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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成别的产品。
开始我们也百思不得其解,后来调查了当年和前一年渔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的联合办案稽查后,才猜测到了一种可能性:
在此前一年,东瓯渔政部门为了严查禁渔期违法捕捞,采取了找税务部门配合的办法,核查当地特产副食企业生产的短保质期禁渔产品,在禁渔期先后的销售情况,然后顺藤摸瓜拷问货源,倒逼追查摊派违规不捞名额、取缔渔船柴油补贴。
这种情况下,如果是我前述的‘外来户企业’,配合渔政、税务是没问题的。因为他们购买黄鱼、鲳鱼等当年还不具备养殖技术、肯定是来自野生捕捞的渔获原材料,是不违反任何法律的。违法的,只是他们的上游供应商,也就是那些顶风禁渔捕捞的渔民。所以外来户企业可以死道友不死贫道地把供应商供出来。
但是,如我所说,邓长春的企业,是本土性的企业,必须维护在当地的威望,不能出卖作为供应商的乡亲们。所以,他不得不让自己公司的财务部门注意一些,不要在不该出现某些产品的月份,开票体现这些产品,以留下麻烦。
所以,当年完全有可能是刚刚抢注了一个‘海鲜干妈’、宣传上才捏造了几款产品、并没有实际销量。然后就为了应对核查顺手为之编造了一些订单,用于掩护真实的、并非体现‘海鲜干妈’品牌的实际销售货物!
事实上,这样的改变发票上销售产品品名、商标的行为,在国内是很常见的。比如在那些涉及国家节能补贴退款的行业,三雄激光、雷土照明,都有把明明销售的不是发改委补贴名录中规格的产品,虚假开票为补贴名录中产品的行为……”
“可是……这一切也只是你的推测!你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当年这两张发票,乃至后来其他这几张是你预测的这种情况!甚至于保护供应商都只是你自己的推测!”李义风汗水涔涔地做着最后的抵抗,内心却是升起一股恐惧。
他再也不敢对对面的年轻代理人,有哪怕一丝半点的轻视哪怕对方还没有律师证。
李义风动用了自己的全部常识和推理,绞尽脑汁想了许久,似乎抓到了什么救命稻草,自以为福至心灵地最后反驳了一句:
“还有!对方代理人的推理有很大的漏洞!众所周知鲳鱼是深海非养殖鱼类,因为水压的问题,出水即死,正常销售也都是冷冻的死鱼。既然已经是冷冻鱼了,难道不能多冻几个月到淡季再销售吗?
反正已经不是鲜鱼了,哪怕是一个普通的水产品批发小业主,都能想到这种办法吧?渔政部门怎么可能从这种供应商追溯来追查违反禁渔期的人?”
可惜,这一反击并没有什么效果,冯见雄显然功课已经做到了这一步。
他当庭拿出一个黄鱼罐头。
“看来李律师生活太好了,没吃过罐头日常生鲜销售中,这些非养殖海鱼当然都是冰镇甚至冰冻以延长保质期的。但是对于罐头企业来说,基本不会有这种多此一举,因为罐头本身就是为了延长保质期,即使要拖到淡季销售,也该是捕捞上来立刻加工,而不是以冰鱼的状态存两个月再加工每一次速冻和解冻,都有可能导致鱼肉肌理、细胞被冰晶破坏,影响口感。所以我不觉得如果有绝对必要的话,罐头加工企业会这么干。”
冯见雄如此一说,李义风也不懂这些,连忙看了看旁边的邓长春,投以求助的眼神,可惜对方神色闪躲,并没有解释的意思,看来冯见雄说的都是业内常识了。
见对方缄口不言了,冯见雄乘胜追击道:“当年的细节,当然是推测,但是今天我拿的这两张、今年开的发票,却是实打实的证据!我可以证明,贵公司是有动机开这种品牌、品名都捏造,但偏偏不改变开票金额、不是为了偷税漏税的发票的!
我可以证明,贵公司哪怕不是为了避税,也有开错误发票的动机!剩下的,我相信法庭会判断我的合理怀疑是否值得支持尊敬的审判长,我觉得上述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在这个方面的财务诚信,是证明力不足的!被告出具的当年发票,不足以证明被告从当时起已经在先使用本涉案商标!”
