过了由参议员赫尔姆斯提交的保护美国军人法案,这项法案将禁止美国以任何形式与国际刑事法庭合作,并禁止美国向任何支持该法庭的国家提供军事援助。这项法案还提出,美国可使用任何方式,包括武力,解救这个法庭关押的任何一名美国公民。正是这句话使这项法案得到了一个绰号,“入侵海牙法案”。这个法案没有成为法律,但却成了限制美国和国际刑事法庭合作的措施。 

  当年冬天到2002年春天,法庭成立所必需的六十个签约国显然很快就要凑够了,这时,美国政府开始向各国施加越来越大的压力,阻拦它们在条约上签字,结果劳而无功。4月11日,第六十个国家签署了条约,法庭开始运转。此时美国采取了极端行动。副国务卿博尔顿前所未闻地致信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通知他美国实际上正准备将其签名从条约上抹去。他解释说,美国“在世界上承担着独特的责任,要帮助人们保卫自由并推动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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