邓长春和李义风惶恐地看了一眼赵宇成,后者沉吟了一会儿,和两名陪审员交流了一下,最终选择了采信冯见雄。
“完了!不对!我们还剩广告宣传材料这块的证据,可以证明我们那些年的‘在先善意使用’!”李义风被措手不及得有些糊涂,差点儿以为自己要全盘认输了。幸好冷静下来之后,发现自己还有一半的证据可以死守。
可惜,冯见雄又怎么会给他喘息之机呢?
连口茶的功夫都没留,冯见雄那不紧不慢的声音就又响起了:“下面,我来质证第二部分也就是贵公司所谓的‘证明在先善意使用的广告证据’请问被告人,贵公司拿得出这些年针对涉案商标的广告宣传费用凭据么?”
第81章 雄哥面前你还嫩呢
连口茶的功夫都没留,冯见雄那不紧不慢的声音就又响起了:“下面,我来质证第二部分也就是贵公司所谓的‘证明在先善意使用的广告证据’请问被告人,贵公司拿得出这些年针对涉案商标的广告宣传费用凭据么?”
赵宇成看向邓长春、李义风,威严地帮腔:“请被告正面回答这个问题。”
“我们有照片,有相关的第三方报道,也有广告费发票……”李义风连忙抢着回答。
冯见雄毫不犹豫的追问:“前两项不用看我没看到第三项,没有广告费发票。”
“怎么没有?这不都是?”李义风一副“你丫睁眼说瞎话?”的表情,拿着几张复印件挥舞着。
冯见雄毫不留情地揭穿:“这些我看过了,是会务费的发票,不是广告费!”
李义风微微呆滞,随后表情居然轻松起来:“冯先生,看来你也有不懂行的地方,会务费的发票,在财务上来说,就属于广告费的一种,都是为了经营性宣传。哪怕到税务局抵扣成本的时候,展销会会务费也都算在广告费内的。”
对于这种说法,冯见雄笑了。然后转向赵宇成说道:
“请尊敬的审判长注意:被告方在这个问题上偷换了概念。确实,在财务审计层面上,参加展销会的会务开支,往往也可以被认定为‘广告营销费’这个大类的支出。因为参加展会的目的和效果,确实是宣传了企业、扩大了知名度。在税法层面,这些成本也可以纳入广告费抵扣。
但是,这个《广告法》和层面的广告费概念,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所述的‘为宣传善意使用品牌而投入的广告费’,显然不是同一个范畴。对方展示的这些展销会参会记录,虽然有部分在背景展示中体现了涉案商标的图形,但并不能证明被告参会的主要目的或者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宣传涉案商标。
在展销会上,潜在客户更多面临的是直接面对面的商务洽谈、延揽交易。或者拿去参展商的宣传资料,比如销售人员名片,留待后续有需求时联系这种宣传模式,与其说是在宣传品牌,不如说是在宣传公司,或者单纯的拉生意。
为了证明我方观点,我们还应当注意到:在被告提供的证据中,只有现场的展台布置照片上,显示了有印刷涉案商标。但并没有任何被告公司销售人员的名片、展会宣传册上体现相关商标。因此,我方认为,这可以推定被告并没有宣传涉案商标的意图。
要想证明对方‘多年来的善意宣传’,我认为至少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首先,是参加展销会以外的,其他类型的广告费支出发票。比如宣传涉案商标品牌的电视、报刊杂志、网络广告,以及其他形式不带企业、销售人员联系方式宣传,仅仅为涉案商标提供宣传的一切证据。”
冯见雄说得很慢,很耐心。
毕竟这段话他完全是靠耍嘴皮子分析,动摇审判长心中对被告提供的营销费发票、展销会照片等证据的效力、定性。要他提供确凿的反证,他也是拿不出来的。
赵宇成听了,也觉得颇有几分道理。不过这种分析推论的盖然性问题,法官也不好贸然乾纲独断,留下把柄。所以权衡片刻,赵宇成就果断地宣布暂时休庭,合议庭讨论。
回到会议室,赵宇成开门见山地对另外两名陪审人员(助理审判员职称)发问:“小陈,小徐,你们怎么看?原告方代理人陈述的意见,是否应当采信?”
合议庭讨论,是主审法官在拿不准事实判断或者法律适用的时候,规避风险的重要措施。为的就是形成集体意见,将来万一认定错了,个人责任也少一些。
在合议庭讨论的时候,每个人都是一人一票,加上合议庭成员人数都是奇数,所以也不存在审判长可以乾纲独断的问题。
以本案为例,只要三人合议庭的两个助理审判员都持其中一方意见,哪怕审判长职称级别更高,也没法翻盘。不过哪怕有不同意见,书记员也要如实记在合议庭记录上,将来万一翻案,也能知道谁当初是坚持己见的。
当然,实际审判当中,如果有些偏远地区的法院,法官来源又比较腌,比如遇上为了安排大老粗退伍军官就业问题,而往法院里塞人。这种退伍军官职称级别又比较高、作风比较一言堂,还不懂法。那么合议庭的时候往往作为审判长就先表态,下面的人听了领导意见,多半也就复议了。
幸好,东南沿海各省还是投资环境比较清明的,退伍军官强塞来当法官这种事情,比较稀罕。
赵宇成也是正儿八经考试考出来的法官,非常注意自己的形象。因此每次他当审判长的时候,都是让陪审人员先发言。
于是小陈率先开口:“我觉得原告代理人的意见还是有点道理的:一般公司参加展销会,都是为了实打实卖出去货、联系上新的客户渠道。遇到的每个人基本上都要留联系方式、当面推销。
只有电视媒体上的广告,很少留销售联系方式,纯粹是为了宣传品牌。如果被告方一点除了展销会之外,其他形式的涉案品牌广告投入证据也找不出来,应该可以推定他们至少没有刻意宣传过品牌本身。”
赵宇成并没有马上表态,而是看向了另一边。小徐业务水平更差、资历经验更浅,当下紧张地复议:“我……我也支持陈审的意见。那样的话,就算被告有宣传涉案品牌,最多也是不经意附带着宣传到的,证明力应该不足吧……”
“行,小刘,把意见都记录下来我也附议,跟他们的一样,你修饰一下措辞。”
“好的赵审。”书记员妹子连忙答应。然后给赵宇成修饰了一份用词不同、但意见大同小异的观点上去。
这种事情书记员也做惯了,很多时候领导不愿意多话,但合议庭记录上又不能显得领导总是在照本宣科附议别人,那就加几句无伤大雅的补充意见上去。
……
15分钟后,重新开庭。
赵宇成清了清嗓子:“经过合议庭讨论,决定采纳原告方代理人就刚才这个问题的意见请被告方面提供追加证据,当然,因为是质证后要求的补充证据,本庭可以给你申请延期审理权利,以搜集补充证据。”
一般情况下,举证期限届满之后,是不允许再提交新证据的,法院也不会为了给一方搜集证据的时间而允许延期审理。在质证过程中,一方的证据被推翻了,那就直接承受不利结果就是了。
但是审判长如果认为现有情况事实不清,觉得有必要再搜集的,也可以依职权主动给延期。这个案子里,冯见雄刚才的反驳只是动摇了被告方‘品牌宣传广告支出’的证明力,使之存疑,而不是铁证如山地彻底推翻。所以赵宇成为了持重起见,还是允许李义风和邓长春再延期一次。到时候如果还是搜集不到,那就判他们输,也好心服口服,降低上诉率。
“我方申请延期审理!”李义风神色紧张地说。
“我反对!”冯见雄咄咄逼人地提出了异议,然后转向赵宇成,“尊敬的审判长,举证期限已经结束了!如果他们有,为什么不早点拿出来?发票这种证据,都是摆在被告公司财务部门的,一点搜集困难都没有,这不符合‘因客观困难无法按期搜集’的情况吧?”
赵宇成是为了自己的绩效,降低上诉率,只能尽量求稳。他也知道冯见雄是有一定道理的,也没有呵斥他,而是用商量的口气说:
“反对无效,有可能对方一开始只是觉得没有必要再提交更多证据而已不过,本庭是公平的,在延期审理期间内,原告方也有同样的追加新证据的